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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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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4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是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司法行政机关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经济的上层建筑,必须为其赖以存在的现实经济基础服务,这是司法行政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律。司法部根据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及时确定了服务、监督、预防、保护是司法行政机关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同时制定了司法行政机关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意见。如何搞好国有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为国企服务,笔者谈几点看法。4 i1 W$ W6 w) I' Y' \. `+ }/ {
一、国企职务犯罪的易发环节
, g+ x3 }# I, M7 m  Y# e4 [! b 1、犯罪易发环节上的权力基础性。职务犯罪实际是一种权力的异化,没有权力作基础,职务犯罪就不会产生。在国有企业中实施职务犯罪的都是具有一定经营、管理和经手国有资产的人员,以往都表现在财务人员和供销人员中,而近期的案件则突出表现在企业党政负责人与中层行政人员中。企业的一把手与中层领导对企业有主管和分管权力,财务人员有具体管理企业帐目和资金的权力,供销人员则在采购、销售中享有与其职务相应的职权。企业的基建更是近年来一个最易发案的环节。由此可以看出,企业的案件易发环节,直接与职权相关。1)领导环节。企业领导则借主管、分管的权力编造理由侵吞或直接权钱交易。2)财会环节。财务人员则以借直接管理经手财务的机会,采用搞乱帐目,造假帐的行为去作案。3)供销采购环节。供销采购人员在其所履行的职务环节上可通过截留货款、采购加价付款等手法作案。4)基建环节。建筑行业普遍存在肉少僧多的情况,基建人员往往利用手中掌握的工程分配以达到权钱交易的目的。1 k; Y' j9 k+ n4 e
2、易发环节上犯罪的持续性和渐进性。司法实践表明,国有企业中与职务相关的经济犯罪,一次性的犯罪较少。近年我们代理的案件中,一次性犯罪的很少,充分反映了职务犯罪在时问上的持续性,在作案频率上的多次性,涉案金额也是由小到大,逐渐发展。
1 ?% z% W! p5 w2 ` 二、国有企业经济犯罪的主要原因
2 q/ \- O# z8 z3 I' b- ?5 v 1、企业经营权力扩大与制约的失衡。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国家越来越多地将企业经营权交予企业自己行使,企业拥有了越来越广泛的经营管理权限。同时政企分离也为自主权提供了切实的保证,但是防止经营权滥用的制约措施却没能有效地建立和实施。因此经营权具有被随意支配的可能性,为职务犯罪打开了方便之门。6 L+ r+ B* @8 S/ p  l4 I! T
2、企业的管理制度不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企业现有管理制度较为陈旧,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全面建立,管理水平无法适应现代企业的发展,因而在管理上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无章可循,或有章难循,给职务犯罪的发生提供了可乘之机。
! h$ v, |1 u& M2 c  m9 J 3、企业的物质分配与物质保障失当。近年来,企业中“能人”犯罪增多。究其缘由,主要是企业提供的物质保障与他们付出的辛劳和创造的价值不相称。一些国企中的“能人”无论创造出多大的价值,收入竟不能和“三资”企业的一般职员相比。这种待遇与功绩的不平衡及由此带来的经济困扰,导致了一些“能人”心理失衡,沦为经济罪犯。: u$ S2 ~) Z) h" f5 D, N, d4 N0 L
4、企业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思想教育。随着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的责权利日趋分明,个别企业的领导者只看重表面的经济利益,而忽视人的思想教育。对只注重个人利益而忽视企业利益的思想,缺少行之有效的教育,法律意识更是淡薄。因此一些经营者世界观发生了偏移,思想的混乱,行为的失控,导致了犯罪。) c% Z+ L; w+ C, `
5、企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体制不顺。国有企业内部的审计、纪检监察担负着对企业资金往来监督及内部违规违纪案件查处的重要职责,对于保证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但现有体制上,国企内部审计、纪检监察人员都由一把手任命,一切开支都由企业拨付,审计、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都由企业领导决定,使我们的监督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有时甚至形成敢怒不敢言,或言而无用的情况,使一些本可以及时制止的违规违纪行为最终发展为犯罪。# C( T' k% M6 D. K2 L! @, }
三、在国企中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 G/ }  @3 [1 G 在国有企业中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防患于未然,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国企的一种有效、可行的手段,也是司法行政机关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可以将预防犯罪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即:事先预防,事中预防,事后预防。事先预防和事中预防,主要是针对发生犯罪的特点和原因,采取相应的规章和措施来制约,消除引发职务犯罪的条件和诱因,以达到防止、遏止、减少企业职务犯罪的目的。事后预防,即结合办案抓预防,帮助企业加强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堵塞漏洞。/ r3 }9 V: V3 W2 B
1、环境保证。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指出:要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司法行政机关要在推进依法治理工作中,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出发,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执法观念,正确把握为国企改革和发展服务的方向,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着力健全完善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程序。  ?3 V0 f% ?5 Q$ A
2、制度保证。实践证明,完善的制度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保障。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协助企业推行现代管理制度,从制度上不给职务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要指导法律服务人员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和办理国企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企业制度上的漏洞,及时提出法律建议,从法律的角度进行思考,抓住企业问题的关键帮助企业强化基础工作,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使企业内部形成一张疏而不漏预防犯罪的制度网络。只有这样,才能既适应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又能有效地预防国有企业内部的职务犯罪。  h, D2 w: L2 b4 U2 A4 K% q' |! B' l
3、思想保证。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国有企业经营者直接面对和参与市场竞争,容易受到错误思想和不良风气的影响。一是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开展国有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经常深入国有企业及案件多发行业和重点建设工程,通过上法制课、版报宣传等多种形式,提高企业领导以及经营管理人员。
+ y/ H6 W& U' W0 p* ~/ \# B (作者单位:陈安利王东明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k  U. R1 M& e8 A: t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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