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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抗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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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4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4年我院公诉处共办理基层院上诉审程序抗诉、提请我院抗诉的刑事案件22件,截止2005年1月已办结20件。各基层院基本能够依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高检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法提出、提请抗诉,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刑事抗诉案件由于部分基层院对抗诉标准把握不准,存在着一定的质量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的刑事抗诉工作,提高抗诉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我们对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如下:$ u( v3 y' t) M7 \: ~
一、抗诉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z. h2 n/ c' M9 J
1、犯罪构成案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支持,犯罪主、客观方面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抗诉。如依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李保中、郑泰诈骗案(一审判决郑泰无罪)。在此案中,被告人李保中与被害人朴粉淑系非法同居关系,二人在与郑泰交往过程中一直以夫妻相称,后李保中找到郑泰,让其帮助从其“媳妇”手中骗钱做生意,后李保中与郑泰共同以能买到便宜刀鱼为名,骗取被害人朴粉淑货款二十七万元。经审查,在此案中郑泰帮助李保中诈骗的事实清楚,但证明郑泰骗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无充分的证据,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此案的主观方面证据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1)从卷中证据及被害人的证言看,被告人郑泰受到被告人李保中的蒙骗,认为是帮助李保中从其媳妇手中骗钱做生意,其参与诈骗的主观故意,不是帮助李保中非法骗取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而是由于对李保中与被害人朴粉淑之间夫妻关系的错误认识而造成的。(2)郑泰在诈骗罪中没有分得赃款,据此也不能认定郑泰具有帮助被告人李保中骗取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犯罪主观故意。
3 U/ i. U! S. a9 Y: T 2、案件的证据明显不符合起诉的证据标准,不应抗诉。如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抗诉的刘连军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决无罪)。此案被告人刘连军系车主,其雇佣刘福德驾驶农用三轮车,装载时明知车辆超载还让刘福德驾驶,后刘福德在驾车过程中翻入沟内死亡。经审查,本案中认定被告人刘连军装载时明知车辆超载还让刘福德驾驶的事实存在。但作为交通肇事犯罪,应具有基本的证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本案卷中没有认定交通肇事犯罪的必要证据即责任认定书,从而使交通肇事的责任不清。在案件起诉时此案就尚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也就无法保证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本案不应抗诉。
* W/ A" g$ ^. J$ l- o2 [9 R 3、因案件的证人证言发生了变化而使案件的性质发生变化,不宜抗诉。如按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的任壮志挪用公款案(一审判决无罪)。此案被告人任壮志系国有保险公司出纳员,其将单位账外资金500余万元存入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获利30余万元,在侦查期间本案的主要证人保险公司的副总经理张军及财务科长于术敏都曾证实不知道任壮志申购新股的事,但此案在审判阶段证人张军、于术敏均推翻原证言,均证实是经其二人同意后被告人才用账外资金进行股票申购的。经审查,本案的主要证人张军、于术敏翻证,造成认定任壮志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的证据发生变化,但二人翻证的证言也较符合实际情况,不属于无故翻证,有一定的可信性,与任壮志的供述也基本相同。因此据现有证据确实不能足以证实任壮志具有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不足以认定任壮志构成挪用公款罪,此案不应抗诉。
: b8 v9 H! d7 u! a 4、法律规定不明确,存有争议,抗诉的法律依据不充分。如按上诉审程序抗诉的李永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企业印章案(一审判决未认定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检法两家对原审被告人李永良是否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存在分歧,此案的主要焦点就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的复印件是否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经审查,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中的证件是否包括复印件法律规定不明确,抗诉的依据不充分,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无法认定。2 C2 e9 B  ]1 M: B
5、检法两家对案件的定性不同但量刑适当,不宜抗诉。如按上诉审程序提出的吴嘀挪用公款一案。在此案中,被告人吴嘀利用其担任辽宁省文化厅艺术研究所出纳员,负责本单位财务管理的职务便利,私自提取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经审查,此案中被告人吴嘀的身份应是合同制干部,只是续聘手续不完整,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检察机关在法庭上根据本案中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本单位意见,要求法庭对其判缓刑。而法院认为吴嘀的主体身份不属国家工作人员,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吴嘀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罪名不当,但量刑基本适当的,不宜抗诉”的规定,此案不应抗诉。" J% k$ k) c! S
