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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6月份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一年来人民法院审判毒品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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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6 12:4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6月份新闻发布会材料一

关于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的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 孙军工
(2010年6月24日)

各位记者:
大家上午好!“6•26”国际禁毒日临近,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一年来人民法院审判毒品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并公布4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对这四起案件的制造毒品罪犯夏志军、何平全,走私、运输毒品罪犯王正元、朱玉峰,贩卖、制造毒品罪犯刘巍,贩卖毒品罪犯李德忠等6名罪犯依法核准死刑。日前,这6名罪犯已被执行死刑。
一、2009年以来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是人民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一贯立场和做法。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参加禁毒斗争,高度重视毒品案件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严打”方针,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重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作用。2009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50928件,同比增长16.47%;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56125人,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17462人,同比增长8.78%,重刑率为31.11%,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4.81个百分点,对遏制毒品犯罪的发展和蔓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审判情况看,我国的毒品主要来自境外,以“金三角”缅北地区为主,但在境内制造氯胺酮等毒品犯罪也呈严峻形势;涉案毒品中,传统毒品海洛因、鸦片的比重,2009年为58.79%,同比下降7.09个百分点,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新类型毒品,2009年占39.72%,同比增长7.15个百分点,毒品种类多、新类型合成毒品多的特征明显;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更加隐蔽、狡猾。这对有效打击毒品犯罪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二、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坚持区别对待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第11条规定:“要依法从严惩处累犯和毒品再犯。凡是依法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即使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尤其是对于前罪为暴力犯罪或被判处重刑的累犯,更要依法从严惩处。”全国法院认真贯彻《意见》的要求,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和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具有将毒品走私入境,多次、大量或者向多人贩卖毒品等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对报请核准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凡符合判处死刑标准的,坚决依法核准。
本次公布的4起毒品犯罪案件中,罪犯夏志军、何平全伙同他人先后4次制造氯胺酮共计320余公斤,案发后查获280余公斤,还查获1000余公斤含氯胺酮的液体,且夏志军系累犯;罪犯王正元先后5次组织他人走私、运输甲基苯丙胺近36公斤,且曾因犯罪三次被判刑,罪犯朱玉峰先后4次指使他人走私、运输甲基苯丙胺38公斤,案发后查获甲基苯丙胺近43公斤;罪犯刘巍伙同他人制造海洛因勾兑液针剂并出售牟利,数量达160公斤,大部分已流入社会,还出资让他人学习氯胺酮制造技术,并制成氯胺酮1540克,且曾因犯罪被判刑;罪犯李德忠伙同他人跨省贩卖氯胺酮32公斤,还贩卖其他毒品,案发后查获氯胺酮12公斤。这6名罪犯中,2人制造毒品,2人走私、运输毒品,1人制造、贩卖毒品,1人跨省贩卖毒品,实施的多为源头性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且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均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是严惩的重点对象。
同时,对于具有严重情节的罪犯,也依法从严惩处。如,夏志军案中的罪犯徐祥平,虽系受雇从事制造毒品,但其多次参与、表现积极,系主犯,依法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该案中的罪犯何方明、陈勇、杨翠彬、游超,虽认定为从犯,但考虑参与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依法均判处无期徒刑。王正元案中先期到案的罪犯帅建飞虽系受指使而走私、运输毒品,但毒品犯罪数量巨大,且系主犯,已另案对其判处并核准死刑;该案中的罪犯翟建海、胡德彪亦系受指使而运输毒品,但运输毒品数量大,且系主犯,均判处无期徒刑。刘巍案中的罪犯迂飞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小于刘巍,但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案中的罪犯张金龙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互联网上发布出售氯胺酮制造技术的信息,并向高宝璠(fán)传授制造氯胺酮的具体方法,高据此制造氯胺酮1540克,依法认定属于犯罪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李德忠案中的罪犯夏世云受李雇佣贩卖毒品,系从犯,但亦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量刑时,坚持区别对待,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罚当其罪。