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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论辩:实战中增进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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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2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诉论辩:实战中增进技能
熊红文
公诉人“一对一”案例辩论是公诉岗位练兵的一种常见形式,也是公诉人业务竞赛中的一个必备环节。对这种岗位练兵模式,有以下几点是需要进一步改善的:
一、开篇陈述围绕四个要件,未能抓住辩论核心。辩论的开篇陈述中,很多选手都喜欢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逐一展开,不能做到在立论阶段就立即抓住辩论的核心。选手在开篇陈述中要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就要摈弃四要件逐一展开的陈旧模式,直接抓住双方争辩罪名的差异之处展开立论,如关于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案例辩论,两罪区分关键在于客观方面不同,双方立论应围绕诈骗罪之“诈”与敲诈勒索罪之“诈”有何不同、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被害人是否自愿交付财物、被害人交付财物是否受到精神强制、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威胁、要挟等方法勒索财物等展开充分立论,这将为双方接下来的自由辩论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自由辩论因循预设提纲,未能牢牢占据主动。自由辩论环节是整场辩论最核心部分,这个环节需要选手通过犀利的诘问攻辩,展现其敏捷的思维能力和快速的反驳能力,选手要善于跳出预设的提纲,根据双方攻辩情况随机应变,一方面视情况调整自己的发问,一方面从对方问答中找到破绽,提出新的针锋相对的发问。特别是当一方在某一个辩点的辩论中陷入被动时,更要另辟蹊径,切入新的辩点,尽量将双方辩论引入对自己有利的辩点之中。如在关于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案例辩论中,选手还可就处分财产的人是否陷入错误认识、此案是否成立三角诈骗、三角诈骗是否符合诈骗罪的客观特征、高检院就此问题的司法解释如何评价等问题与对方展开攻辩,从而使自己牢牢占据场上主动。但在自由辩论中有不少选手总是离不开手中的卡片,习惯于因循自己预先设计的辩论提纲,按照预设思路故步自封。这种选手在问完卡片上设计的问题之后,很快就陷入词穷的窘境,没有新的问题攻击对方,只有疲于应对对方的发问,场面显得被动。
三、总结陈词显得平淡无奇,未能起到震撼效果。一般来说,开篇陈述是平铺直叙式的论述,自由辩论是点对点的分散攻辩,总结陈词则是气势磅礴的集中反驳。而有不少选手在这个环节显得无所适从,只是重复在前面两个阶段说的话,草草收场,给人以虎头蛇尾之感。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一是反驳要有逻辑性,最好以“一、二、三”的形式进行集中反驳;二是反驳的力度可以再大一点,特别是对辩护方而言意义更大,即使集中反驳中存在什么缺陷和漏洞,控方也不可能再“还击”了;三是总结中可以加入适当的法谚警句或名家名言,既能为辩论增添文采,又能增加反驳的气势,这种适当的情感渲染是必要的。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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