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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问题与应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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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4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潮州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实践的报告
应对
一、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存在问题原因的分析
(一)部分刑事法官的司法理念陈旧,人权意识淡薄,思想包袱沉重,难以落实“教育、挽救”措施,影响对未成年人公正审判。长期以来,刑事审判工作要从严惩罚、从严打击犯罪的观念在法官的思想中根深蒂固。一提到缓刑案件就会联想到不正之风、司法不公、甚至怀疑放纵犯罪。法官中普遍惧怕在落实被告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被怀疑办人情案、为被告人说话的思想,冲淡了“教育挽救”的司法理念。办案中,不遵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宁愿舍弃被告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宁愿过重量刑,来体现个人“从严打击”的觉悟。
(二)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琐碎,程序繁琐,工作量大,怕影响审判期限。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其工作量远比其它成年人案件复杂繁琐。对适用缓刑的案件,需要进行调查,承办审判人员必须了解、审查未成年人个人情况及其犯罪的成因,工作量大,审批程序繁复,最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宣告缓刑。判决后还要进行帮教跟踪。后续工作繁重。致使刑事法官普遍不愿意办理这类案件。
(三)社会执法环境欠佳,难以落实对未成年人的帮教措施。从调研的情况反映,已经审判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尚没有一宗案件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供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情况的书面材料。这是影响法院对未成年人量刑或拟适用缓刑、管制、免刑等非拘禁刑的重要因素。“人、财、物”各方面条件欠缺,限制了缓刑、非监禁刑的推广和实施。
二、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采取的应对措施
今年来,潮州市两级法院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为主、惩罚为辅、依法审判”的指导思想,进一步贯彻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政策,做到“五个强化”,从审判业务的内部管理到审判实践操作方式等都有长足的进展。
(一)强化队伍建设,配备精干力量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出台的《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学习、贯彻省委办公厅“羊城金不换工程”事迹精神,法院领导重视做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坚持把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放到重要位置上来抓,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做到“两不散”,即坚持做到“领导小组不散”和“审判组织不散”。市中院成立少年法庭指导组,由主管刑事的副院长任组长,办公室主任、刑二庭副庭长任副组长,相关的审判人员负责这项工作。同时,指定相对固定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三家基层法院均指定了一名副庭长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在审理人员的选择上,注重选择能胜任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具有较高素质的同志,例如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丰富的社会阅历,特别是善于教育感化青少年能力的同志。同时,邀请关工委、教育机构、团委、妇联、工会等部门的人民陪审员来参与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
(二)强化制度建设,完善统计、建档工作
两级法院针对往年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缺乏统计、建档,缺乏总结审判经验的不足,为切实落实省高院关于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应当独立建档的规定,根据郑院长的指示,把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成绩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潮州中院召集两级法院负责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副庭长、内勤召开工作会议,贯彻省高院规定的精神,布置落实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单独建立档案,单独报表制度。规定两级法院每月25日前应当将本月份受理、审结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统计上报,保障对此类案件及时跟踪、调整、指导。
(三)强化审判工作,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体系
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中,两级法院努力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依法准确定罪量刑,不断提高办案效率,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初步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审中、审后”三大工作体系,大力推进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1、抓好审前工作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审前主要重点抓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一方面,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角度出发,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连年来,我们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角度出发,认真开展法制宣传,力争使未成年人远离违法、犯罪,健康成长。一方面组织精干力量兼任相关中小学的法制副校长,开展法制宣传活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况,两级法院高度重视,经联系,基层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带头兼任县重点中学的法制副校长,亲力亲为,到学校调查研究,开展法制教育。刑庭审判人员也到学校上法制课,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先后多次为中小学生上法制课,反映良好。另一方面,积极组织学生旁听庭审和宣判活动。法庭审理是活生生的教材,法院挑选有教育意义的案件,精心组织学生旁听开庭。开庭后,还进行了讲解,以实例教育学生。在召开集中宣判活动时,还积极组织学生旁听,使青少年学生受到更真切的法制教育。
