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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斯特犯罪社会学理论谈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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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4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斯特犯罪社会学把社会作为研究对象,倾向于在对群体作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立自己的理论,强调社会对犯罪的影响。这对于我们研究我国的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和预防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当前,我国的治安形势是好的,但是青少年犯罪问题仍然占较大比例,有的地方青少年犯罪还比较突出。青少年不仅给社会带来危害、给家庭带来痛苦。因此,运用李斯特犯罪学理论研究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减少青少年犯罪、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犯罪社会学理论
对于犯罪采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30年代,进入20世纪,更在欧美诸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一)早期犯罪社会学的理论——里昂环境学派和迪尔凯姆的价值崩溃论。
1、里昂环境学派的主要观点,他强调犯罪人的出生、生长和生活的社会环境在犯罪产生中所起的作用,并排斥犯罪的生物学因素的基本理论体系。他们认为,犯罪是特定的社会条件的特定的社会弊端造成的。
2、迪尔凯姆的犯罪学理论。迪尔凯姆在《社会学方法论》一书中认为犯罪不是先验地存在的,而是社会本身所固有的,是不可避免的正常社会现象犯罪是社会所固有的,只能从社会本身中去寻找。
(二)李斯特的刑事社会学派。
李斯特在犯罪学上的基本观点,是犯罪原因的“二元论”,认为犯罪是个人(行为人本身先天性质决定的)原因和社会(后天性质决定的社会环境和外界刺激决定的)原因的结合,尤其强调社会原因是主要原因。他指出,犯罪一方面是犯罪人的个人特征的产物,另一方面也是犯罪人周围的社会关系的产物。他批判了龙勃罗梭一元论的犯罪原因理论,他也不同意菲利犯罪原因的三元说,反对将自然地理环境条件作为犯罪的原因之一,认为应归于社会环境原因之中。李斯特主张“社会病态说”,认为必须研究社会病态的缺陷,如失业、贫困、酗酒、吸毒、娼妓、物价上涨等,它们是造成犯罪的主要原因。他明确指出:“最好的社会政策,也是最好的刑事政策。”也就是说,他认为防止犯罪,最主要的是依靠社会政策,采取社会性的预防措施,而不只是专靠刑罚来禁止犯罪。
二、运用犯罪社会学,分析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笔者认为,分析我国青少年犯罪原因应从青少年自身和社会两方面进行。从青少年自身原因入手,青少年身心成熟状况不平衡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来说,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成熟应当是均衡的。但是种种数据表明,我国新一代青少年的生长发育年龄已较十多年前大幅降低,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早熟”。与此同时,父母投入更多精力照料孩子之外,往往也导致了引导类教育的片面性和孩子心理成熟程度的滞后。当身高、体重、性机能等心理的成熟大大快过智力、性格、道德观和自我意识等心理的成熟度时,不平衡就产生了。在不平衡中,新的一代甚至两代人都陷入了一种“青春危机”,而在这种危机里,犯罪率的提高绝不是因为犯罪者的犯罪几率提高了,而是在更广的意义上,整个青少年层的犯罪几率提高了。
从李斯特刑法社会学角度分析造成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1、家庭及家庭教育对青少年走上犯罪的影响。从大量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分析,以下几种家庭及家庭教育方法极易导致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①教育方法不当的家庭。这类家庭一般表现为:一是家长对子女过分的溺爱;二是家长对子女教育方法简单粗暴;三是家长对子女的教育矛盾;四是教育滞后没跟随青少年的身体发育过程。②不完整的家庭。一是婚姻变异的家庭。因婚姻变异导致子女生活得不到保障或身心健康遭受伤害或无人(或缺乏)教育监督而犯罪;二是父母双方外出经商或外出从事其它活动,未成年子女留在家缺少父母教育监督的。③父母素质较低的家庭。某此父母本身素质较低,整天吃喝玩乐,享乐主义至上,或思想不健康,作风不正派,行为放荡,有的甚至违法犯罪,无视道德法律,使他们的孩子从小耳濡目染,养成不良习惯。
2、社会对青少年走上犯罪的影响。①社会的“污染”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青少年自身的特点是求知欲望强,好猎奇,敢冒险,可塑性大。但他们社会经验不足,思想还不很成熟,辩别是非曲直的能力和抵制不良社会影响的控制能力差,容易受外界不良影响。特别容易受腐朽思想侵蚀、“电子鸦片”、文化垃圾的毒害、坏人教唆等都有可能诱发青少年犯罪。②社会就业机会不足,也是导致青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青年人就业难的问题就更加突出。对于文化知识不足又无一技之长,就很难找到工作。再加上有此青年贪图享受,怕脏怕累,就业的渠道就更少了。那么他们整天聚在一起无所事事,没钱吃喝玩乐,就有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③有的学校严重不负责任对差生放任不管,把学生推向社会,推向了犯罪的边缘。有此学校对于差生放任不管,同时又缺乏同家长沟通联络,导致学生流向社会,缺乏监督。有此学生在社会上接受了不良的影响,有的甚至走上了犯罪道路。④我国缺乏专门的青少年维权机构。青少年的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护。
