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3112|回复: 0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成因及预防体系的研究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4-13 15:4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古道: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富则国富。未成年人正如早晨八、九点钟的朝阳,在他们身上寄托着民族振兴、国家昌盛的希望。我国拥有13亿人口,其中年龄在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就有3亿多人,占人口总数的四分之一。但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我国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正呈上升趋势,据权威资料统计,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初始年龄与九十年代初期相比已提前了一至两岁,14岁以下(含14岁)的少年违法犯罪比例正逐年上升,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所占比例已由1991年的1.3%上升到2002年的2.1%,在我国,有的学者将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贩毒吸毒并列为社会的三大公害,由此可见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紧迫性与重要性。从我国刑法理论上讲,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有的犯罪心理学家称这一时期为“危险年龄”段,其危险性源于这一年龄段的人们感情具有极端的不稳定性和情绪化,性格强烈,容易偏激,冲动起来往往又不计后果。
未成年人本身由于社会阅历普遍较浅加之分辩是非能力差,稍被旁人唆使便逞强好胜极易被坏人所利用。其犯罪动机是盲目、模糊的,往往只为显示自己,证明自己,不去考虑后果如何。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由单一性、松散性、突发性、偶然性向纠合性、紧密性、智力性、反复交叉感染等新的特征转化,已严重地影响着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的安定。未成年人犯罪在我国有一定的特殊社会背景,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绝大多数未成年人在家中都是独生子女,自幼被父母宠爱有加,如同“小皇帝”、“小公主”,大多数家长本着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理对子女的要求一律满足,逐渐养成其好吃懒做、好逸恶劳、唯我独尊、任性自私的诸多不良习惯。当这些养尊处优的未成年人步向社会时,就恰如温室中的花朵无法抵御风寒那样,当受到挫折或个人欲望得不到满足时,往往会失去自我,在人生的道路上走向歧途。目前已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律形式规定禁止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这部法律,对培养未成年人的良好品行,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产生有着深远的影响和提供了法律上的依照。为积极配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势头,使这些朝阳不受乌云的遮蔽,本文就如何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进行了一些思考,提出自己的一家之言,以期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尽绵薄之力。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特征
未成年人从年龄上讲,正值豆蔻年华、意气风发,有一种“我辈岂是蓬蒿人”的豪气,喜欢在异性面前炫耀、逞强。有时仅仅是为了证明自己的男子汉气魄,或者是为了取得异性的好感,就义气用事,打架斗殴,做事不计后果,这样发展下去很容易由口角纠纷发展成为刑事案件。另外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下,在一些未成年人不成熟的心灵里种上了贪慕虚荣的种子,处处讲排场,讲穿戴,讲吃喝,好逸恶劳,梦想一夜暴富,这样的心理极易导致他们走上了犯罪道路。
从目前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上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在知识结构上,未成年犯文化水平低;在家庭结构上,独生子女居多,其父母素质往往不高;在犯罪形式上,以团伙犯罪居多;在犯罪手段上,犯罪手段日趋成人化、残忍化。最近一、两年,许多地区又出现了由成人控制未成年人团伙行乞以至犯罪的形式,其客观方面表现为成人收买、拐骗、引诱、容留、授意甚至胁迫未成年人谎称病残、父母双亡、家乡遭灾、求医、求事无钱等,利用路人(市民)的同情心向路人(市民)行乞,并将行乞所得据为己有,任其自由支配。当未成年人行乞的金额达不到自己的要求时动辄施之打骂,甚至胁迫其实施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最终形成了有一定组织和规模的团伙犯罪。利用未成年人行乞以至犯罪的恶行严重摧残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剥夺了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权、健康权、接受义务教育权、被监护权,危害极大,已成为社会的一种公害。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从哲学的角度上讲,有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结果,必有导致其犯罪的成因。结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主要是主观、客观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未成年人犯罪主观方面的原因。
