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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在内地一方在香港的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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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0 14:3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在内地一方在香港的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79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字〔1979〕65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离婚当事人一方在内地一方在香港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仍可按照我院1956年7月21日(56)法研字第7374号复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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