三、结合社会犯罪学,寻找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对于青少年犯罪产生的原因笔者比较赞同李斯特的刑事社会学的观点。对于青少年犯罪产生的原因应从社会和个人两方面寻找。从以上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来看也主要是社会和个人两方面。因此,对于青少年犯罪我们应从社会和青少年个人着手寻找对策开展预防工作,本文主要从社会方面提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一)要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就像李斯特所说“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因此,我们应依靠社会政策,采取社会性的预防措施,而不只是靠刑罚的个别预防。我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应当是一部很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但依靠一部法律是不够的,还需要相关的配套措施:1、加强学校教育。对于符合《九年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少年应一个不少都让他们有书读,教育行政部们应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家长将符合条件的孩子送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对于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应免除其学费。要改变教学模式,重视学生的思想品质教育工作,不要给学生太多的学习压力,让学生不厌学、不逃学,真正融入学校学习生活中,这样既可以提高孩子的文化素质,有益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同时还可以使他们不受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同时,教师要多和家长联络,让家长了解孩子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情况,让老师了解学生在家的思想动态。采取这样互动教育的方式,有利于老师和家长有针性地开展教育,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也能及时纠正。2、公安、文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网吧”、色情网站。应严厉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的“网吧”、歌舞厅、电子游戏机室、录像室。很多营业性网吧不仅吞食未成年人的金钱,而且腐蚀未成人的思想,是未成年人走上盗窃、抢劫、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的根源之一,因此对那些影响未成年人成长的“网吧”应于彻底根除。3、实行专业技能培训,拓宽就业渠道。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国民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转轨,就业格局又发生一些变化,尤其是城镇流动人口的急剧增加以及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因亏损倒闭而出现下岗职工的大幅度增多,极大程度影响到了青少年的就业形势,政府应当采取更加灵活的政策,广泛开展职业培训,努力发展社会保险事业,积极解决青少年的就业和生活出路问题。
(二)要重视家庭教育对预防青少年犯罪作用。
家长应切实负起监督、教育的责任,特别是单亲家长。家长要在孩子面前树立模范作用。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他们的一言一行都有可能影响孩子的成长,因此家长要注意自己的言行。同时要注意教育方法,一方面反对简单粗暴,动辄打骂;另一方面反对撒手不管,任其自流。要及对了解孩子的思想动态和社会活动范围,及时发现不良苗头,并及时引导。切实防止不良行为发展为犯罪行为。与此同时,应注意提高家长家庭教育水平与能力,笔者以为,北京举办大量家长学校的做法值得推广,通过举办家长学校,改善家庭质量,传播教育子女的方法与措施。
(三)建立社区矫正机构。
对于犯罪青少年来说,适当的惩罚和管制对于矫正其反社会个性品质和不良行为的习惯动力定型无疑是必要的,但是要发展、健全其积极的符合社会规范和价值意识要求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动力定型,完成社会化进程或进行再社会化,则是不可能单靠狱内的封闭式的教育改造措施就是完全解决的。因此,必须借助开放式处遇,破除监狱或其他改造场所与社会的分裂隔离状态,跨出监所的小天地,在严格管束的前提下依靠社会的力量,对违法犯罪青少年进行综合治理,对于犯罪较轻的青少年,如没有关押必要的,放在社区矫正,通过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对青少年进行帮助、教育、监督,让其在社会上矫正,防止在监狱被交叉感染。在建立社区矫正机构时,可以参照香港“香港善导会”和“警务协会”做法。“香港善导会”基本上是一个主要由警务人员为主,社区福利人员为辅所组成的协会。他的主要工作是对失足青少年进行集中的引导和训练,以求增加失足青少年的再就业成功率。香港警方并在善导会的基础上,成立了“警务协会”,推出“飞鹰计划”,利用业余时间对更广范围的失学青少年进行训练。善导会的训练目的主要有三点:第一,灌输正确人生观;第二,磨练意志;第三,培养良好的治安意识。笔者以为这很值得我们借鉴。
(四)加强法制教育。
法制教育是增强青少年素质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方面,这种预防虽说是“软性”预防,但却是带着根本性质的预防。从1986年到1990年的五年间,我国向全国七亿多人普及法律常识;从1991年到1995年又实施了第二个全民普法五年计划;从1996年起我国制定和实施了第三个五年普法教育规划。这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社会教育系统工程,重点对象是干部和青少年。这项法制教育工程应坚持不懈地进行下去,使其在新的阶段里起到更有力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效果。与此同时,学校应承担起法律教育责任,将法律作为青少年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以切实提高青少年的法制意识,预防青少年犯罪。
(作者单位:张昌善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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