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2641|回复: 0

浅谈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的改革和完善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4-13 15:4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些年来的犯罪情况调查和研究结果表明,未成年人犯罪仍在我国犯罪成员中占较大比例,且有犯罪年龄提前和犯罪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增多,加大了社会不安定因素,给社会造成了巨大损害。面对与日俱增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如何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法律职责,是摆在各级政法部门面前的共同课题。因此,研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分析当前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科学有效的对策和切实可行的措施,以不断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机制,乃是检察工作当前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
笔者认为,欲改革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首先应研究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性,规律及其从犯罪原因入手,结合检察实际工作,完善和制定出惩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整套制度。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规律及危害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未成年犯罪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具体表现,一是未成年犯罪在绝对数上是与往年相比有大幅度增长,二是未成年犯罪在总体犯罪数值中的比重逐渐增长;
(2)农村未成年犯罪问题突出,据某省最近统计,收押的农村未成年罪犯人数占总收押人数的57.7%,这也是农村经济搞活后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3)未成年犯罪趋向低龄化,据许多资料数据统计,我国未成年犯罪的年龄集中于16岁,占整个犯罪年龄比重的50%多,且在年龄上仍有逐年降低的趋势,有些地方13岁的未成年犯罪数量也在增加;
(4)未成年女性犯罪的比重也在增大,据某市统计,女性未成年犯罪1993年比1990年增长1.5倍;
(5)未成年团伙犯罪日趋严重,一方面表现在团伙犯罪数量上和所占整个犯罪比重上迅速增加,另一方面集中表现在犯罪性质的严重程度和团伙人数上,有些未成年犯罪团伙竟多达20多人,他们抢劫、杀人、强奸,称霸一方,无恶不作。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首先是“不良环境的影响”,未成年人犯罪除了受间接的大的社会环境因素影响外,还受其直接的小的环境因素的影响。这些直接的小的环境因素包括:(1)家庭成员中有不良行为或不法行为的影响或教唆;(2)父母离婚或父母死亡,子女无人管教;(3)双职工家庭无暇管束和教育自己的子女;(4)家庭经济困难;(5)学校教育出现偏差,只重视成绩好的学生而放松了对成绩差的学生的关心和帮助,使其自暴自弃;(6)不良影视、书刊对未成年人的影响;(7)社会上坏人的教唆等。
其次是“主客观条件的影响”,同成年人犯罪一样,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也符合主客观原因相互作用的规律性。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原因包括:(1)受金钱万能、享乐思想的影响;(2)受极端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思想的影响;(3)受横行霸道“英雄主义”思想的影响;(4)受封建帮行式的哥们儿义气思想的影响;(5)未成年人善于模仿、好奇和尝试。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原因包括:(1)社会大环境的影响,林彪、“四人帮”的毒害和影响;(2)社会小环境的影响,如家庭、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不当等。①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主客观原因中哪一个是主要的,在学术界争论较大。一种观点认为,不良环境因素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其理论依据是“存在决定意识”;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良个体因素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其理论依据是“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再有一种观点认为,从总体上说不良环境因素是主要原因,就个体而言主观个体因素是主要原因;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不良环境因素和不良个体因素,谁主谁次不能简单而论,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也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后两种观点的理论依据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再者是存在“青春期危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其存在着一个青春期危机。如果各个方面的条件和环境能够保障其安全渡过这一青春危机期,那么未成年人就不会犯罪,否则将有可能犯罪。该种观点将未成年人青春期所具有的特征总结如下:(1)人原有的稳定心理发展秩序被打乱,在短时间突然出现大幅度的心理动荡;(2)伴随着心理紧张、焦虑和不安,心里冲突的矛盾状态尤为明显;(3)出现新异的行为方式,并伴有不同以往的“病态反常”行为;(4)心理动荡已构成了对个体的损害,并威胁到环境中其他成员的利益,包括他人的心理健康和社会角色地位的确立;(5)危机是相对的,对某些人构成损害,对其他人则不尽然;(6)危机并非人在青春期阶段的唯一特征。
另外、未成年人在人格上的成熟或独立,与其青春期时间段的相对闲暇,加之生理逐渐成熟与心理又不太成熟间的矛盾,是未成年人缺乏全面足够的辨别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因而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我们称其为“人格独立与闲暇相持论”。
(三)而未成年犯罪的活动规律是:
1、经济和生活上的非独立性决定了未成年犯罪以侵犯财产为主要目标。当然这是由未成年人经济和生活上的非独立性所决定的,即主观上有强烈的或畸形的物质欲望和需要,客观上又没有独立的经济生活来源,还不能给家里要,故只有通过犯罪等不正当途径来攫取,这样侵犯财产就成为未成年的犯罪主要目标。
2、心理和认识上的特殊性决定了未成年犯罪具有结伙性。未成年是人的一生中急剧变化的时期,尤其在心理和情绪上具有较大的特殊性和不稳定性,如易冲动、爱虚荣、反抗意识增强等。加之该时期未成年人既爱交朋友,又缺乏一定的社会知能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故易上当受骗,甚至交上了坏朋友。从心理学的交互效应看,由于未成年人小力单,不敢一个人独自作案,然而一旦几个人凑在一起却又往往表现出极大的冲动性和胆大妄为。故未成年的结伙犯罪就成为必然。