人的行为是其心理活动的外部表现。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是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因素导致的,这一特点具体表现在生理和心理发展的不平衡。从审判实践中分析,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
1、猎奇心理和消极的模仿心理。
未成年人在生理上和心理上,由于受自身年龄和社会阅历的限制都有着不成熟的特点,既对外界事物充满了好奇和求知欲,但由于自身社会阅历浅,辩别是非的能力差,对事物本身正确的判断力,在缺乏良性诱导的情况下,就会在好奇心的驱使下随心所欲,甚至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另外,有的未成年人在好奇的心理驱使去寻求刺激,从一些影视剧中对吸毒、抢劫等恶行不假思索盲目进行模仿,许多未成年人犯罪在犯罪前大多数无视自己的经济条件,经常出入高档娱乐场所、以抽好烟,喝名酒,穿高级服装,以吃喝玩乐为最大追求,以高消费显示自己的派头。一旦手头拮据,不肯通过正当的途径来获取自己应得的报酬,妄想不劳而获于是便实施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在不切实际的欲望驱使下,缺乏正确的生活目的,扭曲人生价值标准,为了达到个人享受的目的,他们便千方百计的去不正当的方式去弄钱,从而走上犯罪的不归路。
2、盲从和从众心理。
从哲学上讲自然人采取从众行为是为获得安全感,这是人的一种自然向往和能动适应群体生活的社会属性,即聚群性。常言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未成年人团伙性犯罪,就是基于未成年人同龄群体内相同的情感和相似的需要。
共同犯罪中,部分未成年人并没有认识自己的所作所为,只是随其他成员盲目从事,人云亦云,认为自己若不为朋友两肋插刀就是不合群、不仗义,会被其它的未成年人看不起,这些人在主观上没有明确的犯罪动机,是一种不假思索的盲从行为。
3、逆反心理和报复心理。
未成年人涉世不深,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尚未定型,是人格形成和发展的最关键阶段,也是逆反心理强烈的时期,对社会、人生的认识易表面化、直观化、感性化。在多元思维并存和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下,不能正确看待社会中的一些不良现象,从而造成对社会不满,甚至是仇视。
有的未成年人对家长的“棍棒教育”和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歧视成绩较差学生的做法不堪忍受,产生了强烈的对立情绪,当这种对立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而得不到宣泄时,有时可能为了一点小的起因就会导致他们采取暴力手段进行反抗。这也是近年来校园流血事件日益增多的因素之一。
4、无视法律、法制观念淡薄。
未成年犯一般文化程度较低,在他们头脑中几乎全无法律的意识,在行动中我行我素,做事不计后果。未成年人社会阅历浅、涉世不深、思想单纯、判别是非能力差,一旦交上品行较差不三不四的朋友,就会是非不辩,良莠不分,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5、自暴自弃的心理
犯罪前科的存在,将对未成年产生一系列的消极影响或者不利的法律后果,会导致其在民事和行政等方面的资格或者权利受到限制或者剥夺。前科制度是有效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之一,是符合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一种制度。但正如一把锋利的双刃剑那样,无限期地保留前科将给未成年犯带来长期的消极影响,在就学、就业、生活等方面产生诸多困难,影响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延缓他们复归社会正常生活的进程,还有可能使他们会成为社会新的犯罪隐患。有犯罪污点的未成年人受到社会的歧视,被社会贴上无形的“犯罪人”标签后,这些曾经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在社会的“有色眼睛”下极易产生自卑和消极心理,很可能“破罐子破摔”、自暴自弃,难于再次融入社会的正常生活,严重妨碍了他们自我改造、重新做人的进程,从而再一次走入犯罪的歧途。
(二)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原因
1、未年人犯罪的家庭原因。
家庭作为社会大家庭的一个基本组成单位,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中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古语中就有修身、齐国、平家、治天下的说法,可见家庭的和睦对社会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同时在未成年人的成长道路上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养不教、父之过”的说法虽然有失偏颇,但可见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的重要性。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教育来看:有的父母对子女过分溺爱,放任自流;有的父母因望子成龙心切,对孩子的期望值过高一旦不顺就恶语相伤,棍棒相加,孩子做了错事,根本不考虑孩子的自尊心,使其产生逆反心理,从而走上犯罪的邪路。有些未成年人犯罪与父母离异也有很大关系。有的家庭中,在父母中因一方死亡、离异、再婚、重新组成家庭后,继母或继父对孩子歧视、虐待。父母的离异本来对孩子的心灵是个极大的打击,孩子在思想上得不到良好的教育,在生活上得不到照顾,使未成年人从小心灵受到创伤,这样长久下去,长期得不到父爱和母爱的未成年人在心灵产生阴影后,很容易产生极端和自卑的心理。
同时,有的未成年人的父母自身素质差、好逸恶劳、游手好闲、追求享受,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本身就不能为子女做好模范表率作用,子女在其耳濡目染下很容易养成对其健康成长不利的恶习。
2、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因素。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人们越来越重视经济效益,而有些地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品德教育已跟不上时代的步伐,造成了随着社会不断进步的同时,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亦呈上升趋势。
