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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重规定“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席简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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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2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慎重规定“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席简易庭”
安宁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但笔者认为,增加这一规定应慎重。理由如下:
一、从基层检察院的案件构成看。在当下社会转型加剧、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大背景下,我国刑事案件尤其是轻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以东部某直辖市所辖区检察院为例,该区近三年办理公诉案件的平均数量为每年1600件左右,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大约占55%,即880件左右。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之下,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院一般不派员出庭(极个别案件除外)。即便如此,公诉部门的压力也十分沉重。如再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出席简易法庭,就会增加每年880件左右案件的出庭量,在案件数量的压力之下,案件质量就容易出现问题。
二、从诉讼经济的角度看。法律经济学认为,应当以较少的法律成本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要求成本与目标之间维持一个平衡。从另一层面来讲,法律经济学要求不能为了达到某一法律目标而无限制地投入。简易程序本质上就是在公正与效率之间维持平衡的一个制度设计。现行刑事诉讼法实施15年的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可以出席简易法庭的规定和一般不出席简易法庭的做法能保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质量,能确保刑罚的公平正义,现有规定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一旦要求检察院应当出席简易法庭,对检察院而言,需要分散办理力量,增加办案成本。在案件质量已基本保证的前提下再额外地增加投入,显然不符合诉讼经济的现代理念。
三、从对审判权的制约看。为保证量刑的公正,加强对法官裁量权的制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公布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全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通知》,上述两个文件是保证量刑均衡的重要性规范。目前全国各地检法机关已在实践中开展了量刑规范化和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刑罚公平正义有了制度上的保障。同时,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上诉、抗诉、申诉、再审等多种救济途径,简易程序案件一旦出现法定需要改判、重审的情形,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也能实现有效救济,保证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对审判权的有效制约。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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