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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的规范化建设亟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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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2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量刑建议的规范化建设亟待加强0 u# f6 u2 j# I7 z$ }& h
张卫东7 {. a! L1 d% a8 V# E: t
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列为检察改革项目,2010年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量刑建议工作在检察机关全面实施。但实践中,量刑建议的成就和困惑并存,规范化建设亟待加强。" j% O* ^- K  K( D- \
一、量刑建议面临的问题
' O& d8 i6 x+ D8 u% z 一是基准刑的依据难以确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了15种常见罪名的量刑起点,但相对于丰富的办案实践而言,其可操作性还有所欠缺。实践中,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对于基准刑存在不同认识,具有相同或近似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的案件因确定的基准刑不同而导致宣告刑相差甚远。' g) a$ A6 |* y+ a$ H
二是检察建议的控辩模式有待健全。不可否认,法院在量刑建议操作中的一些问题也阻碍了量刑建议的实施,要作出恰当的量刑建议依靠的是在庭审前全面掌握对被告人有利、不利的各种证据材料,而保证检察机关在审判前全面掌握各种证据的一个基本制度——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尚未全面建立。
: f% m; @! S: w8 }1 E 三是附加刑的量刑建议仍是空白。目前,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主要针对主刑,对于罚金等附加刑大都不涉及。如对盗窃、抢劫等侵财类犯罪,量刑建议涉及的部分主要是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判处什么样的主刑及其刑罚幅度。但从刑法的规定来看,侵财类犯罪当然会涉及被告人罚金刑,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的问题上是否可以对被告人的附加刑提出量刑幅度,如何提出合理可行的附加刑幅度作为法院量刑的参照,目前还是空白。
7 j8 u! u! X0 T! H& i 四是侦查、检察和审判的协作制约机制有待完善。检察指导侦查制度应当进一步建立,量刑情节的证据收集仍是制约量刑建议的基本因素,如果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检察机关是否抗诉;对于量刑证据的质证、认证,其证明标准又如何把握;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制约着量刑建议的规范化建设和发展。+ m  n5 d4 A0 K5 V. g
二、量刑建议标准和程序的规范5 ]  c4 |7 B. s
“两高”明确了量刑的方法和步骤,在实体上和程序上改变了传统“估推式”量刑,但在实践中,如何准确界定量刑标准和规范量刑建议的程序,仍然很难操作。, f' T7 v+ j) m) v9 r
当前,界定量刑的标准,有两种观点,一个是中间线论,一个是基准刑论。笔者比较赞同中间线论。量刑中间线论主张,应当以数字的方法,科学地计算量刑幅度,严格区分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禁止将定罪情节重复评价为量刑情节。评价犯罪人具有的每个量刑情节对罪责程度的影响,必须抓住两个基本因素:一是该情节在量刑中的重要性程度,二是该情节在案件中的具体表现。如何对量刑建议进行规制,首先,量刑建议建构的信息基础要准确,第二,量刑的情节掌握要全面,第三,在法庭上,应有一个单独的量刑单元,此外,定罪应有定罪的证据规则,量刑也应有量刑的证据规则。
: W; H! }1 H: n/ x 三、量刑建议规范化制度的构建9 w/ u! \# I, U
量刑建议的规范化建设对于强化公诉权,扩展辩护权,规范自由裁量权,完善刑事审判程序和刑事诉讼结构,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价值。完善量刑建议规范化建设,一是立法完善,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量刑建议的立法条款。二是实践推进,“两高”可以下发典型判例指导办案实践,时机成熟发布指导性文件或司法解释,统一量刑的计算尺度。规范社会调查报告制度,逐步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
" @6 n! B4 _% F- \  V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2 P2 J8 U7 L- L4 X6 Q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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