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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犯潜在再犯罪倾向的调查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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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4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在押未成年犯因为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司法制度不健全的以及自身不健康的因素影响存在严重的潜在再犯罪倾向,主要表现在对犯罪行为认识不够,狱中改造不彻底,对生活悲观失望三个方面。要改变这种景况,必须建立一个合理有序的未成年犯矫正制度体系,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实行限制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以及加强未成年犯自身灵魂的净化。
关键词潜在再犯罪司法制度再社会化
作为世界三大犯罪之一的青少年犯罪一直是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热点,社会也采取了多种措施来预防和遏止青少年犯罪。尽管如此,青少年犯罪因此减少,尤其是重犯率已经远远超过了成年人。预防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重新违法犯罪,已经是社会治安、犯罪预防工作必不可少的重点。而最直接的预防方法,莫过于彻底打消在押未成年犯的再犯罪倾向,将再犯罪意识消灭在萌芽状态。笔者走访了湖北省某区少管所,与那里的在押青少年进行了访谈调查,同时查阅了相关资料,对未成年犯潜在再犯罪作了以下思考和探讨。
一、在押未成年犯潜在再犯罪倾向分析
在对该区少管所在押未成年犯访谈中,笔者发现那些初犯、偶犯青少年思想里仍然潜在着严重的再犯罪倾向。笔者通过调查分析以及查阅相关资料,发现他们的这种再犯罪倾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犯罪行为认识不够,尤其是对犯罪原因没有深刻反省。就未成年犯入狱背景和原因来看,进监狱的多数都来自问题家庭,如贫困家庭、忽视型家庭、冲突型家庭、分裂型家庭等等,这些家庭多缺乏正确的教育,要么是养而不教,要么就是棍棒教育,让未成年犯身心受到伤害。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几乎所有的家庭失宠者都不能谅解家庭,而且表示出狱之后不愿再回家。部分从学校走进监狱的犯人多是学校的问题学生,尤其是与老师关系不够和谐,甚至相互仇视。面对“从学校走进班房”的历程,未成年犯不仅没有反省,反而有许多人把原因完全归咎于当初的老师、学生。受网络杂志的不良影响而犯罪的未成年犯可以说是笔者本次调查对象的通病,然而,这种通病却没有给予他们应有的反思,倒是一心一意认定网络杂志上的污秽内容为真理的人不在少数。
2.狱中改造不够彻底,犯罪恶习依然存在。笔者在调查中发现,狱中少年的改造并没有得到希望的成果。一位18岁的南彰少年告诉笔者:现在在监狱除了自己负责的工作和偶尔安排的劳动以外,其余时间几乎和在外面世界一样自由,闲暇时间还可以听歌打牌,只要不犯大错,每天的生活其实很悠闲。现在他的最大愿望就是熬过剩下的几个月,然后早点出去。当问及在监狱中的收获时,他表示并没有什么值得纪念的东西。甚至连最基本的犯罪反省在他身上也没有得到体现。不仅如此,更有甚者,在狱中增添了愤懑,坚定了报复的心态。笔者调查中,有一个农村孤儿一个月半饥半饱,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偷了钱包;而一个城市技校学生,月生活费高达1000元,还作了“月光族”,在别人的唆使下,最终坠入了抢劫的深渊。进了监狱后,农村少年不但没有悔改,相反,在结识了这位高消费者,知道对方如此奢侈居然跟自己判刑相同,心里更加增添了不平。他郁郁地告诉笔者:“凭什么,人家大吃大喝,我吃了上餐没下餐,却要得到同样的惩罚?太不公平了,太不划算了。”
3.对未来态度消极悲观,对生活缺乏希望。当问及未成年犯对未来生活蓝图的描绘时,他们表现出来的消极态度更进一步暗示了其再犯罪的可能性。一位因团伙抢劫入狱的未成年犯告诉笔者,“将来以‘少年犯’的身份回家,只会给家庭抹黑,为社会鄙视。因此,如果生活不下去,不排除找‘带头大哥’的可能性。”另一位为生活所逼,走上偷盗之路的农村小伙子也表示,出狱后生活无着落,自己一无所长,再加上社会瞧不起,难以找工作,也不是不可能重操旧业、做老本行。其他的人也表示认同两人的观点,相信自己出狱之后,除了白眼和屈辱外,一无所有。恐怕还是难以走出“厄运”。
以上三个方面,从他们对过去、现在、未来的态度,不难看出其重蹈覆辙的可能。犯罪思想昭然若揭,对这种普遍现象,我们不得不深思它的深层原因。
二、未成年犯潜在再犯罪倾向的原因
第一、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
拉卡萨涅说:“社会环境是犯罪的培养液”,一个人会犯罪离不开环境的作用。当前社会、学校甚至家庭对少年犯的歧视、厌恶、戒备及对他们惯性的恶劣评价都阻碍了其再社会化的进程,深深伤害了他们的自尊心。
历年犯罪案件中显示因家庭关系入狱的少年犯占有相当的比重,据司法部《少年犯罪与改造研究》课题组调查表明,有26.6%来自问题家庭。而在押青少年又尤其重视父母、家人对自己的评价,其比例高达50.9%。因此,家庭不仅是青少年犯罪的首要原因,也是预防再犯罪的第一道防线。