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体现政策,给予从宽处罚。如,王正元案中先期到案的罪犯尹蜀鹏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罪犯张科锋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大,但二人分别协助抓获共同犯罪人帅建飞、刘乐锋,有重大立功表现,均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刘巍案中的罪犯聂兵,多次向多人贩卖海洛因勾兑液针剂数量大,但其犯罪后自首,并协助抓获“下线”关德鑫,有立功表现,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李德忠案中的罪犯马忠甫,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刑,本次又参与贩卖毒品,但其协助抓获主犯李德忠,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这种区别对待,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教育、改造大多数毒品犯罪分子。
三、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
据有关部门统计,2009年全国毒品犯罪案件破案数和查获毒品数比2008年均有大幅上升,今年第一季度的破案数同比也在上升。这一方面表明,我们的禁毒斗争取得了积极、显著的成效,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的禁毒形势依然较为严峻。
针对这种形势,最高人民法院在继续加大对严重毒品犯罪惩处力度的同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措施,加强对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指导。继2007年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之后,又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9年“6•26”国际禁毒日当天印发了《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认定,制毒物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制毒物品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等作了具体规定,加大了打击涉易制毒化学品犯罪的力度,对进一步遏制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从源头上控制毒品犯罪高发、多发,发挥了重要作用。
去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以宣传禁毒法为中心,围绕“参与禁毒斗争、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紧紧抓住全民、青少年、吸毒高危人群三个“关键点”,认真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通过庭审直播、集中公开宣判、媒体报道,深入基层发放禁毒资料,举办禁毒法制讲座,建立禁毒对象帮教制度,与社区、学校、团体建立禁毒工作协作关系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了禁毒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营造了禁毒人民战争的浓厚氛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为做好今年的禁毒综合治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多项措施。3月5日,为配合公安部在全国开展的禁毒严打整治行动,最高人民法院向16个毒品案件多发地区的高级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分别在4月、6月和9月集中开展禁毒宣传活动,形成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毒品犯罪的声势。最高人民法院也于4月1日公布了5起核准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人民法院2010年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做好毒品案件审判工作的同时,深入开展毒品案件调研,进一步加强审判指导,以禁毒宣传教育为重点,不断深化禁毒综合治理工作。据了解,各地法院特别是毒品案件多发地区的法院,在以往工作基础上,正积极探索禁毒综合治理的新形式和新做法,不断增强此项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今年的禁毒综合治理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6月份新闻发布会材料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四起典型案例

目 录
1. 夏志军、何平全等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2. 王正元、朱玉峰等走私、运输毒品案
3. 刘巍等贩卖、制造毒品案
4. 李德忠等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案例1
夏志军、何平全等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夏志军,男,汉族,1978年3月4日出生,无业。2001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1月15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何平全,男,汉族,1984年6月1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徐祥平,男,汉族,1976年8月28日出生,农民。1994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1997年8月刑满释放。
被告人杨翠彬,男,汉族,1988年10月14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何方明,男,汉族,1974年6月8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陈勇,男,汉族,1984年6月14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游超,男,汉族,1983年7月23日出生,农民。2001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4月10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王平,男,汉族,1976年11月4日出生,农民。
2007年三四月间,被告人夏志军与何平全预谋制造氯胺酮,夏介绍何向四川省成都市鑫新科化工仪器有限公司业务主管被告人王平购买制毒所需设备和原料。同年4月底,何平全找王平购得制毒设备和原料,利用夏志军提供的羟亚胺和传授的工艺流程,雇请被告人徐祥平、何方明、陈勇在成都市青白江区龙王镇自己家中制造氯胺酮约20千克。
