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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排除十大批捕“险点”防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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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4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4年以来,成都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为保证批捕案件办案质量,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分析,梳理出了审查批捕工作容易出现问题的十大“险点”:( Q, `7 t; Y- d  v1 u
“险点”一:侦查部门是否有管辖权,案件是否超过追诉时效。追诉时效为5年的犯罪案件,因处刑较轻,容易受到办案人员的忽视。实践中,他们通过严格核实来排除这一“险点”。例如在杨某玩忽职守案中,承办人员通过详尽审查相关证据,发现杨某所造成的损失根据立案标准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在三年以下,而该案案发时间已远远超过了追诉时效。承办人员通过详尽审查排除了这一“险点”,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 E+ I; O, E8 `. P2 n0 b2 @ “险点”二:证据是否合法有效。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必须加以严格审查。对于取证疏漏,哪怕是细枝末节也不放过,这是提高批捕案件质量的先决条件。他们通过分析近年来向公安机关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侦查失误通报等监督文书,发现侦查行为失当、侦查出现错误主要集中于:适用法律错误;笔录无侦查人员签名;提取的书证无时间、出处、无提取人签名;鉴定结论未告知当事人;不注重现场勘验;不注重收集视听证据等。对以刑讯逼供方式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以暴力取证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以及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办案人员依法予以排除。% }2 p, q' I: B9 n$ N( h0 y$ _! J
“险点”三:财产型案件赃物价格鉴定结论是否准确。办案实践中,凡遇到标的是实物的,其涉案金额往往依据价格鉴定结论来判断。而价格鉴定结论更是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重要证据之一,办案人员明确这一“险点”并严加防控以来,成都市所辖某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出存在疏漏的价格鉴定结论15例并予以纠正,有效确保了财产型案件的批捕质量。3 r6 d: c; d/ A( {$ @4 o9 \; r
“险点”四:人身损害案件伤情鉴定结论是否准确。伤情鉴定结论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与强制措施的适用,这是是否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及责任大小的一个重要“险点”,为此,成都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制定了严格的防控程序。规定两级院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的人身损害类案件后,必须先将原伤情鉴定结论提交技术部门法医作文证审查,就疑难复杂的伤情向有关专家请教;对仍然存在疑点的,会同原侦查部门重新做鉴定。必要时,还将伤情鉴定结论提交上级院技术部门进行文证审查。: w& k+ G7 K; A2 {  n- M
“险点”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确定。由于各地风俗习惯不同,人们对公历、农历的说法表述不一,也有各种原因上报户口时将出生日期提早或滞后,这都给确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带来了困难。因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也是批捕案件的特殊“险点”之一。实践中,承办人员在审查案件时特别注重审查犯罪嫌疑人处于法律规定的三个边缘年龄段,对其出生日期进行详加核实。如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办理的周某抢夺案,公安机关没有收集到周某的户籍资料,经骨龄鉴定周某作案时是16岁,应负刑事责任。由于犯罪嫌疑人周某处于法律规定的边缘年龄段,办案人员考虑到骨龄鉴定有误差,专门走访了骨龄鉴定机构,咨询了鉴定人,鉴定周某发育(骨龄)程度为16岁零1个月,但从医学角度考虑,允许有6个月误差。由于存在误差,犯罪嫌疑人周某就不应当负刑事责任。该院遂决定对周某不予批捕。  i; z* ^7 z8 w! c* C
“险点”六: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结论是否属实。遇到此类“险点”,检察人员着重做好四个方面工作:一是仔细审查精神病司法鉴定书的客观真实性;二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留心观察,对其精神状态心中有数;三是了解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情况;四是深入犯罪嫌疑人的单位和居住地,了解其病史、病情轻重程度等情况。
% S1 f, b/ p, Y) X" B “险点”七: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分界定。犯罪故意既可能是直接故意也可能是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间接故意只能建立在明知自身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基础上,只是可能会发生而并不一定必然发生,犯罪嫌疑人对结果持放纵的态度。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在实践中必须把握二者的临界点,才能正确区分和界定究竟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就不应是犯罪。实践中,仔细甄别这类案件的基本特点,才能有效防止错案发生,也才能为准确提起公诉奠定良好基础。" Z# S2 A; v) J$ s
“险点”八: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差别。实践中虽然此类案件的发案率较低,但正因实践少、接触少,如何准确把握既是难点更是不可小视的“险点”。因此,办案人员在审查案件时应主要从四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细致推敲,即防卫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防卫时的主观心理状态、防卫的时机以及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只有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之间的差别,才能确认是否追究案件当事人刑事责任及责任大小。2 A# ]! Q. y+ U- ?
“险点”九:共同犯罪案件中共同故意的界定。共同犯罪案件中各犯罪嫌疑人之间有无犯意联络,也是办案的一个“险点”。如在张某、李某盗窃案中,张某、李某在某小区内玩耍,张某看见一辆电动自行车后临时起意想偷这辆电动自行车,但未告诉李某盗窃意图,只是叫李某在电动自行车附近等待,帮他看着有没有人从附近经过,李某站在距离电动自行车10米左右的位置等张某,张某将车盗窃后二人一同离开,在小区大门外被抓获。公安机关认为二人是共同犯罪,提请批准逮捕张某和李某。承办部门认为客观上李某起到了望风的作用,但是二人之间没有犯意联络,共同犯罪不成立,因而对李某未予批捕。  L' K1 C& J- D6 B
“险点”十:共同犯罪案件中各犯罪嫌疑人客观行为的界定。共同犯罪案件中某个或几个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强度明显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属于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密切关注此类“险点”是把握案件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即对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者应单独承担实行过限的刑事责任,而其他犯罪嫌疑人只对共同故意范围内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如寻衅滋事、刑讯逼供等类案件中导致被害人故意伤害应具体划分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和作用等。
+ ~8 R" I# H6 ~8 o9 @9 ]/ N 成都市两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通过对十个“险点”实施控制,严格依法适用逮捕条件,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不捕3763人,追加逮捕1310人,对侦查机关实施立案监督686件,实现了侦查监督与批捕办案的良性互动,行之有效地防范了错捕漏捕等质量问题的出现。
3 j$ m1 C5 B/ Z' S/ p2 I+ f (作者单位:史斌薛培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成都市检察院)
6 J3 ?. |! v6 `6 v- V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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