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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执行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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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4 14:2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A执行案件的法律意见

一、大连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函与法院判决书的差异
1、大连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于2009年X月X日和2009年X月X日提供给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两份承诺函。依据2009年X月X日承诺函的表述:B公司同意借款给大连C劳务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数额不超过40万元。按照B公司意见,其一是其只借款给C公司40万,由C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不承担责任;其二是超过40万部分由C公司自行解决。
2、依据大连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和大连中院的的判决书,其一是B公司在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二是B公司须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其三是B公司逾期支付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显然B公司的承诺函的承诺内容与法院的判决书的判决内容有明显区别,即B公司是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而非其承诺的借款责任;B公司的40万元连带清偿责任须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B公司逾期支付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显然依据判决书,B公司的40万元赔偿并非可在任何时间支付,拖延支付也不是不用承担责任,B公司的40万元赔偿必须在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拖延支付要承担责任。
4、显然法院的判决加重了B公司的责任,而不是限定于其承诺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B公司虽然对一审判决不服而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执行的依据是B公司的承诺函还是法院的生效判决书?
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执行的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具体到本案,执行的依据是大连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09)甘民初字第73XX号和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大民一终字第24XX号判决书,而非依据筑成公司的承诺函。
2、依据(2009)甘民初字第73XX号和(2010)大民一终字第24XX号判决书,B公司应在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逾期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逾期债务利息的计算
1、一、二审判决书于2010年X月X日生效,B公司应于2010年X月X日前支付40万元。
2、B公司与2011年X月X日支付20万元,延误了160天;2011年X月X日支付了19.7145万元,拖延了223天。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22,314元(详见附件)。
4、因B公司未能依法履行判决,故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38条规定,申请执行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故作为被执行人的B公司应当支付执行申请费2800元。
综上所述,依法B公司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2,314元和执行费2800元。

申请人:A
代理人:
2012年3月19日

办案单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附件
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单位:年利率%)
调整时间    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  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  
2008.12.23        4.86                       5.31                 
2010.10.20        5.10                       5.56      
2010.12.26        5.35                       5.81        
2011.02.09        5.60                       6.06      

20万*(27天/365天*年利率4.86%+67/365*5.10%+45/365*5.35%+22/365*5.60%)=
20万*(0.00359506849+0.00936164383+0.00659589041+0.00337534246)=
20万*0.02292794519=4585.59元
19.7145万*(27天/365天*5.31%+67/365*5.56%+45/365*5.81%+83/365*6.06%)=
19.7145万*(0.00359506849+0.00936164383+0.00659589041+0.01378027397)=
19.7145万*0.0333328767=6571.41元

(4585.59+6571.41)*2=223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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