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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应坚持五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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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件是否适用快速办理机制,要求我们必须首先对轻微案件作出明确判断。这就要求我们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宽”字。大致分为三种情形:一是轻罪轻判,就是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对较为轻微的犯罪,处之以较轻的刑罚;二是所犯罪行较重,但行为人具有坦白、自首、立功等法定或者酌定情节的,在法律上予以宽囿,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刑罚;三是对于适用取保候审等不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案件,应属轻微刑事案件。
为使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审查制度真正产生实效,笔者认为,应把轻微案件的集中快速审查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成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查小组,专人专办辅以专案专办;有监督、有管理、有落实,确保内勤组在收案后一日内将案件交给承办人,在案件审结后7日内将案卷移送人民法院。除此以外,还应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从快。在法定期限以内,对适用对象及时审查、及时起诉,以达到有效地追究犯罪、证实犯罪、打击犯罪的效果。如对于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如果主要罪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就以主要罪名起诉;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果同案犯在逃,但现有的证据足以证明在案犯犯罪事实的,不影响对在案犯的快速审查。
2.依程序从快。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案,不能为了“从快”而人为地缩短、甚至取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使期限。
3.保障监督。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过程中,也要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督促公安机关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及早提交公诉,尽量避免捕后无须继续侦查而无谓地占用较长的羁押期限。同时通过量刑建议制度完善刑事审判监督职能,有效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对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的,在量刑建议中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4.用好检察裁量权。在适用简易程序集中审查的过程中,我们也要注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赋予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权力,我们应把不起诉权用足、用好、用活,对于构成犯罪但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案件宣告相对不起诉;对于某些轻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前主动达成赔偿协议的,可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案件。由于减少了法院的诉讼环节,其诉讼成本更低,更有利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实现。
5.注意刑事和解。为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化解矛盾等达成和解的案件应当快速办理。从实践来看,以司法公正为基础并对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耐心细致、合理合法的说理工作可以有效地化解纠纷,有助于定分止争。
(作者单位:宋丽娟 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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