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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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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4 10:4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安部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1年2月18日 公复字〔2001〕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以金钱为媒介的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桂公传发〔2001〕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公安部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5〕6号)同时废止。

发布日期:2001年0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1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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