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3580|回复: 0

论构建未成年人社区矫治制度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4-13 15:5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我国从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发展演变的过程中,农业人口必然涌向城市,并在城市中完成其身份的蜕变,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不可避免的带来失业人口增加、犯罪率上升、社会治安不好等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亦是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如何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对国家的改革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就对乐陵市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析,揭示建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治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建立该机制的初步构想。
一、未成年人犯罪及矫治工作的现状
(一)2001年--2006年乐陵市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犯罪类型以财产型为主
财产犯罪一直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贪财性犯罪有一显著特点,未成年人经济状况窘迫,出于谋生的考虑,或是满足其消费欲望,往往采取盗窃、抢劫等手段达到获取财物的目的,因此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中,盗窃、抢劫占总数的70%以上。
2、团伙犯罪突出
参与团伙作案的人数约占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60%,而在团伙作案中,未成年人多以居住的地缘因素结合在一起共同作案,其中部分案件还有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作案。未成年人犯罪团伙越大,其做大案的可能性越大,社会的危害性也就越大。这是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小,当他们是单个或人数少的时候,往往胆子也小,在人多的时候,由于互相壮胆,互相激励的作用,犯罪就可能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而在有成年人参与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成年人往往起到引诱、唆使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
3、冲动型犯罪居多
未成年人处于个体生理急剧发育和心理发展激烈动荡的时期。14-18岁的未成年人个体生理发育和心理发育不同步。其生理迅速发育的同时,其心理发育显得相对滞后,其抽象思维能力很低,其判断能力较差,易受暗示,易受诱导,面对外界压力或挫折,易产生挫折感和报复心理。如我院审理的一起未成年人强奸一案中,该未成年人一开始是为了做好事,帮助迷路的老太回家,并且报警请求警察的帮助。在等待警察的过程中,忽起歹念,对才实施了强奸,其主观恶性并不强。
(二)乐陵市未成年人矫治工作现状
法院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涉罪的未成年被告人比例上升明显。据统计,2005年审结的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占刑事犯罪总数的23.5%;2006年该比例为41.2%;由于部分未成年被告人多数在无监护条件,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无法对其跟踪帮教,因此在决定刑罚时往往判处监禁刑,使一些主观恶性并不深、罪行并不严重的少年犯失去了缓刑考验的机会。
1、没有专门机构,责任难以落实
1999年6月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原则地规定了社会、学校、家庭各方对不良少年及罪错少年需热情帮助,不得歧视。但没有具体的负责机构与部门,如何来实施帮教,由谁来负责帮教,在开展帮教工作中,缺少可操作性的具体法规,社会、学校、家庭各管一段,公、检、法、司及有关组织也各行其是,没有形成合力,帮教责任难以落到实处。
2、没有专门的帮教队伍,帮教工作流于形式
从目前政法机关情况看:公安机关帮教工作落在民警身上,而民警的自身工人职责有户籍管理等千头万绪,真正能把精力投入未成年帮教工人的微乎其微。检察机关未检部门担任未成年案件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加之干警为数有限,投入具体帮教工作力量受制。
法院自2004年机构改革后,未成年犯罪案件集中在少年庭审理,以乐陵市法院少年庭为例,现有审判人员4人,却管辖着全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其主要精力必定放在审判上,庭外帮教工作花费精力必然有限。
3、帮教形式简单,经费无来源
帮教工作必须依靠一定的人员和依托一定的载体开展,必然需要一定的经费,但由于无人负总责,帮教工作的经费尚无专门列支,各级组织需要组织活动时,常常为经费而为难,无专门款项的立项使用。经费的制约,使得帮教工作难以活跃和丰富多彩,也削弱帮教工作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二、建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治机制的现实意义
(一)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
1、文化娱乐场所的负面影响
根据对乐陵市法院2001年来判决的未成年罪犯统计,涉及游戏机房、电脑房、歌舞厅的诱发犯罪的占30.9%。其中一起聚众斗殴案,双方聚集多人携带砍刀、铁管等凶器,在游戏机房内外大打出手,最后有10余人被定罪判刑。因此,文化娱乐场所成为青少年犯罪或青少年受害的高点。
2、学校教育方面的缺陷
在应试教育模式下,学生的考试分数成为衡量其优劣的唯一标准。有的学位为了追求升学率,搞分流教育法,即将学习成绩差,可能考不上高中的学生,集中成一个班,或分流到其他学校读书,使一些原本就学习困难的学生,精神上受到打击,自暴自弃。不仅学习上不再刻苦努力,并向纪律涣散、不求上进等方面发展,心理行为发生偏差。考察整个初、高中教育阶段,没有系统的法制教育课程,有的学校虽开设了法制教育课,基本上是一种灌输型教育,缺少针对性,有效性,系统性,更缺少贴近生活的鲜活性,法制教育的预期效果无法完全实现。
3、家庭教育上的缺陷
有的家庭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子女享受不到家庭温暖,形成心理和行为偏差;有的父母本身文化素质低,缺乏教育子女的有效方法,动辄打骂训斥;有的父母忙于工作无暇照顾孩子;而放任自流;有的父母经济拮据,疲于奔波就业而疏于管教;"寄居型"家庭的孩子,父母管不到,亲戚管不了。而另一些独生子女家庭,对孩子权端溺爱,生活上无微不至的照管,思想品德却得不到重视。
