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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北京B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返还扣押证件、办理离职手续、支付拖欠工资及补偿金、缴纳社保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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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8 15:2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与北京B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返还扣押证件、办理离职手续、支付拖欠工资及补偿金、缴纳社保纠纷案


x年x月x日A与B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A获得相应适任证书后在船实际工作x个月。
A于x年x月x日开始上船,于x年x月获得三副适任证书。
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B安排A在船上工作。2010年x月x日A回国休假至今一年多B未工作。
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未在船上工作期间,B未依法按B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A工资,B拖欠A工资xxxxx元,B还应支付xxx金xxxx元。
B未依法为A缴纳x年x月至x年x月,….五险,B应补交五险并承担相应滞纳金。
鉴于B未依法为A缴纳五险,并且未支付未上船期间的最低工资,A于2012年x月x日依法通知B解除了劳动合同。
依法B应支付A四个月的解除劳动合同xxx金xxx元。
工作期间B收取并保管了A的大连海事大学毕业证书、护照,并在海事管理部门为A办理和保管了海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船员服务薄、水手证、三副适任证书、G证、船员健康证、国际预防接种证书,上述证书在劳动合同解除后B应返还A。
另B须为A出具解除xxx证明书,为B办理xx、xxx关系、xxx关系转移手续,和xxx证注销手续。
因B违法要求A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和交纳各种不合理费用,双方协商不成,故A提起诉讼,希望依法处理。
2012年X月X日



原告代理词
一、原告陆上待派期间最低工资问题
1.1 特别行政法规:
原告作为船员,应优先适用特别行政法规,即应优先适用国务院颁布的《船员条例》。
《船员条例》适用范围为: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原告200x年x月x日取得船员服务簿,具有船员身份。
被告所提到的《船员条例释义》属于学理解释,被告对其适用范围作限制解释与《船员条例》规定相矛盾,不应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
用人单位所在地在北京,应按北京每年的最低工资支付原告待派期间的最低工资。
1.2部委规章:
依据《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1994年10月8日)、《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1.3 地方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1.4   x%经济补偿金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x%的补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原告五险一金问题
2.1  依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1995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1997年7月16日)第十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原告享有劳动社会保险待遇,被告应依法为原告补交拖欠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船员条例》第二十五条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
2.2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原告应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5条至第20条对被告的法定义务有具体规定。
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积金纠纷属于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法院应受理。
三、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问题
3.1  庭审中被告认同其收到原告的《离职申请书》,也认同原告提出《离职申请书》前其未能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保。
原告离职申请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2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本案原告的诉请是依据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前的12个月最低工资(北京市标准)作为计算依据的。
四、返还证件问题
4.1 劳动部规章:《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五、证明及关系转移
5.1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被告拖延办理相关手续,扣押证件,原告保留进一步主张损失的权利。
六、被告培训损失问题
6.1 被告主张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二十二条二款:“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合同书》52条:“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6.2  适用违约金或补偿金的前提条件是:原告违反《劳动合同法》或违反合同约定解除,才有义务支付培训费用。原告解除合同的理由是: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及长时间无法安排合理的船上工作。另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在陆上待派期间)。原告的解除合同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和《合同书》第42条第2、5项规定,属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无需支付违约金或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6.3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故《合同书》52条约定中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应是无效的。
七、原被告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
7.1  原告获得毕业证书时间是200x年x月,但原告200x年x月x日取得船员服务簿,具有船员身份,应适用特别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的《船员条例》,受《船员条例》保护。原告作为船员,具有劳动者身份,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原被告劳动合同签订之日为200x年x月x日,从该日起双方具有劳动关系。
7.2 《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全面履行。《合同书》15条约定为甲方按规定“乙方缴纳社会保险”条款有效,被告不得违约。
7.3 即使按被告主张,条件具备之后的劳动期限才开始,这也只是有劳动合同约束下的劳动期限。而劳动期限开始之前的时间段内,双方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基于事实劳动关系这一事实认定,被告也有法定义务为原告支付最低工资、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7.4  劳动合同生效日—200x年x月x日至200x年x月原告毕业时间,双方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在校学生是否能够成为劳动合同的主体关键在于其劳动者资格的认定,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是指自然人依法成为劳动关系中的主体条件,它包括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两个方面。在劳动权利能力方面,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民年满16周岁即具备劳动能力,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享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就在校学生而言,只要其年满16周岁即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就应当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同时在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取得毕业证书是在校学生成为劳动者的前提条件,其劳动权利能力并不能因其学生身份而受限。决定一个自然人是否有劳动行为能力的因素有年龄、健康、智力、行为自由等,对于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来说,绝大多数属于健康群体,具备自我支配劳动能力的权利和能力。
在校学生成为劳动者没有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
原告已经具有船员身份,受《船员条例》保护。
八、对被告答辩意见的异议
8.1 原告主张应扣减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时间问题
8.1.1 《合同书》第5条约定的是以年为单位的“综合工时制”。原告外派期间,依据《合同书》第12条约定: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已经包含在外派期间的工资总额中,即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期间被告已经支付加班费,如此就不存在另行安排外派期间串休问题,自然不应扣减待派时间,也不应少支付待派期间的最低工资总额。
8.1.2 原告待派期间的最低工资是每月按月计薪天数21.75天来支付的,不包括休息日、年休假时间的工资,被告扣减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时间是对法律的误解。
8.2 原告拒绝被告以水手身份上船问题
8.2.1 被告提出的原告在获得三副适任证书(201x年x月x日)之前和之后,安排其以水手身份上船被原告拒绝不属实。原告201x年x月x日已经获得三副适任证书,再安排原告以水手身份上船并不合适。
8.3 关于被告以原告未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为由拒绝为原告缴纳社保问题。
被告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不以员工是否缴纳个人部分作为是否履行其法定义务的前提,且被告应代扣代缴个人部分。若个人部分不足,被告应先行垫付,再与员工结算,被告中途停止缴纳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法律依据。
另原告尚有x元(x美元)保证金由被告保管未动用。依据《合同书》第47条规定,已经作为个人缴费部分预支给被告,被告却违约未使用。

原告代理人 :王希胜律师              
                   2012年11月  日

[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13-4-28 15:45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4 15:46:53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案被告满足原告大部分诉请,调解结案。

[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12-12-14 15: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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