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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采取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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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2 12:2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采取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鲁高法[2006]35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采取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于2006年9月5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你们,望在审判实践中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2006年9月11日



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采取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统一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中采取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执法标准,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申请和受理

1、诉前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就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采取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知识产权实施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知识产权的合法继承人等。知识产权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知识产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提出请求的,应告知其通过知识产权人提出。

2、申请人可以就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申请人可以就商标权、著作权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申请人不能单独就专利权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措施,但可以在申请诉前禁令的同时,申请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申请人可以就所有知识产权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3、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该类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向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对该类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4、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

申请诉前禁令的,申请状应当载明:(一)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二)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三)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知识产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据:(一)证明其权利真实有效的文件;(二)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

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状应当载明:(一)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二)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三)请求保全的证据拟达到的证明目的;(四)申请的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自己难以依法猁的具体说明。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状应当载明:(一)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二)申请保全的具体内容、范围;(三)申请的理由,包括不进行财产保全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

5、申请人申请诉前禁令和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也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6、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立案。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是单独案件,诉前禁令案件编(XXXX)X民禁字第X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编(XXXX)X民证保字第X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编(XXXX)X民财保字第X号。

立案庭立案后交知识产权审判庭进行实体审查并下达裁定。

二、审查和裁定

7、对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首先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对权利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审查其权利是否合法存在。例如,是否有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是否有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申请,主要审查是否存在有效的独占实施许可或排他实施许可合同。

8、在对申请人资格审查的基础上,要对权利有效性进行审查。对权利有效性的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提供权利有效存在的证据,如专利证书、专利缴费凭证、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的原始手稿或登记证明等。对专利权中实用新型专利,还要审查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该专利受保护的记录等。

9、在权利有效的基础上,要对是否符合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采取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进行审查。

在审查诉前禁令申请时,重点审查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以及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三个方面。只有侵权可能性非常大时,才可以作出诉前禁令的裁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不仅包括财产损害,还包括商誉和人身权利损害以及市场竞争优势的严重丧失。“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判断要注意考虑诉讼时效的状况,看申请人是否怠于主张权利。在审查“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要考虑不采取禁令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会比采取禁令可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更严重。

在审查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时,重点审查侵权的可能性和证据保全的必要性。申请人应当有证据证明或者合理理由说明,被申请人掌握有涉及被控侵权行为及侵权责任的证据而申请人自己难以依法获得,而且有关证据一旦被毁或者隐匿将导致对申请人非常不利的后果。

在审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重点审查不立即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是否会出现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等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

10、在符合采取有关措施条件的情况下,还要对申请人是否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担保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应当是现金或银行存款担保,或者合理有效的保证、抵押担保。在诉前禁令案件中确定担保的范围时,应当考虑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所涉及的商品销售收益,以及合理的仓储、保管等费用,停止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的合理损失等。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中确定担保的范围时,一般应以被保全的实物的价值和支付相关费用为限。在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中确定担保的范围时,一般与申请人请求保全的数额相当。对资信良好的企业自己提供的信用担保,经审查也可予以认可。

11、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采取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书面裁定。

专利案件案情比较复杂的,或者其他案件侵权可能性判断难度较大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传唤当事人询问,或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然后再及时作出裁定。

三、裁定的执行和复议

12、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作出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并立即执行。

诉前证据保全应当由熟悉保全所涉领域技术问题的人员参与进行,必要时由法院工作人员对证据保全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录像,并作详细记录,由在场人签字确认。

13、对涉及计算机软件纠纷案件的诉前证据保全,应当首先责令被控侵权人提供被控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同时分别采用以下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

(一)对存储有被控计算机软件的光盘等介质进行查封扣押;

(二)对装载有被控计算机软件的计算机进行查封扣押;被控计算机软件为网络版的,同时查封扣押服务器和客户端计算机。

(三)对装载有被控计算机软件的计算机硬盘拆卸后进行查封扣押,同时对被控计算机软件运行环境进行详细记录;

(四)对装载有被控计算机软件的计算机硬盘内容采用镜像技术进行镜像;

(五)对装载在计算机上的被控计算机软件进行复制。

14、对涉及计算机网络纠纷案件的诉前证据保全,分别采用以下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

(一)对装载有被控计算机网络内容的网络服务器的存储内容采用镜像技术进行镜像;

(二)通过互联网对被控计算机网络内容的相关页面进行屏幕复制;

(三)通过互联网对被控计算机网络内容的相关页面进行复制。

15、在执行诉前禁令裁定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项措施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可以解除有关措施。

16、诉前禁令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而解除,但申请人同意的除外。

17、当事人对诉前禁令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18、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二)不采取有关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申请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人民法院经审查复议申请,认为原裁定正确的,应当以书面通知形式维持;认为原裁定不当的,变更或撤销原裁定。

19、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采取的措施。被申请人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不视为申请人已提起诉讼。

20、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申请人提起的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21、诉前禁令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终审判决执行终结时止。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具体期限。

四、其他

22、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的申请的,由审理侵权纠纷诉讼的合议庭直接审查并作出裁定,不单独编立案号。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参照本意见执行。

23、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与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有不同规定或有新规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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