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4128|回复: 0

量刑建议:三项配套制度确保准确性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4-13 15:2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量刑建议:三项配套制度确保准确性
张雪樵
为进一步深化公诉改革,推进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浙江省检察院根据高检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全省检察机关全面推行量刑建议工作,为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提高执法公信力起到了促进作用。
一、未雨绸缪,积极探索
浙江省检察院长期的法律监督实践表明,作为审判活动重要内容的量刑工作,由审判机关在庭上或庭后完成,公诉人、辩护律师没有参与,容易产生裁判不公。因此,全省检察机关在高检院统一部署下积极探索,扎扎实实地推进量刑建议的试点工作。
(一)合理确定试点单位。2003年,经过充分调研,依据“先易后难,全面兼顾、稳步推进”的原则,浙江省检察院确定绍兴市检察院、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为试点单位。2009年7月,为配合法院系统的量刑规范化试点,省院又适时确定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湖州市南巡区检察院、永康市检察院为试点单位,将试点院扩大为6个。实践证明,合理选择试点单位,能为各种不同类型案件的量刑建议提供案例参考,进而为量刑建议工作全面开展积累经验。
(二)边试边改,逐步推进。在试点过程中,试点院紧密结合实际,边探索边改革,不断深化。如北仑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开始以“求点式”为主,经过探索证明弊多利少,遂改为“求幅度”为主的模式,既发挥了量刑建议的作用,又尊重了审判权,更加符合诉讼规律。
(三)及时总结,全面推行。省院召开了全省量刑建议改革现场会,通过庭审观摩、论证研讨等形式,总结交流了试点的经验和不足,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并要求全省各地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开展好量刑建议工作。2010年9月,在全面总结试点得失的基础上,本着积极、慎重、稳妥的原则,在全省检察机关全面推行量刑建议工作。
二、突出重点,规范运行
2010年9月,在全省检察机关公诉工作会议上,省院明确提出了量刑建议要突出重点,依法规范运行。
(一)规范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原则上所有公诉案件检察机关都应提出量刑建议,但必须按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突出重点,对敏感复杂案件、社会关注案件、涉及国家利益和严重影响局部地区稳定的案件,一般不提具体的量刑建议。
(二)规范量刑建议的审批程序。严格按照高检院的要求,实行主诉检察官决定制和检察长审批制。与主诉检察官职权相适应,主诉检察官承办的一般案件,授权主诉检察官自行决定量刑建议;非主诉检察官承办的案件或主诉检察官承办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敏感案件,报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不断提高量刑建议的准确率。
(三)规范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对于不派员出席法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在案件提起公诉时,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送达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含“简化审”)的案件,则在法庭辩论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量刑建议,在庭审后提交量刑建议书,以适应庭审证据变化对量刑的影响。
(四)规范量刑建议的庭审程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影响量刑情节的证据和事实是单独的,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赋予量刑活动相对的独立性,分别就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如案件事实、证据与涉及量刑情节的证据无法分开的,则将定罪请求和量刑建议工作一并进行,以提高庭审效率。
三、加强协作,深入推进
(一)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明确在侦查过程中不仅要收集对定罪有影响的证据,还要注重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时,注重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量刑证据。
(二)加强与辩护律师的沟通。办案过程中,注意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及时了解辩护律师掌握证据的情况和对量刑的意见,以便更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
(三)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作。省院注重与法院的沟通工作,及时转发了《浙江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多次联系省法院业务庭就量刑建议的提出、庭审质证、辩论等程序问题进行探讨,并达成了一致意见,在联合召开量刑建议改革现场会的基础上,形成规范性文件指导全省各地量刑建议工作的开展。
四、完善制度,讲求实效
量刑建议制度的活力在于量刑建议的准确性。为提高量刑建议的准确性、采纳率,全省检察机关特别注重量刑建议与相关配套制度的衔接,以期不断提高量刑建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不断完善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制度。对于重大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坚持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全面收集、固定涉及定罪、量刑的证据,充分运用退回补充侦查措施,要求侦查机关补充影响量刑的证据材料。
(二)建立健全公诉说理制度。注重加强公诉说理,尤其是对量刑建议的说理,使合议庭、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能够充分了解检察机关提出的理由,有效地提高量刑建议的采纳率,并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全省试点的6个院所提出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减轻处理的量刑建议,全部被法院采纳,且无一例发生上访或者上诉,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逐步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我们积极协商法院、司法行政部门,逐步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尽量做到庭前证据透明、公开,及时掌握了解控辩双方收集的证据情况,为简化庭审、节约诉讼时间、公正量刑提供保障。
(作者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来源:检察日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4-19 09:04 , Processed in 1.122390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