再者根据金一清教授统计,山东省少管所在押近千名未成年犯中,9.37%的人承认在校时与老师感情不和谐,有抵触情绪。入狱前尚且如此,我们可想而知出狱后,背着犯人的标签,成为人人避而远之的瘟神。也就难免再度出现仇视、报复的心理,从而再次走上不归路。
另一方面,来自文化市场的“黄色”污染、以腐败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灰色”污染和以暴力团伙犯罪为主的“黑色”污染对青少年犯罪和再犯罪的影响同样深刻。刑满释放未成年犯对并不好的社会环境只有两种选择:适应或反对。如选择后一种将会形成反社会倾向,从而导致再社会化失败,也就难免“二进宫”、“三进宫”了。
第二,司法制度不够健全。
首先,我国司法制度在性质上惩罚色彩过于浓厚,这与青少年生理、心理特点都不相符合。青少年毕竟不同于成年人,各方面发育均不够成熟,我们应更多给予改造、教育、保护,而不是严惩;我们的目的应该是使他们知错改错并再次走进社会,而不是要把他们永远隔绝起来。
其次,就司法矫正制度本身而言,在内容上多有不足。对青少年进行矫正,最终目的就是完成他们的再社会化使之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其中正常成员。然而在我国,目前矫正工作还存在严重不足:
(1)思想上:监管人员多要求少年犯每月定期交纳汇报材料,这样过于形式化,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他们的思想状况,反而容易使他们产生抵触情绪和不端正的学习态度。
(2)教育上:没有本着增长知识、掌握劳动技能的原则进行教育。绝大多数的监狱机关只开设了基础课程,扫盲的成分多于增长知识的成分。虽然,这对于文盲确实有必要而且势在必行,但是,对于有一定文化水平的少年犯,则“有”等于“无”。在笔者调查中,该少管所,就只开设了小学语文、数学和时政三门课程。一位在技校生告诉笔者,相当于高中知识水平的他天天学写自己名字,学习最基本的阿拉伯数字,只不过是消磨时间,从没有拿它当作一回事。与此同时,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更是少之又少,犯人在监狱里的活动一般都是日常劳动,比如打扫卫生、种菜做饭等等,而不能掌握一门技能,获得一门求生之道。有的未成年犯在监狱一呆几年甚至十几年,出狱之后依然一无所长,毫无生存技能。
(3)心理上:司法机构多忽视了服刑青少年的心理问题,在心理辅导方面做的得不够,导致出现了各种各样不健康的心理现象。比如对遭监禁、被判强制改造的生活的不适应以及抵触、对自己命运不公的抱怨、对暴力血腥无所谓的态度、对他人潜意识的仇视等。
再者,司法制度在犯人刑释后同样存在不可小觑的问题。很多司法人员都把少年犯的管教局限于服刑期间,从而忽视了出狱后的帮教工作,对刑满释放后的少年犯关注甚微。然而实际上,当这些人重返社会时,他们面临的不仅仅是生活习惯的改变,还有与之相应的波及社会各领域的变化,因而阻碍更大、难度更大,帮教成为影响未成年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第一因素。
据华东政法学院邬庆祥教授等对近来所释放的265名少年刑释人员在三年内的行为表现和个人情况的系统调查和统计分析,发现在影响未成年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15项因素中,排在第一位的就是帮教落实情况[ii]。
第三,少年犯自身不健康的因素。
“自我为中心”的价值观念,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的思想为青少年再一次走向犯罪埋下了祸根;轻信的个性和不懂得辨别是非,使他们一次又一次在不知不觉中走进班房;顽劣的恶习、扭曲的心态、薄弱的法制观念让他们走马观花般的进监狱。
三、预防未成年犯潜在再犯罪的对策思考
(一)建立一个合理有序的未成年犯矫正制度体系是预防未成年犯重新犯罪,实现对未成年犯监管和矫治的必然要求。
一个合理有序的未成年犯矫正制度体系,在性质上,应该摒弃过去浓厚的惩罚色彩,坚持严格遵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建立以教育、感化、挽救为宗旨的矫正制度体系。
在结构上,我们应该建立一个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梯形结构的、切实可行的矫正项目体系。从低到高,设立教育、非监管性的社区矫正项目、不限制人身自由的社区矫正项目、高层是限制人身自由的社区矫正项目,分别适用于那些初次犯罪和罪行显著轻微的未成年犯、犯罪情节比较严重、非常严重的少年犯等。
在内容上,1.矫正机构应该相应增加,尤其是与不限制人身自由的社区矫正项目相适应的矫正机构配套进行。2.重视技能培训和心理辅导。一方面矫正机构应该致力于为未成年犯提供社会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技能与知识培训,所开设的课程应考虑社会需求,且结合青少年特点,保证其实用性。另一方面增设心理矫正机构。负责其心理辅导帮助他们摒弃不良习性和扭曲的心态。3.建立综合帮教模式,落实帮教工作。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邀请少年犯同龄的高层知识分子诸如大学生对其进行帮教,培养他们健康的心理、乐观的精神、积极的人生观。出狱之后,还应该帮助他们解决最紧迫的就业、生活、住房、户口问题,帮助他们摆脱以前的狐朋狗友,结识有理想有道德、好学上进、助人为乐的朋友。最好成立专门的帮教人员团体,在监狱和自由社会之间建立一个过度桥梁,尽力避免罪犯出狱后之初因一时难以适应社会而重蹈覆辙。
(二)实行限制公开,消除前科记录是消除未成年犯再社会化障碍的制度保障。
