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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盗窃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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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9 10: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审判长: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王希胜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担任A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开庭前辩护人仔细阅读了起诉书,详细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  
现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一、鉴于被告人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结合本案相关证据和现行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辩护人被告人A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2.1 被告人到案后基本如实主动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据“坦白从宽”刑事政策,可考虑酌定从轻处罚。
2.2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积极的悔罪表现。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诚恳交代犯罪事实、认罪伏法的态度明显。其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实愿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xxx》、《辽宁省高院xxx》等对自愿认罪从轻处罚等规定,依法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2.3 客观上被告人盗窃的车辆已经被办案机关追缴并返还受害人,受害人的损失基本得以挽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危害后果得到一定程度减轻,从而最大限度地弥补了由于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危害后果。基于此客观事实,希望法庭酌定从轻处罚。
2.4 被告人无前科劣迹,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处分,一贯表现良好,只是因为生活所迫一时糊涂才走上犯罪道路,主管恶性较轻,人身危险性较低。
2.5  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可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xx,父亲xx,x;其妻子xx,xx刚生一男孩。被告人家境贫穷,家庭负担沉重,无稳定生活来源,其犯下如此罪行与他急于摆脱生活现状有根本因果关系。其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他文化教育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漠和一时心存侥幸也有很大关系。  
现被告人经过看守所关押教育及本次庭审,已悔悟,对自己先前犯罪行为痛悔不已,其多次表示要改过自新,用自己的双手诚恳劳动来养活自己,报答家人,再也不触犯法律。
综上所述,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    律师
2012年10月31日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4 16:06:58 | 显示全部楼层
结果:经过律师对当事人的指导和法庭辩护,此案当事人最终得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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