(1)不良社会风气诱发未成年人犯罪行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在接受国外先进文明的同时国外的某些腐朽思想也接踵而来腐蚀着人们的思想。“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的蔓延,在污染了社会风气的同时对缺乏防范意识的未成年人的危害也就更大。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使一些不法之徒有机可乘。在一些地方,个别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贪污、受贿、谋取不义之财,过着纸醉金迷的生活。而这些社会的丑恶现象对未成年人犯罪充满了诱惑。另外,由于社会的帮教体系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对待业、辍学在家的青少年缺乏管理。一些待业和辍学在家的青少年,父母白天上班管不到,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又无专人组织他们学习,对他们进行教育。个别青少年在无人管教的情况下,行动自由散漫,天天东游西荡,一遇可乘之机,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2)不健康的影视、网吧、书刊的影响。
本来文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反映,影视书刊等文化传播媒介是未成年人了解社会,学习知识,接受社会思想观念的重要途径。近年来,由于文化监管部门的管理瑕疵,一些充满暴力、色情的书刊、黄色网站、淫秽的录像、VCD、DVD光盘充斥着校园文化市场。由于未成年人尚不具备足够的辨别能力和免疫能力,并且正处于性觉醒阶段,这些描绘淫秽色情、宣扬暴力以及腐朽生活方式的音像印刷制品,就象强酸强碱严重腐蚀着未成年人灵魂,象毒虫蛀食着未成年人的头脑,使他们丧失了意志,泯灭了良知,这种宣扬暴力、色情、凶杀的不良信息对涉世不深,生理上早熟而心理上不成熟的青少年来说,无疑具有相当的毒害和腐蚀作用。
3、错位的学校教育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可见培养品学皆优的学生之不易。学校是传授知识培养人才的场所,在升学率的硬性指标的压力下,大部分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对一些成绩较差的学生缺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简单地采取停课、劝退、开除等方法使这些学生失去了受教育的信心和机会。有的学校对后进学生往往置之不理,使他们受冷遇。这些所谓的“不良学生”有的中途辍学,有的破罐子破摔,从而被社会上的不法分子拉拢成为犯罪团伙的一员。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者也。老师的作用不单是传授学生书本上的知识,更重要的是让学生如何明理,如何辨别是非。同时学校教育也是多方面的,学生受教育也应当从各方面入手,特别是法制教育是必不可少的。而有的学校只是一味的追求升学率,根本没有开辟法制课,使得学生从小不能树立法制意识,不知什么是违法、犯罪,更不知在遇到危险时如何正确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的家长为使子女能考上大学,想方设法将子女送到升学率较高的学校读书,这些远离父母的学生在外寄宿,家长管不到,学校由于自身师资力量有限又不可能对学生的教育面面俱到,有些自控能力较差的学生在这个自由自在的小天地里,为所欲为。
4、法律体系上的空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
例如前文中所提到的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未成年人行乞,把未成年人当作发财的工具,但由于法律上的空白、导致有关部门打击清理该类人员时只能草草罚款了事,无法从根源上解决这一顽疾,于是如何通过司法途径和立法程序解决这一类问题是相当重要的。
三、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及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体系。
从年龄和心理成熟周期来看,未成年人正处于一个自我抑制能力薄弱时期,是一个需要社会各界予以塑造、教育、保护的时期。于是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着眼放在消除犯罪的原因和条件方面,放在预防和矫治本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方面,从而使刑罚的目的由事后的消极惩罚转向事前的积极预防,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抓早、抓小、抓苗头、抓原因,把未成年人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一)构建温馨家庭,筑牢家庭防线。
家庭的环境、父母的教育方法、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直接影响着子女的成长,并对子女的思想品德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一个良好和睦的家庭气氛环境,能够培养子女正常健康的性格气质、人生观和道德观,较有效地预防和制止个人犯罪心理和行为的产生。父母品行端正,注意言传身教,有利于帮助子女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为人父母者,首先就要以以身作则为子女作出表率。此外还应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既不要只图自己享乐盲目将子女推向社会,从此不闻不问,也不要因为自身的行为不端给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作为父母要切实担负起教育和抚养的义务,在教育方法上就不能走极端,要通过循循善诱使子女懂世事,有礼节,逐渐能独立处理自己在生活上遇到的各种问题,进而能理智地对待和处理生活中的各类人际关系。同时家长要特别注意子女在言行中流露出的不良倾向,要及时加以诱导和释疑,使其明白这样发展下去的严重后果逐渐教会子女正确思考和面对人生。
(二)社会各部门应加强联系群策群力构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体系。
