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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书制作应遵循四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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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量刑建议书是指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请求人民法院给予被告人某一特定刑罚的书面文书。鉴于量刑建议仍处于试行中,该文书在实践中并未有统一格式。为达到“被告人看到希望,被害人得到抚慰,其他社会人受到警示”的社会效果,笔者认为其制作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量刑立场中立性,或称客观公正性。量刑建议书要达到上述三方均衡的目的,就不但要收集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同样要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而且根据我国宪法,检察院属于法律监督机关,具有维护法律真实和法律公正的职能。因此,量刑建议书制作并不必要如起诉书或公诉意见书那样侧重于控诉职能,也不能因为自己是指控一方而对被告人的从轻、减轻情节有所忽视,应保持中立的态度。
2.量刑事实全面性。罪名的确定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量刑建议书制作同样需要有证据证明量刑事实,但量刑事实不仅包括法律规定的反映罪行程度的法律事实,也应包括大量反映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可融入社会改造程度的事实,换言之,包括已然事实和未然事实,具体而言,可分为以下三类:量刑基准事实、法定量刑情节事实、酌定量刑情节事实。
3.量刑理由充分性。量刑建议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和充分确切的证据说明充分的理由。量刑理由充分包括依据充分和解释充分。依据充分是指量性建议书不仅仅应阐明法律依据,还可以运用法学理论依据、刑事政策依据、社会伦理道德依据等等。毕竟刑罚的确定是在良心、法律、现实与多种处置方案之间不断反复推敲,最终得以在法律所容许范围内择定最佳方案。解释充分既包括对量刑适用事实的解释——何以此种事实可以作为量刑事实而其他不能、何以某种事实对量刑影响大等等;也包括对量刑适用依据的解释——同样的依据为什么量刑层次不一。比如,同样是盗窃罪,为什么量刑基准不一样;同样是自首,为什么有的是减轻处罚,有的是从轻处罚。
4.量刑方法统一化与个别化辩证统一。实践中,量刑不公大部分显示为“同性不同罚”,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同性同罚”就实现了量刑公正,毕竟,法律规定的只是抽象个罪,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却都是具体个罪。显然,量刑建议书所得出的量刑结果是量刑统一化与个别化的辩证统一,“量刑统一化”,是指在不考虑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同样的案件应当有同样的量刑基准,即所谓的“同案同判”、“同罪同罚”。而“量刑个别化”,是指每个具体案件有其个体性的量刑结果,表现为量刑结果与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其他方面的事实相适应。只有做到二者的辩证统一,才能使量性建议书真正发挥其效力。
(作者单位:王安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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