对未成年犯的犯罪情况实行限制公开,对其人生污点给予适当的消除,这种制度避免的消极影响:不利于失足少年顺利回归社会因为它的存在降低了对失足少年的社会评价,使之遭受部分人的冷落与歧视。就目前而言,许多单位在知道求职者是有前科者后往往加以拒绝,即使侥幸就业后单位一旦得知,一般也立即将其辞职;在就学上也面临类似的问题,各类学校处于种种考虑,大多不愿接受有前科的少年入学,而当本校学生犯罪后,为维护学校声誉,也会将其开除或迫其退学。失足少年绝大多数属于弱势群体,在社会竞争激烈的今天,前科如实报告将会使他失去工作读书的机会,增加他们重新社会化的难度。当失足少年在人生道路上再次受到挫折时,容易心灰意冷,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念头、甚至重新犯罪。不承认其前科记录,未成年人出狱后,就可以走上正常生活,在社会生活各方面,将会获得与其他公民同样的权利,共同参与社会活动。这样,既可以改变社会对他们的看法,为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环境。又可以使他们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从而减少再犯率。
(三)良好的社会环境是防范未成年犯再次走上犯罪之路的外部条件
未成年犯作为心理、生理均不够成熟的未成年人,外界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调查表明:对社会的恐惧、悲观是他们无法走上正确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对社会存在的不公、腐败、黑暗等现象偏激的认识是他们容易走上歪道的一个致命因素。因此必须依靠有关部门,建立由政府牵头的严密的社会、家庭教育网络,建立健全文化娱乐制品等级制度,净化社会环境。
第一,司法宣传力度,逐渐改变社会人士对未成年犯的偏见,让社会更多一些宽容、理解,将为未成年犯再社会化创造一个有利的空间。
第二,扬正气打击歪风,消除“黄灰黑”三色文化,严惩贪污腐败分子,减少消极影响,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氛围,将为未成年犯矫正心态、形成健康的心理提供有利的影响因素。
第三,庭的矫正作用尤其不容忽视。家庭作为人生活的第一个社会空间,对未成年犯的影响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应该特别注重做未成年犯亲人朋友的思想工作,劝导他们与未成年犯亲切相处、平等相待,使之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关怀,从而改邪归正。
(四)加强未成年犯自身灵魂的净化是避免其重蹈覆辙的关键所在。
内因是关键,要从消除未成年犯再犯罪的潜在意识,根本在于靠未成年犯自身。首先,未成年犯要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珍惜学习机会,养成良好的道德行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其次,要学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懂得做人的道理,懂得生活的目的。再次,要树立正确的劳动观,遵从一份劳动一份收获的理念,避免受骄淫奢侈的诱导。第四,要明辨是非,慎交朋友,树立正确的友谊观,不要被所谓的哥们儿义气所害,即使讲哥们儿义气也应以遵纪守法、不伤害他人为原则。最后,还应该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加强自治自防教育,自觉学法懂法守法护法。
注释
来源于张超《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的定量分析——以江苏省为例》载于2005(4)
[ii]邬庆祥等《未成年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影响因素的研究》载于《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2003(6)。
参考资料
[1]许华应:《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初探》,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
[2]宋林飞、朱力:《社会工作概论》,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
[3]张凌颖:《犯罪少年矫正方法的比较与思考》,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3年。
[4]刘强:《我国应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载于《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2004(6)。
[5]王顺安、甄宏:《试论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项目体系之构建》载于《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2005(1)。
[6]管晓静:《我国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之探讨》载于《中国青年研究》2005(1)。
任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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