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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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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4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近年来呈高发态势,其危害性十分巨大,对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人们的思想产生强烈的冲击。特别是一些部门、地方,涉案人员众多的大要案,迫使人们思考职务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本文仅从经济方面谈谈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一、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
职务犯罪具有三个特点:(一)主体是有资格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即刑法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及那些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二)职务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权力及利用职务之便从事的具体违法活动。从政治角度出发,职务犯罪是公职人员利用职权非法谋取私人利益,其特征是权力的滥用,其表现形式是权利与金钱或者其他利益的交找,其结果是公共权力蜕变为私人权力,权利的公共特性丧失殆尽。(三)主观方面出于故意或过失。职务犯罪的本质是拥有公共权力的人不正确行使或滥用公共权力,危害公共利益,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即正是其表现。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在本质上讲也就是不正确行使或滥用国家授予的公共权力,可见贪污、贿赂、渎职都是国家和人民不允许的行为,发展达一定程度即谋取私利达到一定经济数额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就必须受到刑法的追究。
二、职务犯罪产生的经济原因
职务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中国从古到今吏治的主要内容就是防范职务犯罪。古今中外政治制度的设计主要内容是防范职务犯罪,但是由于历史条件、认识水平等的限制从来没有消除职务犯罪,只是存在职务犯罪多和少的问题。我国发展到现在,职务犯罪呈高发态势,一些要案牵连涉案人员之多、涉案金额之巨大触目惊心,仅靠杀头不解决问题,如不从源头和根本上消除腐败产生的根源,就会产生众多“前腐后继”。
职务犯罪的产生从政治角度上讲,它源于政治制度的蜕变以及公务员权力运用规则的失范,即缺乏有效权力监督机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从思想文化上说,它反映了政治价值或意识意志的堕落以及金钱拜物主义的盛行。即党员干部丧失共产主义理想,忘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贪图追求金钱和个人享乐。
从经济的角度看,职务犯罪最有名的解释是所谓的“寻租”理论。这一术语形象地表明了职务犯罪的过程;国家权力的代理人因为有了国家权力,便如囤租居奇的商人一般,时刻等待着寻求权力的人类“求租”,以兑现金钱或其他利益。另一方面权力的相对人又时时刻刻准备着钻空子。在市场经济刚建立尚不完善时,一般认为是职务犯罪的高发期。(一)在市场的经济初期,行政权力对市场活动干预太多,行政权力未走出计划经济时期对一切都要发挥行政权力的习惯作用,从而极易成为市场经济交易的商品。购买这种权利能给自己带来利润,因而拥有这些权力之人在求利的市场主体的包围中很难不被权钱交易击倒。(二)市场规则不完善,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相当大比例,面对国有经济的最终产权所有人都是虚置的,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各级被委托管理人成了这些财产的实际所有人,拥有了实际的处置权、支配权。因此这些受委托人不时将其权力扩张到侵吞国有财产就成为不可避免。现在地方政府对本级财政资金的任意支配、使用不受约束就是明证。
同时,大量单位职务犯罪的发生也同国有产权所有人虚置有关。国家权力通过条块分割被分配到不同级别、不同部类的大大小小的单位之中,由一个个单位行使。而在任何一个单位的权力机构中,存在着三大利益目标;一是社会目标和国家目标及国家赋予其的工作目标;二是单位核心领导人的个人目标;三是单位普通成员的个人目标。由于产权虚置导致“人民利益”、“国家利益”概念模糊,使核心领导按照自己的偏好来权衡国家利益、个人利益、单位成员占个体利益之得失,选择实现达到其个人最大利益的资源配置格局,从而使其在行使国家权力的时候,偏离国家利益、人民利益,而为谋取个人荣升或单位私利滥用权力或不正确行使权力。
三、职务犯罪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职务犯罪为人们所痛恨,危害国家政权,关系执政党的生死存亡,关系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风气、价值观念、社会主义理想,因此有百弊而无一利。但也有人认为适当的职务犯罪对经济发展起润滑剂作用。(一)可以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的发展,能够产生新的符合社会进步的经济方式,这种经济方式在产生之初往往被认为是不符合传统生产要求的,因而是违法的,如八十年代初的投机倒把行为。而它产生则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和现代化。(二)可以提高政府官员的工作质量。职务犯罪提高了官员的经济地位,使他们愿意在自己岗位上努力工作,并同时使其高的经济收入吸引大量优秀人才进入政府部门,在追求职务升迁时努力工作。可促进竞争和提高工作效益,以特殊的方式调节社会运行过程中的冲突。因为政府的决策常有片面性,而那些愿意付出贿赂的人基本上都是受政策损害最深的人,付出高额的贿赂对企业来讲有利于增进效益,对低级官员来说可以获得升迁,消除这些人对政策的不满,也能使企业界人士通过这种方式表示他们的政治要求,避免了暴力手段的发生。但是这些观点都没有看到新的经济方式,在不符合法律时不加以惩治而予以鼓励则会动摇法律的权威和强制力,从而使人们对国家政权的合法性产生怀疑,动摇人们对国家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的信念,从而引发政权更迭,社会动荡,由此而产生的对经济的破坏,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往往大于职务犯罪者所得的个人利益。另外,解决国家公务员的低收入问题,及利益冲突通过公开、公平的分配制度来实施,否则相互攀比职务犯罪之所得,及取得利益的行贿者,未取得利益的行贿者和未行贿者所产生的利益冲突会更激烈。
四、扼制职务犯罪之对策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有制度法律比无制度、无法律好。有制度、法律可以为解决争端、冲突提供依据,而防止任意性和不平等。在新旧体制并存时期,尽快消除法律之真空地带,同时抓紧处理旧法与新法的冲突问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制度、法规、政策尽快消除、废止,新旧法的冲突很不利于职务犯罪的预防。
(二)加大职务犯罪的惩罚力度。使职务犯罪者犯罪所得收益与其犯罪被发现遭受惩罚之损失相比要小,职务犯罪才会减少,否则职务犯罪会不断增加,因为总有人会认为自己会侥幸取得成功或犯罪被发现后遭到惩处后损失不大。
(三)加强意识形态。职务犯罪的产生与意识形态薄弱有密切联系,现在各种思潮弥漫,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能力大大减弱,要遏制职务犯罪,重点是恢复人们的政治信仰,重建价值观念,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作者:李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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