1、未成年人犯罪的控制与预防单凭某一个部门的努力难以奏效的。这个社会性的问题需要社会各界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形成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工作网络。对于当前文化市场存在的“黄”、“赌’、“毒”泛滥之状况,文化监管部门应坚持不懈地进行整顿。游戏厅、录像厅、练歌厅等娱乐场所应明令禁止水成年人出入,一有违规,一查到底决不手软,司法部门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应加大打击力度。同时对反腐败斗争也应常抓不懈,以此不断净化我们的社会环境。
2、改变工作观念,以前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都是未成年犯罪后才进行管教,这样不但耗时巨大收效却甚微,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难以有机结合起来。基层政府、公安派出所应建立对青少年的监督管理机制,以预防为主,打击为辅。如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指定帮教对象,认真摸清底数、登记造册、随时掌握,分类帮教,对其集中进行法制教育班等方式,挽救他们。多组织青少年参加的电脑培训班、技能学校,进行公益活动,让未成年人学有所用,用健康、向上的社会活动充实其生活,帮助他们树立生活的信心。
3、实施爱心“帮教”工程。对已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要本着浪子回头金不换的理念对其不要盲目的加以处罚,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从法律的角度上把重大刑事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加以区别,把主犯同从犯、胁从犯、偶犯、未遂犯,过失犯等加以区别,充分体现坦白从宽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政策。同时,要争取、动员犯罪未成年人家长或者其他亲属的配合和支持,群策群力共同做好思想转变工作,为其创造一个良好氛围,以利改造未成年人罪犯,防止重新犯罪。切实落实刑满释放、解教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的安置、就业、就学的措施,让其有机会在社会舞台上重塑人生。
同时为尽可能缩小犯罪前科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应在司法机关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统一归口,规定合理的存档期限和销档条件,设置专门机构、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管理,销毁要有记录和必要的监督措施,并且不公开进行。同时,建立前科档案保密制度,加强对档案的严格管理,不得泄露档案内容,除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借阅、复制、摘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档案。
此外,必须加以注意的是,在对未成年犯的前科消灭制度进行立法的同时,还应当适时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中的与前科消灭制度相抵触的内容进行修改,例如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修改,以使未成年犯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尽快地得到真正建立,充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更好地体现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关注和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全面保护。
(三)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构建校园防线。
1、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学校在重视专业学科教育的同时要加强法律、道德教育,开辟第二课堂,把对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纳入德育课,并定期予以考核。组织他门参加一些社会实践,打开他们的视野,丰富他们的生活。做到校内校外,课内课外相统一,以形象,生动,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认真落实素质教育要求,贴近青少年实际,讲求科学,避免政治课、德育课教学形式化,把正确的是非观映入青少年学生的头脑中,积极抵制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使正气成为健康心理的支柱。将法律知识融于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卡通、动漫等娱乐形式中,通过各种心理活动情景训练,增强其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提高他们承受挫折和明辨是非的能力。
2、对待犯错误的学生切勿使用简单粗暴的处罚方式。由于受年龄的限制学生犯错误是不避免的,对待犯错误的学生应耐心教育,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其认识错误,从而改正错误,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起到教育的作用,达到以点带面,起到教育一个感化一片的目的。
3、正确对待校园“早恋”。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由于其心理和身理的特殊性,对异性充满了好奇是很正常的现象。对于“早恋”,校方大不必将其视为洪水猛兽,粗暴采取“棒打鸳鸯”,通知家长、开除、全校通报等处罚,可以对学生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其化“爱情”为友情,友好分手、共促学业。
(作者单位:孙文建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4-17 07:03 , Processed in 1.126125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