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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致一人两处轻伤,致另一人一处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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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5 14:5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琐事持刀致使两名受害人中一人两处轻伤,另一人一处轻微伤;犯罪嫌疑人自身受轻微伤。
10月29日刑事拘留,2月5日释放,羁押99天。2月10日农历新年。
经法院审理,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辩护观点(略)

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王希胜律师
2013年2月5日

[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13-2-5 14:5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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