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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轻微刑事案件应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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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2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轻微刑事案件应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
9 Y0 ^2 o' \# u3 N" E( \9 P2 V3 |于书峰
! k( M; A4 t( W. }0 R+ D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中可以促成当事人和解。尽管不能直接居中主导调解,笔者认为,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环节应积极促成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第一,当事人有这方面的愿望。这些案件都是因琐事或民事纠纷引发,当事人原来是亲戚、朋友、同事或者邻居,事情发生后,当事人双方也想息事宁人,只是因不能接受对方的态度或者不能达成赔偿协议而导致矛盾不能化解。第二,公诉部门有这样的职责要求。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是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内容。比如对于轻伤害案件,在严格执行法律前提下,通过一定工作,促使当事人及早和解,尽快案结事了,是一件有利于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事。第三,将案件解决在审查起诉阶段,不再向法院起诉,也可减少工作量,减轻办案压力。轻微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一般能调解成功。调解成功后,法院会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为避免对这些轻微犯罪的被告人将来生活、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并有利于当事人双方修复关系,所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应促成当事人和解。
  g. p- k4 o3 z/ ^% Q) u! i  A 综上所述,公诉部门对轻微刑事案件促成当事人和解,有来自社会和当事人的需要,更是检察机关自身职责的要求。因此公诉部门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应当以更灵活的形式,更有效的措施积极促成案件当事人的和解。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因各种原因存在人民调解组织运转不正常、作用不明显的情况,一些当事人也希望检察机关促成和解。这种情况下,公诉部门虽然不能直接居中调解,但可以适当的方式促成当事人和解。如将案件事实客观地向双方公开,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使双方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端正态度,为和解做好心理准备。此外,可以向双方了解和解的意愿、和解的条件,并向双方传达一些信息;借助当事人的亲友进行沟通;协调双方律师进行接触;协调当事人双方直接接触、商谈;提供法律咨询,指导调解协议的拟定,等等。0 f  K/ O. _1 [" `& W
(作者单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 T( c8 p* P" Q% K: y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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