另一方面,作好庭前帮教工作,全面挽救失足青少年。我们在庭前尽可能作好各项准备工作,如案件承办人与未成年被告人见面,充分了解其性格及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思想状况、对自己行为的认识等等;与法定监护人见面,认真细致地向其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环境、家庭状况、交往的朋友、走上犯罪的原因;与看守所管教干部见面,向管教干部了解未成年被告人被关押后的一系列情况;与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或有关单位见面,了解未成年被告人平日在学校、居委会或村里的表现、社会关系等情况。通过这些工作,既收集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发现教育、感化、挽救该被告人的“闪光点”,便于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和准确量刑,又在未成年被告人周边环境开展了初步的帮教工作,为下一步的具体帮教工作打下了基础,保证了未成年犯罪矫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2、抓好审中工作
质量是刑事审判的生命线,任何时候都是第一位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也不例外。两级法院始终坚持依法办案,把案件质量和效率作为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和定罪、量刑关,做到不冤不纵。在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两级法院还针对未成人的特点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
(1)积极探索对外省籍未成犯的缓刑适用工作
长期以来,受陈旧的司法理念的影响,潮州市两级法院对于外省藉未成年被告人均没有判处缓刑的案例,出现当地人与外省藉人适用法律不一致的现象,影响了司法公正。半年多来,在市中院主管院长的直接指导、敦促下,两级法院积极探索对外省籍未成犯的缓刑适用工作,下决心突破对外省籍未成年被告人不敢适用缓刑的习惯作法。对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未成年人决不因外省户籍歧视其,认真探索对外省籍罪犯实施帮教、改造的可行性、帮教的措施以及实施改造的具体操作方式,认真落实矫治工作,倾心挽救失足少年。潮州中院、潮安法院今年来都有一例对外省籍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案例。例如原审被告人袁某、张某、吕某抢劫罪一案,原审被告人袁某是江西省南丰县人,张某是山东省滕州市人,吕某是安徽省太和县人,3人合伙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该3人合伙抢劫作案未遂,袁某作案时已满14周岁不满l8周岁,张某、吕某作案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张某有自首情节,吕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袁某的父母表示要对其加强管教,其原所在工厂同意接收其回厂工作,当地关工委表示将加强对其帮教,工厂愿意认真配合,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根据案情依法改判原审被告人袁某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张某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吕某犯抢劫罪,免于刑事处罚。两家法院的工作突破,扩大了我市两级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影响面,收到良好的效果。
(2)切实保障落实未成年被告人享有各项权利
两级法院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未成年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示精神,对审前的准备程序、辩护权的行使、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及辩护等有关诉权的落实和行使进行不断的深化。我们尤其注意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权,案件均依法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亲属到庭,动员被告人及其亲属委托辩护人,帮助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对一些家庭经济困难未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被告人,则为其指定法律援助的律师担任辩护人,保证每名未成年被告人都有辩护人;在审判过程中注意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的辩护意见,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在开庭时严格执行不公开审判的制度。在裁判文书的制作上,尽量体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做到既能保证其程序权益,又体现出对其进行教育挽救的成份,保证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3)严格执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两级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各个环节均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使少年法庭审理程序既规范有序又具其特色。在此基础上,我们针对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全面衡量一切量刑情节,恰当量刑。对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尽量适用非监禁刑。对于附加刑的适用,我们尽量少判处财产刑。如《刑法》第17条的规定,对不满16岁而犯该条第2款以外其他罪行的未成年人,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对犯罪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被告人一律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且社区、家庭又具备管教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拘役或管制,给他们一个重塑人生的机会。如潮安法院对严某等几名在校学生犯罪都从轻处刑,判处缓刑,并落实回校复学;如湘桥法院对几名潮州技校学生犯罪都从轻处刑,处定罪免刑;如潮州中院最近审理的袁某、张某、吕某抢劫罪一案,对三被告人均依法减轻处刑、适用缓刑。
(4)寓教于审,依法设立“法庭教育”专门程序
两级法院在日常审判工作中,努力营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良好的庭审气氛,促使未成年被告人悔过自新。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两级法院均选调比较有经验的审判人员负责主办,由比较有生活经验并热心于青少年教育的退休老师、妇联干部等作为陪审员或有帮教经验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在庭审中尽量采用谈心式的审判方式,调和法庭的审判气氛,既保持法庭审判的严肃性,又使审判程序置于一种人性化的氛围,缓解被告人在庭审中的心理压力。庭审中多让被告人陈述其内心感受和思想认识,并根据需要由审判长指挥,让法定代理人、公诉人、辩护人充分对其进行教育,然后法庭针对其在庭审中的表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喻之以法”,对其实施有效的教育。通过庭审活动最大程度地教育感化被告人,使被告人既能充分感受到社会对其进行教育、挽救的良苦用心,又能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后果,正视并改正自己的错误,真正认罪服法,树立重返社会的信心。如上述提到的关于袁某等人合伙抢劫一案,三被告人经庭审后,都对自己犯下的罪行表示悔恨,并表示有信心和决心痛改前非,积极改造。现时尚不满16岁、帮教对象中年纪最小的吕某在与法官和关工委老同志道别时,激动得热泪盈眶,道出了肺腑之言:“经过你们的这番教育,我懂得了很多道理,我有信心和决心改造好,谢谢叔叔阿姨!”
