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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如何适用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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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相对不起诉,在标准上必须做到宽严适度,必须统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标准。结合办案实际,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相对不起诉标准。
一看犯罪情节是否轻微。一般来说具有下列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1)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2)犯罪预备或中止的;(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4)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活动的;(5)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6)过失犯罪的;(7)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对于一般案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以考虑作不起诉处理。
二看主观恶性大小。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考虑:(1)是否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悔罪表现是指犯罪后能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并具有痛改前非的决心。(2)自我控制能力强弱。自控能力是指未成年人的自我抑制能力,是抵制不良影响诱惑的能力。(3)原因动机是否具有合理性。通常认为因生活困难而盗窃、因受虐待而故意伤人等因普通人可理解的特定原因而发生的犯罪行为具有原因动机上的合理性。而因为挥霍而盗窃、因为报复而伤人等普通人不能接受的原因而发生犯罪的行为则不具有原因动机上的合理性。
三看教育改造条件是否具备。可以从家庭监护与社会管教两方面来衡量:(1)家庭监护条件,主要是看有无监护人,监护人能否尽到监护职责。如果没有监护人或者虽有监护人但不能恪尽职责,也没有较好的社会教育条件,就不宜适用不起诉。(2)社会管教条件,主要是看适用不起诉后能否就学就业,或虽不能就学就业但生活有保障,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等组织能够对其进行监管教育,使其不致再危害社会。
笔者认为只有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具备教育改造条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才可适用相对不起诉,而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较大、不具备教育改造条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则不能适用相对不起诉。
(作者单位:王晓民 王雅丽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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