4、未成年人辍学、闲散情况突出
根据调查,乐陵市人民法院2001年至2006年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的是辍学在家或无业的。这些闲散未成年人原来就由于学习跟不上而无心读书,有的已染上各种不良习气,闲散在家如再缺少家庭的约束,或受社会上不良影响污染,极易走向犯罪道路。
(二)社区矫治机制的理论及作用
社区矫正,也称社区处遇,是相对于传统的机构式而言的一种新兴的罪犯处遇方式。社区矫正是让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以服刑者身份进入社会。它适应现代司法理念的发展、变化,从传统的观念加以更新或改变,倡导教育矫正罪犯的新观念,使罪犯改恶从善成为新人的最高人道主义,是一种有效的、彻底的社会防卫方法。
社区矫正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保全社会。其着眼改造罪犯、预防犯罪,它是从宏观上总体考察犯罪及再犯罪的危险。
第一,社区矫正有益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
第二,社区矫正有益于对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社区矫正有益于服刑人员解决就业、生活、心理等方面的问题,以利于其顺利适应社会。
三、构建未成年人社区矫治机制之设想
(一)预防、帮教概念
预防即事先防止,是指通过学习教育、监督管理等多种措施,防止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本文是专指对已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帮教专指对有严重违法或犯罪的未成年人受到司法处理后进行帮助、教育、使其悔过自新,重走正路途。本文所构建的犯罪预防和帮教机制,是指通过一定程序确立的,对具有不良行为或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建立在政府领导下,社区、学校、家庭及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专人负责,运用心理矫治和道德养成,使之重新健康成长的综合系统。
(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帮教工作程序
1、预防和帮教对象的界定。预防对象,即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规定的“不良行为”的。如旷课、夜不归宿;打架壮举殴、辱骂他人;以及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帮教对象,即受过行政处罚或少年劳动管教期满的;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宣告缓刑、假释及刑满释放的,犯罪时不满16周岁,依法不予处罚或情节轻微不起诉的未成年人。
2、预防和帮教对象确定、解除的程序及期限。凡发现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规定的不良行为,经教育不改的,应由学校或居委会确定为预防对象,也称“观护对象”(便于本人及家属的接受)。帮教对象由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或判决之前确定。“观护”或“帮教”对象一经确立必须登记建档,并向本人宣布。帮教工作期限一般半年至一年时间;对被宣告缓刑、被假释的,应在刑罚期满后增加考察期。解除程序。对符合解除条件的,由帮教工作组决定解除预防和帮教工作。并向本人宣布。
3、帮教工作方法。(1)建立帮教协议。与被帮教对象、学校、居委会和家庭联手,共同签订帮教协议,建立帮教小组。(2)寒暑假期间及双休日组织参加各类勤工俭学、社区公益劳动。(3)组织报告会和各项有益活动,辅导、指导学习文化。(4)个别谈心,了解思想,与家庭沟通情况。一季度定期写思想小结。
(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帮教工作格局
1、建立专门工作机构。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总责,立足学校和街道开展工作。从而兼顾社会各方利益,有利于全面开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和帮教。各街道综治办的人员来源,可从目前的教师队伍和政法干警中抽调。
2、建设志愿者队伍。(1)志愿者的要求。一是热心公益事业、有良好道德修养和一定的文化素养和法律常识;二是具备一定教育工作或社会工作能力;三是适应帮教工作的连续性,具有一定的时间保证。四是居住地离帮教工作地较近。学校的志愿者以校内共青团为主体。(2)志愿者来源。可从教师、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政法干部、大学生中挑选,也可以在相关的退休人员中选择。(3)志愿者登记审查制度。凡志愿者,应填写身份表格、简要介绍经历、资历、以与相应的帮教对象匹配。(4)志愿者培训制度。鉴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帮教工作,有其本身的特点和客观规律,以及帮教个体的差异,应对志愿者进行必要的培训,如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等等。(5)适当的补贴和奖励。应对志愿者的车费、误餐等付出给予适当的补贴。对作出成绩的应予奖励。
3、司法机关在帮教中的地位和作用。司法机关应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帮教工作中起主导作用。依照分工管辖,在案件处理或判决公布前,与被告居住地或所在学校综治部门联系,指导建立帮教小组或直接参与帮教工作;在综治办的统一协调下,为志愿者队伍进行相关预防和帮教工作的培训,指导预防和帮教工作的方法途径等。
4、街道在预防、帮教工作中的地位作用。在校学生的犯罪预防和帮教以学校为主,建立预防帮教队伍,定期与街道、家庭保持联系;街道应提供未成年人在社区的表现,并为处在假期中的青少年组织帮教等活动。依据“二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原则,对辍学或闲散在家的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和帮教工作,以居住地街道为主负责。
5、经费筹集及用途。原则上可考虑从以下几个途径筹措经费:政府拨款、企业赞助、社会募集。经费主要用于未成年人教育活动开支;教育活动基地建设;个别未成年人的特殊帮困;志愿者补贴和奖励。
6、建立有效的工作考核机制。(1)由市综治办对学校、街道综治部门和志愿者队伍,作出相应的工作制度、考核评比办法。(2)在工作考核中,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票否决制。(3)在考核办法上,可采用绩效考核、结果考核、过程考核等多种方法。
作者单位:郑春笋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贾凤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4-17 05:49 , Processed in 2.832094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