(5)改革审判场所,设置专门的“少年审判法庭”
好的审判场所布局可以突出少年审判制度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两级法院在财力、物力紧张的情况下,仍然挤出经费搞好硬件建设,设置了专门的“少年审判法庭”。借鉴外地的“圆桌审判”模式,我们根据实际采取了“∩”型椭圆桌布局。圆桌的前上方安放国徽,意味着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同时也表明这是一场国家刑事审判。审判台占据圆桌中心位置,控、辩双方分列两边,在辩护席旁还安排了法定监护人席和帮教席,“∩”型对面就是被告席,被告席的设置是课桌椅形式的。这个“∩”型布局有两个主要功能:一是将法庭的布置由过去方台对阵式排列改为和缓化的圆桌式设置庭审席位,让控、辩、审等多方形成合力对失足的未成年人进行帮教。二是突出了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使未成年被告人处于法庭的焦点位置,课桌椅式的被告人席位更是使其有回到课堂受教般的感觉。在法庭的环境布置上,我们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如法庭的灯光应当柔和,法庭的墙壁采用温暖色调。未成年被告人进入法庭时不着手铐等等,这些措施的采用,与整个较为轻松的审判环境相对应、协调,减轻过去法庭对于未成年被告人威严有余而温情不足的弊端,并与成年刑事法庭区别开来,为圆桌审判中的未成年被告人能够在较为和缓、宽松的气氛中很快消除紧张心理,适应审判程序,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6)立体保护、纵横延伸,全方位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在案件审判中,我们发现,涉案的未成年人不仅仅是被告人,被害人、原告人等未成年人也不少。对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人犯罪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国际规则和国内大量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共同规定。因此,两级法院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建立了立体保护网,在刑事审判中初步形成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原告人—证人”纵向保护及“审前—审中—审后”横向保护这两大保护格局,全方位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官首先审查有无未成年诉讼参与人,并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未成年被告人,告之其及法定代理人12项诉讼权利、案件审理程序等基本情况,同时提供举证、程序参与等诉讼指引,依法及时指定辩护人,充分保障其诉权行使。对未成年被害人,及时通知其及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保障其知情权、表达意见权和程序推动权。对未成年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送达附带民事《诉状写作须知》、《举证须知》、《委托书样本》等文书,具体指引如何参与附带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上述方面的举措,全方位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3、抓好审后工作
一方面,与市、县关工委等单位联手开展帮教工作。庭后帮教工作是审判工作的延伸,是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挽救的重要措施。两级法院都能重视开展庭后帮教工作,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罪犯坚持回访考察,与关工委、街道(乡镇)等相关单位联手,了解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监管情况,共同落实帮教措施。我们先后组织了潮州中院、潮安法院、市、县关工委同志到潮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家里对在押未成年犯、在审未成年被告人、已判决缓刑的未成年犯开展帮教活动。帮助他们认识自己的错误,鼓励他们树立信心,重新做人;鼓励他们继续读书,立志成才。如在潮安县看守所帮教未成年被告人吕某时,老同志语重心长的教导,使吕某流下悔愧的泪水,临别时表示一定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在帮教严某时,他也深深悔恨自己一时冲动,缺乏克制而酿下祸根,表示一定刻苦读书,争取考大学,争取成才。市中院近期还积极参与了“凤城金不换工程”青少年就业培训基地的筹建工作,为缓刑、假释未成年犯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促使失足青少年早日成为对社会有益的新人。
另一方面,落实未成年在校学生判处非监禁刑后回校复学工作。对于在校学生犯罪进行教育,学校是最有利的帮教场所,从挽救的角度出发,应尽可能适用非监禁刑,让其复学。在量刑前,审判人员主动与学校联系,了解被告人在校表现。判处非监禁刑后,审判人员积极与学校联系,落实被告人回校学习。如潮安县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陈某盗窃罪一案,被告人陈某原系铁铺中学初中三年级学生,因其母生病,家庭经济困难,无钱医治,遂萌发盗窃摩托车出售后供其母治病,在盗窃过程中被抓获。受理该案后,刑庭法官主动向学校了解到陈某在校一贯表现良好,连年被评为“三好学生”,系班干部的情况。在对其判处缓刑之后,审判人员积极与学校联系,落实让其重新回校继续读书。陈某返学后,考上高中,现已完成高中学业。又如潮安县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陈某民抢劫罪一案,被告人陈某民原系古巷德芳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因参与同案人持刀抢劫他人的手机和现金作案,并致被害人轻伤而被起诉。法院受理后,经调解,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也对其表示谅解。被告人陈某民被判处缓刑之后,现已回校读书。又如潮安法院审理被告人严某故意伤害案,严某原系华侨中学学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缓刑。潮安法院审判人员积极为其联系落实回校继续读书,促使华侨中学同意让严某从高一重新就读,为其争取参加高考创造条件。又如湘桥法院对潮州市技工学校五名未成年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的处罚中对三人判定罪免刑二人判处缓刑,充分体现从轻处罚的量刑思想,并积极联系回校复学工作。
