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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交强险 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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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4 11:3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未投交强险 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郭秀娣  
案情:2009年10月2日,陈锋驾驶摩托车与王元所驾驶的摩托车在三元区国道小蕉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陈锋受伤、陈锋车子损坏的后果。为此,陈锋到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接受治疗,共住院 45天,花去医药费38200元,并经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八级伤残。三明市公安局三元交警大队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陈锋负事故次要责任,王元负事故主要责任。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陈锋将王元及其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三明中心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项下的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120000元及车辆损失2000元,而超出部分则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由陈锋承担30%的责任,由王元承担70%的责任。

审理:在庭审中查明,王元为其车辆在太平洋保险三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保险期间为2009年9月28日至2010年9月27日,到期后,王元未及时到保险公司再行投保。为此,保险公司拒绝对原告的损失作出赔偿,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已不在保险期间内,王元没有及时进行交强险的续保已经免除了其赔偿责任,因而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也应由王元自行承担。

原来,王元因一时疏忽,竟未及时到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导致所投交强险过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王元未按法律规定及时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而交强险是国家法律规定必须强制保险的险种,未投保交强险不允许上路行车。王元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对投保交强险负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其违反规定未及时进行续保,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法院最后判决王元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全额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120000元、车辆损失2000元,而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则按原被告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进行比例分担,因该交通事故系机动车之间碰撞发生的交通事故,按交警责任认定书,陈锋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应自行承担30%的的损失;王元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对因交通事故造成陈锋的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评析:交强险是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具有社会保障性,是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设立的保障性保险,旨在确保第三人即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救济。我国之所以设置机动车交强险,其目的就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

对于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相关人身和财产损失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若未投保,交警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包括扣留车辆并要求补办相应手续,还可处以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在实践中,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就直接上路行驶的例子很多,一旦发生事故,如何公平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在司法审判中一直存有较大的争议。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直接按照事故责任大小来划分,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按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分离出交强险部分,将交强险部分直接归责于未投保交强险的肇事方,而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赔偿责任则按事故责任大小来确定。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规定必须投保的,是每一名车主应尽的法律义务。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不考虑交强险赔付限额,单纯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的话,将无形中大大降低了受害者获得赔偿的可能,而属于交强险部分的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恰恰是由于肇事方未投保交强险的违法行为引起的。这样就出现了受害者将要为肇事者的违法行为买单的局面,这是很不合理的。所以,若肇事机动车方未投保交强险,其所引发的该交强险赔付责任理应由其自行承担。让肇事方为自己的过错买单,这样的处理结果能促进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履行强制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这有利于公平地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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