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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征地补偿中的职务犯罪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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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4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高速公路征地补偿中的职务犯罪不容忽视
郭建伟 张艳丽
南洛(南阳至洛阳)高速公路和太澳(太原至澳门)高速公路途经河南省汝州市6个乡镇32个行政村,累计90余公里,国家投资土地补偿等费用6000余万元。2008年以来,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开展了公路工程建设职务犯罪专项治理,在调查南洛高速公路和太澳高速公路汝州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发放情况过程中,立案侦查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8件19人,其中贪污案6件16人,挪用公款案2件3人,涉及乡、镇干部4人,村组干部15人,涉案金额120余万元。笔者拟对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主要原因和防范对策分析研究。以期有助于我们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一、高速公路征地补偿工作中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数额大。国家在高速公路开发过程中的资金投入巨大,面对巨额的利益诱惑,一些村组干部甚至乡镇干部把建设资金当成了“唐僧肉”,千方百计采取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手段实施贪污、挪用等犯罪行为,把国家划拨的建设资金装入自己腰包,犯罪金额动辄达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如汝州市检察院查处的贪污挪用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有2件,其中1件贪污案涉案金额达38万余元。
(二)共同犯罪多。主要表现在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测量土地的过程中,乡、村、组三级干部共同预谋,相互勾结,相互利用,大肆骗取国家补偿款而后再私分。如汝州市检察院在南洛高速公路沿线查处的汝州市庙下乡某村干部和乡、镇土地所工作人员9人贪污案,犯罪嫌疑人共谋私分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款38万余元,涉案人数多,涉案金额大,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三)贪污型、挪用公款型犯罪突出。2008年以来汝州市检察院立案查处的高速公路占地补偿中的职务犯罪均系贪污、挪用公款案件,其中涉案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大案有5件14人。如犯罪嫌疑人崔某,将补偿款20万元挪用给他人做经营之用达一年之久。
(四)村干部犯罪居多,群众举报上访多。在查处的上述案件中,涉及村党支部书记及村主任的有9人,占立案人数的47%。他们利用协助人民政府进行土地补偿款管理和发放的职务便利,贪污挪用公款,引发群众不满上访告状,导致干群矛盾激化,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
二、高速公路征地补偿工作中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制度不严引发暗箱操作。通过对南洛、太澳高速公路征地补偿工作的制度和程序的调查发现,核量地上、地下附着物的程序不严格,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征地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不公开,群众对于自己和其他人应该得到多少补偿款不清楚。由于监督失控,导致个别人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补偿费。
(二)农村干部法制意识淡薄,自我约束力差。有些人在公务活动中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钱财。有些人心存侥幸,自认为手段高明,不会案发,无所顾忌,胆大妄为。
(三)权力过于集中,监督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村级财务管理混乱,村干部之间分工不清,职责不明,造成人、财、物权主要集中在村支书或村主任手里。村委会一切事务及财务收支由支部书记或村长个人说了算,权力的过度集中导致职务犯罪嫌疑人有恃无恐,肆无忌惮。如2009年汝州市检察院立案查处的寄料镇某村村主任曹某,将应付给本村十五、十六组的占地复耕费513230元从村会计处领出,实际支付给十五组、十六组共计21万元,将余款303230元贪污占用。因其作风霸道,村委会其他干部竟无人对其进行监督,严重侵害农民利益,危害农村稳定。
(四)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不力。调查显示,90%的村委会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账册,没有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由于高速公路勘测定界、附着物清点和补偿是个临时性的工作,有些村委会工作人员不去重视,或者不想把账目弄清楚,导致账务管理混乱,有些甚至被遗失销毁,使职务犯罪有机可乘。
三、预防此类职务犯罪发生的措施
(一)加强法制教育。在高速公路征地补偿过程中,要坚持对负责勘测定界、附着物清点登记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及村组干部进行道德与法制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和守法,从思想上认识到虚报冒领是一种犯罪行为,明白其严重性和危害性,在行为上要在履行职务时保持廉洁性,尽职尽责,克服贪欲。
(二)加强对高速公路征占地补偿的监管。第一,要完善占地补偿的各项制度,明确责任,实行虚报冒领责任追究制。第二,乡镇政府要加强对高速公路征占地补偿款发放的监管力度,做到补偿费发放的公开透明,必要时聘请监督员,接受群众监督,防止暗箱操作。第三,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到高速公路建设的全过程,跟踪监督,及时发现建设中的各类问题,适时开展法制宣传,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做在第一线,保障高速公路建设的正常安全运行和干部队伍的清正廉洁。
(三)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在土地补偿款的发放和管理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制作账册,指定专人负责现金的管理,签批发放各个环节相互制约,相互配合,补偿费用的相关账目要规定长久保存,以备核查。
(四)加大打击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打击一起,要快、准、狠地打击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震慑犯罪,不给犯罪分子喘息机会。同时要结合办案工作以案释法,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做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真正收到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使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真正成为为民造福、带动一方经济发展的“民心工程”。
(作者单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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