(四)强化宣传报道,扩大舆论宣传
实践证明,适度的刑事审判宣传工作是必要的。加强刑事审判宣传工作,通过简报信息、新闻媒体等各种方式加强对内、对外宣传,可以让有关单位和领导、社会群众真正了解到刑事审判工作,扩大刑事审判的影响力,争取最广泛的理解和支持。半年多来,两级法院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角度出发,借助新闻媒体为载体,加大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宣传力度,为社会形成关心与保护未成年人良好氛围起到积极作用。潮州中院少年法庭指导组组长林副院长带头,少年法庭指导组成员、法院审判人员纷纷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律法规、如何正确理解把握对未成年罪犯教育的方针和政策、潮州两级法院近年来审理、帮教未成年罪犯的先进事例撰写成相关的报道材料,先后在《人民法院报》、《羊城晚报》、《潮州日报》、《预防犯罪共建和谐——广东省青少年犯罪研究论文汇编》、《潮州市保持先进性教育活动简报》、《潮州信息》、《依法治市简报》、《法院工作简报》、《工作研究》等报刊资料上发表。同时,两级法院还积极向新闻媒体提供法制教育素材,联系组织电视台作专题采访、跟踪采访,通过电视节目向广大人民群众播放宣传,通过鲜明生动的事例,寓教于其中。充分使用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报道法院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情况,发挥舆论新闻的正面导向作用,呼吁全社会热心关注与积极参与。通过强化宣传报道,扩大了刑事审判效果,取得比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五)强化纵横协作,呼吁共同关注
目前未成人的刑事审判工作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实践中还是存在不少实际问题和困难的。我们主动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公安、检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政法委请示、汇报,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法委的理解与支持。对在审理未成人案件中出现的法律、政策适用、疑难问题,下级法院及时向上级法院请示交流,共同探讨解决的方法,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对于需要公安、检察、共青团、教育机构等机关单位予以支持、配合的,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等机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妥善解决。在此基础上,逐步规范沟通协调机制,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机制正常有效运转。
半年多来,两级法院利用各方面渠道,积极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建议,大力促使相关部门关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在今年召开的全市法院、检察院刑事审判联席会议上,市中院将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存在的问题作为专项问题向会议提出,得到了相关司法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会议上,就我市两级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没有分开羁押、没有分案超诉、缺乏个人成长情况材料等问题提请联席会议讨论,促使检察机关引起重视,共同关注、协商解决问题的途径。检察机关表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一项比较大的工作,涉及公安机关的羁押措施,以后作为专项内容由公、检、法三家协商解决。
在加强政法部门联系的同时,注重加强同关工委、妇联、共青团、教育机构等部门联系,从不同角度、多方面共同做好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挽救工作。对重返社会的缓刑犯、释放犯,注意因人而异制定具体的帮教措施,帮助他们落实安置工作,对他们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回访考察。对于一些不愿意接受未成年罪犯的家长,审判人员坚持耐心细致地做通他们的思想工作,使未成年罪犯重获家庭和社会的关怀,增强改造的信心,自觉改造,重新做人。
三、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的工作设想
(一)增强法官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思想认识和司法理念
任何时代的法律,总是反映着那个时代动态的,并对该时代的社会行为作出若干规定,制定若干措施。任何社会制度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都有特殊的规定。秦律规定了“三宥”:宥勿识是不审也;宥过失是非意也;宥遗忘是勿忘也。其意思就是,对于青少年犯罪,即使是由其父亲所告,也要看被告所犯之罪是否合乎于三宥的规定。如果不合乎这种规定,就得立即将其抓来定罪。所以执法者就得先弄清犯罪是否事先不了解,或无意中无过,或一时忘记的缘故。如果确是如此,就得给予宽宥;唐、宋、元、明、清朝也注意将刑事责任年龄作为一个特殊问题来对待。可见无论在我国奴隶制刑法中,或者封建社会的刑法中,都已经考虑到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在承担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差别,并将这种差别体现在刑罚上。