3、从形成的原因看,未成年犯罪大都与身处的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有关。我们知道,家庭对子女的教育和培养,对其一生来讲是极其重要的,也就是家庭的结构模式和榜样作用、父母的言行方面的熏陶,都是培养和影响子女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说,未成年犯罪与家庭的教育和影响有着直接的密不可分的关系。实际工作中的许多个案剖析也证明了这一点。其次,学校教育也与未成年犯罪有关。这表现在:一是我国九年制教育必须切实得到落实,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未成年学生不辍学、不闲散流入社会,也才能够全面提高未成年人的社会文化素质,以抑制和减小未成年犯罪事件的发生;二是学校教育必须贯彻“因人因材施教”的方针,不能简单粗暴,尤其不能对“双差生”体罚歧视,另眼看待,要对学习成绩优劣的学生一视同仁,一样关心、教育和帮助,以避免未成年学生产生厌学、弃学情绪,以致流入社会走上犯罪道路。再者,未成年犯罪与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有关。如今社会上出现的高消费、畸形消费,加之黄色书刊影视的熏染,使本来抵抗和控制能力就极弱的未成年人受到较大的诱惑和刺激。据调查,凡是堕入性犯罪的未成年人都是从受到黄色熏染开始的。因此社会文化背景不能不说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4、从发展过程看往往表现为既是受害者又是犯罪者。所谓受寒者是指未成年犯往往一开始以受害者启始,如有些未成年女犯开始是被人强奸或被男性玩弄,接着为报复而杀人或以玩弄男性而告终等。所谓犯罪者是指未成年犯往往一犯而不可收拾,如有些未成年女犯从报复开始,直到发展成地地道道的玩弄异性的女流氓,甚至挑动男性争风吃醋,相互械斗和残杀,或逼迫他人作大案,以满足自己较高的物质享受和欲望。
(四)未成年人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
通过对2000年以来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当前社会一个急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是未成年人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偏高,且呈逐年上升趋势,这种现象令人忧虑、使人不安。它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和秩序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关系到民族的希望和国家的未来。换言之,未成年人素质的高低决定了我们国家的命运。因此,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可避免的对社会发展和进步造成危害。二是从未成年人犯罪的个案情况来看,他们的犯罪性质几乎包罗了成年人犯罪所触犯的所有罪名。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盗窃、伤害、绑架勒索等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他们几乎都有涉及,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三是由于一些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但给社会和受害人造成了伤害和财产损失,而且也给其本人的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甚至引起家庭破裂,妻离子散,加大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四是影响了文化教育环境。一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易把作案对象选择在校学生,例如“校园抢劫”现象曾一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致使在校学生不能安心学习,教师不能正常教学,校园教学秩序遭到破坏,严重影响了国家的教育,损害了整个社会。
二、改革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
为了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给社会造成的危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国家相继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各部门站在事关国家前途,命运的历史高度,从教育,服务和管理方面抓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但是在当前惩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中仍存在着这样和那样的问题。一些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难以保障。在办案过程中,犯罪未成年人的一些诉讼权利,比如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等保护性措施得不到全部落实。
首先未成年人犯罪未被受到重视,未成年人犯罪在经过司法机关处理之后,无论是获罪定刑还是被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回到社会后,在上学或就业过程中容易遭受同学、同事及周围群众的嘲笑、挖苦、讽刺或远离,甚至会遭到学校和用人单位的拒绝,对犯罪未成年人重新树立自立自强的信心十分有害,不利于其悔过自新。
且重新犯罪比例居高不下,未成年人罪犯重新犯罪率仍较高。
以检察机关为例,其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显得力不从心。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是检察机关一家就能操办的事情,而是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的过程。检察机关如果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制定了周密的计划,采取了可行措施,但是其它两家不注意方式方法就很可能让检察机关的心血付之东流。所以教育、感化、挽救措施只有三家共同执行,方能取得较好效果。教育、感化、挽救措施不仅局限于办案期间,还要延伸到未成年人以后学习生活的整个过程之中。就检察机关目前的办案机构和人员设置而言,与对未成年人采取教育、感化、挽救这一庞大系统工程相比,力量相差悬殊,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因而心有余而力不足。
