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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自侦案件监督:可考虑上下级同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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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强化自侦案件监督:可考虑上下级同步审查
杨小宁
自侦案件的诉讼监督一直受到各界关注,从目前的体制看,自侦案件一直存在“自己监督自己”的问题。为解决自侦案件的诉讼监督问题,笔者建议建立自侦案件由上下级检察机关同步审查、同步监督的工作机制(上下级检察机关是指自侦案件侦查机关的上级检察机关和本级检察机关的相关业务部门)。主要理由是:第一,诉讼监督是一项专门的法律监督工作,在我国的宪政体制中,只有检察机关才是唯一行使诉讼监督权力的机关,因此自侦案件的诉讼监督问题应当在检察体制之内予以解决。如果增设其他机构行使该项权力,在宪法根据上存在障碍,而且同样面临“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第二,自侦案件的诉讼监督工作由上下级检察机关同步审查、同步监督符合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内在要求,实现了上下级侦查监督部门、上下级公诉部门的配合协作,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能力,也有利于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第三,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建立自侦案件大案要案备案审查制,自侦案件撤销案件、不起诉报上级检察机关批准制等工作机制,已经逐步确立了自侦案件由上级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制约的工作格局。尤其是2009年以来,检察机关实施了自侦案件审查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的改革,实践证明通过上级检察机关加强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制约是有成效的。只是,这种改革还不彻底,因为审查决定逮捕权上提之后,上级检察机关只负责审查逮捕,侦查监督仍由本级侦查监督部门负责;而本级侦查监督部门虽然在上报之前需要先进行审查,但是由于审查时限进一步缩短、审查结果不需要考核、审查方法仅限于阅卷而不需要讯问,导致本级侦查监督部门发现和调查侦查行为违法问题的能力和积极性进一步下降。第四,自侦案件的公诉权不能像审查决定逮捕权一样上提一级,主要是因为公诉环节存在管辖问题。根据规定,刑事案件的公诉管辖是与审判管辖相对应的,如果一律上提一级必然违反管辖规定,而上下级检察机关同步审查、同步监督则可以解决管辖问题。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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