新中国在各个历史时期都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制定的《宪法大纲》、《劳动法》、《婚姻法》;特别是1992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更加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对于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以及司法保护等内容。《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4月出台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的若干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2004年4月省高院也就程序问题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专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国际上也有非常多的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则。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人犯罪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国际规则。这些法律文件规定:从家庭、学校教育、社会环境、大众传媒及立法、司法等多方面有效地预防少年违法犯罪;少年司法制度应强调少年的幸福,并应确保对少年犯作出的任何反应均应与罪犯和违法行为情况相称;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不应规定得太低。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应当有保证基本程序方面的保障措施,诸如假定无罪、指控罪状通知本人的权利、保持缄默的权利、请律师的权利、要求父母或监护人参与诉讼的权利、与证人对质和盘诘证人的权利和向上级机关上诉的权利等。
刑事法官必须深刻领会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和谐社会思想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实践典范。刑法及有关法规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的特别程序是体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要求,必须切实施行。刑事法官应当深刻理解我国立法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有两条特别原则:一是从宽处理原则;二是不适用死刑原则。领会立法精神,确立正确的司法理念。
(二)提高法官业务素质,增强法官的人权、人文关怀的意识
犯罪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和心理处于未成熟时期,是非观念差,判断能力弱,他们有的犯罪后仍无动于衷,以为会象在家里犯错误一样,受一场训诫了事;有的对即将到来的审判产生了恐惧、抵触、对抗的心理。针对这些情况,法官除了应当精通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有关程序和实体法,还应当具备保护人权,体现人文关怀的意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注意深入查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原因,选准最能使其动情、折服,最能引起其心灵共鸣,最能唤醒其尚未泯灭的良知,身边活生生的事例作为感化点,为做通他们的思想、顺利开庭审判和审判后的矫治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对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具体对策及建议
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日益增多,已逐步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犯罪低龄化,初犯率高,在社会上已造成一定的危害,对当前社会的稳定构成了威胁,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根据调研的情况,提出以下具体对策及建议。
1、切实加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
考虑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开展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的深远意义,从实际出发,一是可增配一些能胜任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具有较高素质的同志,例如让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丰富的社会阅历,特别是善于教育感化青少年能力的同志充实到未成年人刑事审判队伍中去。二是要注意加强培训学习,可通过办培训班,邀请省内外未成年人刑事界权威的法律专家和专业人士给刑事法官授课,或不定期召开研讨会,就某一专门问题邀请有关审判人员、专家、律师共同参与探讨,提高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意识。还应多创造外出培训学习的机会,包括到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前沿地市法院学习办案。三是应注意保持未成年人刑事审判队伍的相对稳定。培养一个合格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法官,比培养一个普通的法官需要更长的周期,要保持审判骨干的相对稳定,努力培养专家型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法官。
2、进一步推广“圆桌审判”模式。
“圆桌审判”模式对于庭审中开展谈心式的审判方式,调和法庭的审判气氛,具有较好的环境效果。通过“圆桌”的形式,既保持法庭审判的严肃性,又使审判程序置于一种人性化的氛围,缓解被告人在庭审中的心理压力。有利于多让被告人陈述其内心感受和思想认识;有利于让法定代理人、公诉人、辩护人充分对其进行教育;有利于法庭针对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表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喻之以法”,对其实施有效的教育。通过“圆桌”庭审活动,最大程度地教育感化被告人,使被告人既能充分感受到社会对其进行教育、挽救的良苦用心。帮助被告人充分认识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真正认罪服法,重新树立其正视并改正自己的错误、重返社会的信心。在今后工作中,争取在全市各法院进一步推广、健全“圆桌审判”模式。
2、健全陪审员工作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仅仅靠法院一家是不能取得较好的惩治和教育效果。为此,应着重邀请人民陪审员中具有丰富青少年工作经验的社会各界人士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例如来自学校、妇联、司法等有关部门的人民陪审员,让他们与法院一道在庭前、庭中、庭后等阶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以便更有效的做好未成年被告人的帮教工作。
