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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1〕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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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1 15:5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调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1〕130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决定调整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权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权限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一)在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企业以及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且注册资金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的其他企业;
(二)在市内四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地驻连机构及中、省属企业;
(三)市直机关、市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市级有关部门登记、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外地驻连的机关事业单位;
(四)在我市取得合法就业资格且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及台港澳地区居民;
(五)聘用单位在大连的军队军级以下文职人员。
此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还负责管辖在我市有重大影响或复杂疑难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和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案件。
二、关于各区、市、县、先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权限
各区、市、县、先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关于特殊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权限
(一)在多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管辖。管辖原则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管辖权限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固定的(包括建筑施工企业、承揽外包业务或者完成临时性工作等),劳动者申请仲裁时,用人单位已不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用人单位注册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管辖权限。
(四)各区、市、县、先导区因管辖权限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我市以往出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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