6、对刑法条款理解偏差,对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而判被告人无罪的案件,不应抗诉。如按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李涛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无罪)。在此案中,被告人李涛在被害人张旗武扬言要杀其全家,并用刀砍伤其腿的情况下,随手用木棒击打张旗武的胳膊、腿,而后旁观群众李军将张旗武手中的菜刀抢下,此后李涛没有继续实施殴打张旗武的行为,被告人李涛是在张旗武对其采取不法侵害时,用木棒将张旗武打伤的,其行为是为了有效制止张旗武的非法侵害行为,属正当防卫,一审法院认定李涛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而判决无罪,不应抗诉。
4 d( W! p1 Q9 L: l, n4 J 7、对量刑的偏轻还是畸轻界限不清,对法院判决偏轻的案件,不应抗诉。如按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霍建国等四人盗窃案,抗诉的理由是四名被告人盗窃数额较大,属犯罪情节严重。其中二人又有同类前科,主观恶性较深,行为社会危害性大,量刑不当。经审查,本案中四名被告人多次结伙在长途公共客车上,相互掩护,采用刀片割包、驾驶机动车尾随大客车接应的手段,盗窃乘客财物共价值人民币6900余元。法院认定四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从轻判处四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此案量刑在法定幅度内,属于偏轻,但不属畸轻。因此,本案不宜支持抗诉。, @( x. M3 I4 c; v" R
二、抗诉案件存在问题的原因% i2 `+ T& o  L. E7 m) x  m
通过对上述抗诉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出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经上级院审查不支持抗诉或决定不抗诉的案件中。抗诉案件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如下:
$ i, g% ~6 p5 ?3 U 1、案件起诉质量不高。有的刑事案件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证据就比较薄弱,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勉强起诉到法院后,因证据有所欠缺被宣判无罪。检察机关在原有证据基础上再提出抗诉,由于缺少证据支持,抗诉基础不牢,上级院无法支持抗诉。) h; x. |3 f) b
2、对量刑畸轻与偏轻的界限把握不准,导致抗诉失当。对量刑畸轻的界限,对于适用刑罚并无明显不当,只是量刑偏轻的案件轻易提出抗诉,就容易造成抗诉失当。
& y9 i2 \  Q) {0 u3 ]/ z 3、没有准确把握抗诉案件的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对刑事案件的抗诉标准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凡抗诉、提请抗诉的案件,事实必须清楚,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判决、裁定应当确有错误;抗诉理由必须充分并且有抗诉必要。因为刑事证明标准内在的,递进的规律性决定了抗诉案件的证明标准一定要高于起诉时的证明标准。而我院办理的决定不支持和不抗诉的抗诉案件大部分就是由于抗诉理由没有充分证据支持。
6 U7 y! j' ?) o* u$ |9 W2 p 4、刑事抗诉原则把握不准,没有突出抗诉工作重点。高检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刑事抗诉工作原则为:坚持依法履行审判监督与诉讼经济相结合:贯彻国家的刑事政策;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贯彻“慎重、准确、及时”的抗诉方针。根据高检院的刑事抗诉工作精神,要把抗诉工作重点放在那些有重大社会影响、判决明显不公的案件上,力争抗诉一件,辐射一片,通过办理抗诉案件达到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目的。5 k5 U" @' n, D2 A
三、进一步加强抗诉工作的几点意见
% h" M2 y/ o* G6 S 抗诉工作是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抗诉工作,就必须要提高思想认识,把它作为促进严格执法,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 j! l- c+ d1 `1 e/ ~0 Y6 K 1、提高起诉案件质量,打好抗诉基础。应当认识到,起诉是抗诉的基础,如果提起公诉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犯罪有力,即使法院作出了错误的判决,由于其错误一目了然,案件提出抗诉后改判的可能性也较大。反之,即使判决有误,抗诉也难以成功。因此,在审查起诉时,就要认真把好案件的事实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做到全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为下一步的抗诉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y8 a( d8 Z+ A) E$ N3 o
2、准确掌握抗诉条件和标准,突出抗诉重点,努力提高抗诉质量。抗诉案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抗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对抗诉案件一定要从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方面进行认真审查,严格依法办案。突出抗诉重点,针对那些犯罪性质严重、犯罪情节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量刑畸轻,确有错判的,坚决提出抗诉;对那些抗诉理由不充分的案件,也不勉强抗诉,要提高抗诉的准确率。工作中要搞好抗诉案件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可以说,没有一定的案件数量就体现不出办案质量,要积极争取案件的改判,但又不要受到改判率低的消极影响,加强工作主动性。9 N: G+ n3 d1 r5 P' x  h: ^! X& c
3、重视抗诉案件的审查和出庭工作。在对抗诉案件的审查方面,要坚持全案审查,认真归纳提练抗诉理由。还要及时复核证据,注意收集新的证据,特别是对判决改变了起诉所认定的事实,或者由于证据发生变化而导致有罪判无罪和重罪轻判的案件,认真复核和收集证据更为关键。同时应进一步加强抗诉案件的出庭工作,强化审判监督职能。
  D+ q+ R! ~. H$ ~# I$ \! _) E 4、进一步加大抗诉公开工作力度,抓典型案件,公开抗诉。能过公开抗诉,提高工作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断提高抗诉案件质量,进而提高审判监督质量。同时通过抓住典型案件公开抗诉,争取社会方方面面的支持,彻底解决抗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各种暗箱*作,进一步推动公正执法。0 i7 T4 [% W: Z8 t6 M
顾志翔赵凤兰魏武宁& Y# A" e/ W; y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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