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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侵权确认制度是防错纠错重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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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4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赔偿是否应实行合法性审查,应视不同情形而定,但赔偿义务应经过相关机关确认。8 E8 i6 f: c1 M9 [3 W! h4 _+ T# V( Y
□刑事侵权确认程序可以促进司法机关防错纠错。  H+ P- I4 k8 L. X( z& }; y9 T
刑事侵权确认是否必要,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一直存有争论,《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正在进行中,刑事案件防错纠错机制的讨论也方兴未艾,笔者结合刑事赔偿的司法实践提出刑事侵权确认必要性的一些观点,以就教于专家和同行。
1 m3 g" o7 D/ {( t+ s ■刑事侵权确认是国家赔偿目的的体现
6 y$ D9 p+ G" f: Z5 m 对于国家赔偿的原则,存在着“结果论”和“过程论”两种观点。
& q- |; h# S) [9 G' D9 O7 T3 L) \ “结果论”是指国家赔偿的前提不是违法侵权,而是当事人受到的实际损害,因此不必进行刑事侵权的确认。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一)(二)(三)项和第十六条第(二)项应该属于此种情形。
- w% g. `' Z* \ 这种观点的优点是认定和处理刑事赔偿案件可以比较简单和迅速,也更符合申请人的心理特征。但是依照这种观点却解决不了当事人有罪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明显违法和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赔偿问题。此外,在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关于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中,至少有(一)(二)(三)项所规定的当事人即使被羁押国家仍可免责的情形,按照结果论国家就不能免责,这显然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7 V0 G# s; h  u9 L9 s4 M) d 由于“结果论”以刑事诉讼的无罪结果作为评价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此前行使职权行为的惟一标准,也会在实际上引发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积极追求其实施具体司法行为前所预期的有罪结果,影响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案件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同时阻却了刑事诉讼的适时终止,在某种程度上加重了可能是错误的司法行为对当事人所造成的侵害以及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合理评价司法行为的法律后果,确实是在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比较客观和可行的态度。“结果论”对复杂的刑事案件以简单化的方式处理刑事赔偿问题,在顾及有罪的申请人合法利益的同时,忽视了被害人受到刑事犯罪侵害所遭受的损害及其心理感受和社会正常司法行为秩序的维护,这是其致命的弱点。
1 f4 |$ I. q' ?8 l' z" A9 ? “过程论”简单地讲就是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存在侵权情形,应当通过侵权确认程序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职权行为时的依据是否确实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说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本身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结果来界定。* B) g, t" W( u
这种观点认为,国家赔偿实行违法责任原则,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是否应当对申请人给予国家赔偿,首先必须解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无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其司法行为的违法性是否得到了确认,否则国家赔偿就失去了前提条件。也就是说,我国刑事赔偿所依据的标准是国家司法行为的正当性,那么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也就是刑事赔偿的题中之意了。
8 S7 j! b5 F6 a8 \: i 虽然依这种观点处理刑事赔偿案件可能难度较高,但是对于复杂的刑事赔偿案件,特别是对于刑事诉讼中证据不足的案件,具有很大的合理性,比较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原意。对司法机关实施的某一司法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应当以司法机关实施具体司法行为时是否违反了有关的法律规定,以具体案件中的事实、证据及适用的法律来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然后依据国家赔偿法作出是否确认侵权的决定。. ~5 H* T- R! l, e
可见在司法机关做出某种司法行为后,对其合法性的审查及确认,是法律引导、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作用所决定的,也是国家赔偿法目的所决定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四)(五)项及第十六条第(一)项应当属于此种情形。
# v: N- c0 g# e! O( }: p0 w 我们在进行国家赔偿法修改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兼顾“结果论”和“过程论”两种观点。但需注意,赔偿义务不是自动产生,需由赔偿义务机关及其上级机关确定。
4 v2 b9 c4 t( F ■刑事侵权确认是刑事案件防错纠错的重要机制, n; \  N. U( s% H9 x$ C1 k
《国家赔偿法》规定刑事赔偿的范围是,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这些范围同时也是刑事侵权确认的内容。要进行刑事赔偿,必须先对有无上述侵权情形进行确认,没有经过侵权确认,是不可能进行刑事赔偿的。而对这些情形进行刑事侵权确认,是对司法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和确认,本身就是一种对刑事案件的有效防错纠错机制。' d! p" ]2 I% O/ z0 ^) p) A% d" A
赔偿义务机关在刑事侵权确认中,可以通过审查原刑事案件中是否存在上述问题,分析产生的具体原因,找出解决办法,制定预防措施,从而促使赔偿义务机关深刻反思、检讨其具体司法行为的合法性和依据的充分性,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推动赔偿义务机关改进执法行为。因此刑事侵权确认制度不仅是国家赔偿之必要,而且为刑事案件的防错纠错机制提供了启动条件和理性支持。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权确认内容,更是为刑事案件的防错纠错机制制定了具体实施的规范。我们相信经过刑事侵权确认,并由刑事侵权确认带动防错纠错机制的运行,刑事赔偿制度的功能和目的才能真正实现。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的十年里,实际执行效果并不显著,这与人们对刑事侵权确认制度认识不深,仅把国家赔偿看做是对当事人的一种救济,而没有充分发挥刑事侵权确认对刑事案件防错纠错机制的作用,有着直接关系。国家赔偿中的刑事侵权确认制度作为刑事案件防错纠错的重要机制,无疑会给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及改进提供相当重要的保障,我们应当而且可以不断地将其完善,并在法律的框架内谋求人类理性的最大实现,使之成为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 V. ^) Z. }4 D; `. q
(作者单位:关建华陈冰广州市检察院)$ x$ @9 H8 F& U  a. A1 N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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