在法制方面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立法重点不突出,标准不明确。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是一项非常艰巨而繁重的任务。只有配备专门的人员,设置专门的机构才能较好地完成任务。可是在当前人员少,案件多,工作量大,如何专门定机构、定人员从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理,又显得不够合理,不够现实。所以多数单位没有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而是在办理其它案件的同时,兼职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此也影响了工作成效。虽然我国就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以及犯罪方面的立法力求完善,相继出台了很多法律,“两高一部”也相继颁布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面的规定。但其中大多数内容都只是规定了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何保护和保护哪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强调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然而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遵循“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其宗旨是帮助犯罪未成年人开始新的生活。可法律规定中却没有将教育、感化、挽救的措施具体化、规范化,让办案人员在实际操作中过于盲目,无章可循,使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流于形式,未能将打击、教育、感化、挽救的各个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落实到办案中去。其实对于那些不批捕、不起诉、判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未成年人来说,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显得尤为重要。
《刑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在什么情况下从轻,在什么情况下减轻以及从轻和减轻的幅度该如何掌握等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不批捕、不起诉条件做了规定,其中“罪刑较轻”、“具备监护条件和帮教措施”、“悔罪表现”等概念该如何把握也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亦是如此。由于对从宽概念的把握不清,特别是在频繁执法检查的特殊环境下,办案人员为避免可能出现的麻烦和承担的责任,大多抱着捕不错、诉不错、判不错就行的心态,可捕可不捕、可诉可不诉就坚决批捕起诉,可判有罪可判无罪的大多判有罪,从而影响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落实。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保障千家万户的安宁与幸福,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是推进改革加快发展的前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我们一定要从时代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所以,改善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成为检察工作乃至全国法制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2004年,党中央高度重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下发了一些列重要文件,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我们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指明了方向。
三、对完善机制的思考
1、改革和完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在检察工作中的法律制度。
首先,未成年人犯罪在检察工作中最常规体现是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环节,现有的制度不利于未成年人犯罪回归社会后健康成长和重新做人,应当完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在批准逮捕,提起公诉,预防等方面的制度,具体做到未成年人犯罪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与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标准具体化,准确化。
其中,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起诉制度是重中之重,如果在起诉未成年人中按照当前的激烈的控辩方式进行审判,会给未成年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影响未成年人自我辩护。可以建立一种新的适合未成年人的起诉制度,使未成年人在宽松的环境下进行诉讼,建立心灵沟通的途径,教之以礼,动之以情,帮助未成年人消除杂念,端正态度。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将办案重点放在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感化和挽救上面。因此,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充分利用开庭审理的大好契机,结合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和情节,认真分析其犯罪的成因及动机,以案释法,对其进行深入、细致的法制教育,从而使他们治罪、认罪、悔罪,这无疑会收到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然而,根据《刑法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公诉人一般不出庭支持公诉。这样,则不易取得上述效果。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这个规定旨在对未成年人被告人进行特别保护,但是这种保护能否实现,未成年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力能否得以正确行使,也要依赖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如果公诉人不出庭,无疑将使检察机关的庭审监督大打折扣,不利于充分有效地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益。因此,无论使用何种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公诉人均应出庭。
除此之外,检察机关要充分正确运用好量刑建议权,根据未成年人各方面因素,结合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作出合理的量刑建议,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改过自新的信念,提早从新做人的决心。
2、改革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机制
检察机关应该适应新形势下日益增多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原有的常规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制定出一套新的有利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案机制,这就要求从事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干警在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实施“专案专办”,即制定一套专业的完善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犯罪方案;从事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专业的素质;专业人员从事专业业务,建立专业的跟踪考察,跟踪教育方案,并具备专门记录个案的档案,以备及时调整方案和日后查阅,实行特案特办。
