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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购交强险发生事故 先行承担交强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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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4 11:3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未购交强险发生事故 先行承担交强险责任


作者:郑吓保

        凤山县农民罗某开自己的摩托车来南宁办事,岂料和黄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黄某车上的女孩小梁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因罗某没有给自己的摩托车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小梁父母要求罗某应先按照国家规定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罗某和黄某按过错分担民事责任,小梁父母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6月10日上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罗某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再由其承担20%民事责任,共赔偿小梁父母约17万元。

        案情:喝完喜酒回家途中遇车祸


        2010年12月18日18时25分,8岁的小梁刚从邕宁区亲戚家喝完喜酒,搭乘黄某摩托车回良庆区大沙田家,岂料在南宁市邕宁区清泉路与新新村乡村公路交叉路口路段,适有罗某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对向行驶至上述同一地点,两车交会时发生碰撞,造成小梁等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同月26日,小梁经抢救无效死亡,共支出医疗费约4.8万元。

        2011年1月5日,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黄某驾驶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遇相对方向来车时不靠右行驶,在事故中过错严重,作用较大;罗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事故中过错轻微,作用较少,黄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小梁等人不承担该事故责任。


        争议:未买交强险肇事险责如何赔


        事故发生后,黄某赔偿小梁家属共20万元,但罗某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今年3月30日,小梁家属便将罗某、黄某诉至邕宁区法院,要求罗某先按照国家规定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后,不足部分由罗某、黄某连带赔偿。

        被告罗某辩称:本案交通事故完全是黄某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我方的摩托车虽然也整车判定不合格,但只是违反安全管理行为,绝非本事故的成因。即使我方的机动车整车判定合格,本次事故仍不能避免,不同意先在交强险责任内承担责任。


       判决:肇事车主应自行承担交强险限额内损失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对本案的交通事故作出的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以及认为黄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小梁等人不承担该事故责任,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客观事实,法院予以采纳。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不能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采取的是过错归责原则。综合本案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过错程度,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等具体事实,黄某、罗某应按8∶2的比例分担交通事故民事责任为宜,即黄某承担80%民事责任,罗某承担20%民事责任。罗某辩称已方摩托车虽然整车判定不合格,但只是违反安全管理行为,绝非本事故的成因,因此对本次事故的成因无任何过错,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罗某明知其所有的机动车没有购买机动车交强险而在道路上行驶,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致使原告无法按照交强险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原告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罗某应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先赔付原告方后,双方再按交通事故责任过错分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黄某、罗某违反道路交通规章直接结合以致小梁死亡,构成共同侵权,因此黄某、罗某对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扣除交强险责任后的各项经济损失应当互负连带责任。


        综上,经核算各项损失后,6月10日上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罗某在11万元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小梁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32万元中的11万元。罗某在1万元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医疗费约4.8万元中的1万元。另外,罗某还需要赔偿扣除上述交强险限额余下损失的20%约5万元。黄某赔偿小梁家属扣除交强险余下损失的80%,扣除其已赔偿的20万元,尚应赔偿1000元。黄某和罗某对交强险责任之外的赔偿责任互负连带责任。


        主审法官:积极购买交强险防患未然。


        南宁市邕宁区法院交通巡回法庭的法官指出,自2006年7月1日起,我国实行交强险制度,交强险为法定保险和强制保险,具有社会保障和社会公益的性质,旨在充分有效保护受害人人身、财产权益。一些机动车辆,尤其是农村群众为省保费,没有投保或续保的现象屡见不鲜,导致交通事故产生的风险不能被分解,加重侵权人个体负担,也使受害人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救济,甚至产生执行不能的风险,不利社会和谐稳定。


  法官呼吁,一是加强普法宣传,让交强险的作用和意义深入人心;二是交警部门要加强机动车管理,加大对未依法投保机动车上路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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