3、进一步加强缓刑适用工作。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对犯罪未成年人量刑要充分考虑他们的犯罪心理和生理特点予以处罚,多适用缓刑对未成年犯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也不能按成年人那样要求,只要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的、对社会有害,能表示要弃恶从善,就应认定其具有悔罪表现,并在家庭和社会监督条件都具备资格的情况下依法适用缓刑。
4、注重未成年人刑事裁判文书质量。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裁判文书应成为展示裁判过程、宣传法制的工具。针对未成年人刑事裁判文书制裁质量问题现状,如何提高制作裁判文书的质量,缩小与先进地市法院的差距,适应现阶段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要求,是当前工作的重点。应向省内外法院学习,引入较好的竞争激励机制,增强未成年人刑事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责任感,激发制作的热情,例如多举办裁判文书的评比活动,给优胜者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还可不定期召开裁判文书研讨会,请制作未成年人刑事裁判文书水平较高的法院来传经送宝。
5、加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宣传工作。
针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情况仍较陌生、未成年人刑事权利人保护意识不强的特点,应重视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及法律制度的宣传,具体做法有:一是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定期宣传未成年人刑事有关法律知识,必要时可配合媒体,通过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二是利用各种形式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社会及公众对未成年人刑事的关注和重视,例如在每年“普法宣传日”,可组织和参加一些宣传活动。三是积极与相关单位配合,例如团委、关工委、教育局、司法局等单位,通过参加它们组织召开的会议、或与它们共同举办活动等形式,宣传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制度。
6、联合公安、检察机关,尽快落实规范审判措施
一方面,尽快落实未成年被告人分开羁押,并尽量限制羁押措施的适用。另一方面,加强协调,与检察机关共同落实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分案起诉的工作。在今后审理的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准备与检察机关多加衔接,要求检察机关提供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的调查报告。
7、联合社会力量配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在日常工作中,应在政法委、维稳及综治委的领导下,与“青、工、妇”、教育、司法行政、民政、关工委等部门以及基层单位联合开展预防、监督、帮教工作。综合社会预防、教育、挽救力量,扩大社会对此项工作的参与面。以在校学生为重点对象,建立矫治违法、犯罪青年少年的工作网络,在加大研究、投入力度的基础上,把此项工作做实、做好。有条件的,争取组织帮教人员深入社区、少管所开展面对面帮教。
8、呼吁教育部门落实复学措施
从调研的情况发现,一些部门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表现比较冷漠,特别是教育部门,为了保持学校没有犯罪率的指标,对已涉嫌犯罪的在校学生,在法院尚未作出判决之前就将其开除,形成无犯罪率。导致法院判决缓刑后,难以落实被告人回校复学,影响对在校学生犯罪后的帮教工作。我们将收集有关材料,向人大反映,向教育部门提出建议。
9、加强和完善教育体制,全面提高青少年素质。
政府相关部门应进一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扩大高中教育及职业技术教育,制定政策规范学校收费,制止乱收费,减轻家长负担,并采取助学贷款、减免学杂费等措施,让一些贫困的青少年能适时入学,至少要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同时,中、小学校要开设法制教育课,让青少年学生在学校就要学法、知法并守法。从近几年审理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文化程度看,绝大多数是小学文化,只有少部分是初中文化,有的甚至是文盲,由此可见,文化程度低、家庭经济条件差,一定程度上是未成年人实施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侵犯财产和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主要原因。因此,积极采取措施让贫困学生能够学完九年义务教育是很有必要的。
结语
未成年人代表着人类社会的未来,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后备力量。作为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任重道远。在今后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中,潮州市两级法院刑事法官将会以现代的司法理念为指导,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切实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使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在“和谐潮州”的建设中不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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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沈国斐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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