3、改革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相关配套制度
当代的检察工作不仅要求检察干警能够“坐下来”更要求干警“走出去”在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中检察干警要充分发挥特长,结合各方面工作经验,建设一套未成年人犯罪相关配套工作制度。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工作,要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途径开展未成年人集中宣教活动,使预防犯罪的观念深入人心,让预防犯罪的措施家喻户晓,广泛调动公民、家庭、学校、企业、社区以及社会团体和其他非政府组织参与进来,影响到、扩张到社会各个层面。
结合相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的创建活动,建立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推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各项任务措施和责任,落实到社区。扩大试点,发挥试点的典型作用,促进家庭、学校、社会三结合工作体系的建议。
实施校园净化的工程,在中小学生中开展“远离不良文化”专项教育活动,帮助和引导广大青少年学生认识不良文化的危害,加强对在校青少年学生的管理,开展道德教育工作和心理健康工作,安全教育工作“三个结合”针对青少年学生的特点,组织“法在我心中,德伴我生长”读书征文演讲专题比赛,营造有利用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学校环境,以最终实现检察干警“把六关”的责任,即“把住家庭影响关”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位老师。家庭环境和父母的言行对子女品格修养,世界观、人生观的树立影响很大,所以我们要首先把主家庭影响这一关。具体措施是:⑴为人父母一定要品行端正,常言道,身教胜于言教,一定要为子女带个好头,做个表率;⑵努力提高自己各个方面的能力素质,随不能样样精通,但必须有一技之长,以赢得子女对自己的崇拜和尊敬;⑶教育子女要方法得当,既不能百般溺爱,又不能简单粗暴,而是要宽严得当,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他们真正体会到家庭的温暖和父母对自己的关心,不至于产生抵触情绪或离家出走;⑷对孩子的培养要注意从品行、素质和性格三大方面抓起,尤其要注意培养子女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适应社会的能力,而不要望子成龙心切,尤其不能逼子成龙,以免适得其反;⑸对子女的错误言行要严厉批评,尤其要讲清道理和危害,使子女知错必改,逐渐养成良好的思想品行和作风。重视学校教育关。学校教育是人生成长的关键时期,尤其是未成年人,正是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之际,故学校教育不仅仅是让学生学到丰富的知识和技能,更重要的是一个人的品行、素质、性格和学习方法及能力的培养。就我国目前中小学的教育现状看,如果说将青少年全部输送到大学校园是不现实的。因此,必须解决好中小学教育中的许多矛盾问题。具体是:优秀生的品行再教育问题;“双差生”的因材施教问题;对中学生的青春期性教育和法制教育问题;对待犯错误学生的简单粗暴问题等。这些都是学校教育中应引起重视的重要方面。净化社会环境关。社会环境不仅对成年人,尤其是对未成年人影响极大。因为未成年时期的认知能力、自身的行为控制能力和低抗外来诱惑能力都很低,尤其是此时的世界观还没有完全形成,辨别事物的能力不强,故很容易受社会不良习性、风气的影响和诱惑。如今社会上的黄色书刊影视、娱乐圈内的“三陪”现象、部分人身上表现出的性解放性自由等,均是当今社会上腐蚀未成年人的污染物。此外,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不正当竞争,社会上存在的许多非法交易和阴暗面,都会程度不同地对未成年人的心灵产生极大的刺激。故我们认为,整顿社会风气,净化社会环境是当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关键一环或重要措施,必须抓紧抓好。加强法制教育关。对未成年人进行普遍和深入的法制教育,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极其重要方面。从我们调查和统计的情况看,许多未成年人犯罪时,根本不知道、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对有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或根本不懂,简直是地地道道的法盲。因此,对未成年人进行普遍、全面和深入的法制教育,一方面可以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的行为,使其知道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另一方面可以震慑一部分未成年犯罪,使其迫于惩处而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所顾忌或根本不敢以身试法。这样必然能起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犯罪的作用与效果。严把惩处改造关。严把对未成年犯罪的惩处,努力提高对未成年犯的改造质量,也是预防未成年犯罪的重要一环。一方面对已犯罪的未成年人要依法处理和惩办,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教育本人;另一方面要注意改造方法,提高改造质量,减少未成年犯罪回归社会后的重新犯罪。未成年犯虽然易冲动、爱结伙、缺乏同情心,但与成年犯相比,恶习相对较浅,反社会心理并不顽固,故针对其世界观尚未定型,有理想、渴望光明的心理特点,正确引导其积极向上,努力改造其成为新人。对不同类型的未成年犯,一定要注意区别对待、分别关押、分档管理、因人施教,使每个未成年犯真正从内心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认罪服法,努力改造,并以此进一步提高少管和改造质量,减少未成年犯罪率。抓好帮教安置关。抓好未成年犯的帮教工作和劳教释放后的安置工作,也是预防未成年犯罪的积极有效措施。否则,社会对未成年犯的抛弃和漠不关心,尤其是劳教释放后没活干、没饭吃,也极易造成其重新犯罪,致使其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因此,一方面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将帮教未成年犯和有劣迹的违法少年作为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议事日程,并切实抓好落实;另一方面召集公安、司法、街道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帮教少管释放后的未成年犯的上学和就业安置工作,使他们回归社会后真正感觉到社会的温暖,以减少和消灭促使其重新犯罪的环境与条件。
周宝明马英国张彰
来源:正义网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5-2 00:46 , Processed in 1.095930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