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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承认与执行国外仲裁裁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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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4 11:2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申请承认与执行国外仲裁裁决案例  




案例一、英国某货运公司申请承认及执行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作出的海事仲裁裁决案

申请执行人:英国某货运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货运公司”)

被申请人:中国某技术咨询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公司”)

货运公司(船东)与技术公司(租船方)之间,因“M号”租船合约一事产生争议。货运公司根据双方租船合约中的仲裁条款,向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申请仲裁。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作出终局裁决。裁决生效后,技术公司未自动履行裁决内容,货运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申请执行,并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向被申请人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交了申请执行书及有关的文书材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仲裁裁决进行审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就本案作出的仲裁裁决,符合《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决定》应当承认及执行的规定,不具有《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一、二两项所列拒绝承认及执行的情形,亦不违反我国加入该公约时作出的保留性声明条款,对其效力应当予以承认。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裁定:对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就货运公司与技术公司关于“M号”租船合约一事作出的终局裁决的效力予以承认。技术公司自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该仲裁裁决确定之义务。申请执行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案例二、广州某运输公司申请承认及执行伦敦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案

申请人:广州某运输公司。

被申请人:美国M公司。

申请人根据与被申请人订立的租船合同,将其三个轮次的轮期租给被申请人,由于被申请人没有按期支付租金,申请人撤销了租船合同。根据租船合同的仲裁条款,申请人在英国伦敦提交仲裁。临时仲裁庭作出了租船合同争议案的三份仲裁裁决,裁决被申请人应偿付申请人租金共1985975.21美元及其利息和申请人因仲裁支出的费用。仲裁裁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支付了部分租金,后又停付租金,尚欠申请人1232112美元及年利率为9%的利息。

申请人了解到中国某外运公司曾向被申请人租用了申请人所有的“K”号轮,并拖欠被申请人运费和延滞费共253592.55美元,准备支付给被申请人。申请人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和执行上述三份仲裁裁决,划拨某外运公司准备支付给被申请人的款项,作为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债务的一部分。申请人同时提交了上述三份仲裁裁决书正本及租船合同仲裁条款的副本和上述文件的中文译本。

广州海事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三项裁决符合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条件。据此裁定:一、承认伦敦临时仲裁庭作出的租船合同争议案的三份仲裁裁决书的效力。二、划拨被申请人预期可在某外运公司得到的运费和延滞费共253592.55美元给申请人。



案例三、香港某航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伦敦独任仲裁员作出的裁决案

申请人:香港某航运公司

被申请人:中国某经贸公司。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了以金康合同为范本的航次租船合同。合同履行中,因滞期费等问题发生争议,申请人按照合同附加条款第38条“仲裁条款”的规定,将争议提交伦敦仲裁机构仲裁。伦敦仲裁庭作出终审仲裁决,判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立即支付滞期费123401.38美元及按年利率为5.5%的利息,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共计2261.6英镑。

申请人向大连海事法院递交了承认和执行伦敦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申请书,同时提交了英国伦敦独任仲裁员克里斯蒂芬·莫斯在伦敦作出的终审仲裁裁决书正本,终审仲裁裁决书的理由和根据等有关文件及中文译本。

大连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租船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约定产生纠纷在英国伦敦仲裁,仲裁条款约定是双方的合意行为,合法有效。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英国伦敦进行了仲裁,英国伦敦仲裁员克里斯蒂芬·莫斯所作的终审仲裁裁决书,仲裁程序合法,仲裁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及社会公共利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故该仲裁裁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和执行国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大连海事法院裁定:承认由英国伦敦独任仲裁员克里斯蒂芬·莫斯作出的终审仲裁裁决书的效力并予以执行。

裁定送达后,被申请人对大连海事法院管辖该案提出异议,其理由是: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不在大连,该案不应由大连海事法院管辖,而应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大连海事法院审查后认为:租船合同纠纷属海事案件。对于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海事案件终审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海事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大连海事法院裁定:驳回被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并立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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