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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量刑建议制度的四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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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2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完善量刑建议制度的四点建议
何顺 李静
一、量刑建议的提出主体。量刑建议是由主诉检察官提出还是由检察委员会提出存在争议。笔者认为,量刑建议仍属程序性措施,主要应由主诉检察官决定。主诉检察官对具体案件情况最了解,能够提出比较公允、准确的量刑建议,而且诉讼效率高。但是下列两种情形应例外:一是由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检察委员会在讨论案件事实、定性时,对量刑请求也应一并进行讨论决定;二是对死刑的提出、社会反响较大的案件、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应经检委会讨论并经检察长批准。
二、建立证据开示制度。证据开示,指的是在开庭审理之前控辩双方相互向对方展示自己所掌握的证据。它是作为诉讼中提前获知对方当事人所掌握的证据的一种方法而应用和发展起来的。实行证据开示制度,明确控辩双方的证据,能使定性、量刑问题明确化,从而确保检察机关庭前准备的量刑建议更趋合理。
三、建立量刑说理制度。量刑说理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对于量刑建议制度的良性运转有着重要意义。如果法律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同时又规定法院判决结果应当有量刑说理,如法院的量刑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存在较大差异且说理不充分时,检察机关可以此作为抗诉的理由。这样就能防止暗箱操作,增强判决的透明度,实现量刑的公正。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裁判量刑说理制度,将法官在量刑时所考虑的一切因素,包括从轻、减轻、从重处罚,在法定量刑幅度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于被告人宣告刑的最终确定的理由等,都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达出来。同时,我国应改变在裁判书中同时罗列几个法律条文后给出量刑意见的做法,采取将法律条文与量刑意见一一对应的方式。法官对每一个具体量刑理由分别加以说明,而且明确说明采纳或者拒绝控辩双方量刑意见的理由,最后提出总的量刑意见。
四、建立量刑建议监督机制。根据权力制衡原理,一个权力的产生必然要有制约的权力。因此在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的时候,必须同时要有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来制约。笔者建议,首先,可以考虑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量刑建议质量。建立对量刑建议的评价奖惩机制,按照“谁提出、谁负责”的原则,对于滥用量刑建议权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量刑建议作为公诉工作的一部分,提出的质量当然应纳入办案质量的范畴,同时可以将其作为考评检察官工作的一个依据,以确定检察官的量刑建议乃至整个公诉工作的业绩。其次,从外部而言,可以通过人大监督及人民监督员监督机制来加强、完善对量刑建议权的监督制约。例如可以邀请人大代表观摩旁听公诉人的出庭公诉,注意收集其对量刑建议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量刑建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作者单位: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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