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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补充侦查须增设告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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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检察机关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决定,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后,案件就又回到了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有告知义务。笔者认为,作出补充侦查决定的检察机关应将补充侦查决定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
1.补充侦查程序增设告知程序有利于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有不同的权利,这些诉讼权利的行使是以当事人的知情权为基础的。而履行相应的告知程序,是确保诉讼当事人知情权的重要保证。通过告知,可以使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知道案件处于哪个诉讼环节,便于其行使诉讼权利。
2.建立补充侦查告知制度有利于对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予以外部监督制约,确保公正执法。建立补充侦查告知制度可以实现案情和案件处理的“公开化”与“透明化”。一方面,促使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觉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公正执法;另一方面,通过告知有关信息,让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更全面地了解自身所享有的权利、维护自身权利的途径,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案件的处理进程,促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3.建立补充侦查告知制度有利于促进程序公正。退回补充侦查作为一项刑事诉讼程序,检察机关一旦作出决定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审查起诉活动暂时停止,侦查活动重新恢复,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将被延长,这势必会影响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权利,检察机关告知补充侦查决定则有利于维护程序公正。
(作者单位:李积国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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