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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经济帮助、经济赔偿和经济补偿离婚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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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7 12:2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离婚纠纷中经济帮助、经济赔偿和经济补偿离婚精神赔偿
  一、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1、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条件:(1)一方生活困难在离婚时已经存在,而不是在离婚后的任何时间。
  (2)“一方生活困难”指依靠离婚后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3)另一方必须有给予帮助的能力,帮助的形式不限于金钱,也可以是生活用品或房屋的居住权。
  3、经济帮助的具体方法。 一般法院会根据受助方的年龄,身体条件等情形确定,一般是采取一次性资助。
  二、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1、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2、条件:(1)夫妻之间采用约定的夫妻财产分别制,也就是夫妻约定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财产归各
  自所有。
  (2)一方履行了特定义务,为婚姻尽了较多义务,比如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
  三、离婚时的经济赔偿
  1、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
  3、条件:(1)要求精神赔偿的前提是离婚,在婚内提出或离婚请求被法院驳回的情形下,得不到赔偿。
  (2)请求方为原告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请求方为被告的,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也
  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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