同年5月上旬,被告人何平全找被告人王平购得制毒原料,利用被告人夏志军提供的羟亚胺,雇请被告人徐祥平、何方明、陈勇、杨翠彬在成都市青白江区福洪乡杨翠彬家中制造氯胺酮约20千克。
同年5月中旬,被告人何平全找王平购得制毒原料,利用被告人夏志军提供的羟亚胺,雇请被告人徐祥平、何方明、陈勇、杨翠彬及夏志军介绍的被告人游超及张波(已另案判刑)在成都市青白江区龙王镇何方明家中制造氯胺酮37.138千克。夏志军与何平全将这些毒品运至何的暂住地藏匿,后被查获。
同年5月下旬,被告人何平全与徐祥平租赁了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的一处厂房。何平全从王平处购得制毒设备和原料后,利用被告人夏志军提供的羟亚胺,由徐祥平组织杨翠彬、何方明、陈勇、游超等人在该厂房内制造氯胺酮。同年6月2日晚,公安人员在制毒现场抓获何平全、徐祥平、何方明、陈勇、杨翠彬、游超,当场查获氯胺酮246.2千克、含氯胺酮成分的褐色液体1 018千克和制毒设备、原料。后公安人员根据何平全的供述从其暂住处查获仿“六四”式手枪1支、子弹14发。同年12月4日,公安人员在夏志军的暂住处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仿“六四”式手枪1支、子弹3发及含氯胺酮成分的白色粉末78.64克、含麻黄素成分的淡黄色粉末611.33克。
综上,被告人夏志军、何平全伙同他人先后4次制造氯胺酮共计320余千克,案发后查获氯胺酮280余千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志军、何平全、徐祥平、何方明、陈勇、杨翠彬、游超违反毒品管制规定,非法生产氯胺酮,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王平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提供制毒设备和原料,其行为亦构成制造毒品罪。夏志军、何平全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具有杀伤力的枪支,其行为均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在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夏志军、何平全、徐祥平系主犯,均应按照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何方明、陈勇、杨翠彬、游超、王平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夏志军、何平全制造氯胺酮320余千克,数量特别巨大,且有部分毒品已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还非法持有枪支,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夏志军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何平全所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系自首,对该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游超亦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夏志军、何平全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徐祥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何方明、陈勇、杨翠彬、游超均判处无期徒刑,对被告人王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案例2
王正元、朱玉峰等走私、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正元,男,汉族,1965年12月7日出生,无业。1983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1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199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1年8月2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朱玉峰,男,汉族,1978年12月8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翟建海,男,汉族,1979年2月17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胡德彪,男,汉族,1976年4月17日出生,农民。199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5月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王平,男,汉族,1974年8月17日出生,农民。
2008年3月初,被告人朱玉峰指使帅建飞(已另案判刑)从缅甸走私毒品。帅建飞将毒品携带入境后,在云南省景洪市将毒品交给尹蜀鹏(已另案判刑),并安排尹乘客车运往云南省开远市。同月10日0时许,当客车途经云南省宁洱县一收费站时,公安人员当场从尹蜀鹏携带的旅行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7 000克。
同年4月初,被告人王正元在缅甸组织毒品货源后,由被告人朱玉峰安排孙大国(已另案判刑)在缅甸接取毒品。同月9日,孙大国指使他人将毒品运至境内,在云南省勐海县打洛镇交给马胜昔(已另案判刑),由马胜昔运往景洪市。当日18时20分,马胜昔在打洛镇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驾驶的摩托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21.821千克。?
同年5月中旬,被告人王正元在缅甸安排被告人朱玉峰让孙大国将上批剩余毒品运至境内。同月19日,孙大国指使他人在缅甸将毒品交给张科锋、刘乐锋(均已另案判刑),由刘乐锋驾驶摩托车在前探路,张科锋驾驶摩托车携带毒品跟随,运往景洪市。当日21时53分许,张、刘在途中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张科锋驾驶的摩托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5 430克。
同年5月底,被告人王正元将一批毒品偷运入境,并让被告人朱玉峰派人到云南省昆明市接货后运往湖北省武汉市。6月2日,朱玉峰指使被告人翟建海到昆明市接收了毒品,并于同月4日下午交给被告人胡德彪带来的被告人王平,胡又让王平将毒品交给与王平同来的黄小芹(另行处理),由黄携带毒品乘客车运往开远市,翟建海同车监视。后翟、胡、王、黄四人在昆明市汽车客运站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黄小芹的挎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3 910克。同年7月10日,朱玉峰在云南省临沧市被抓获。
同年10月25日,被告人王正元在缅甸将毒品藏在一件女式塑身衣内,让张少丽(另案处理)交给蔡明怡(未成年人,已另案判刑)带入境内运往武汉市,并指使杨小玲(另案处理)监视蔡明怡。同月27日15时许,蔡、杨乘客车行至昆曲高速公路乌龙收费站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蔡明怡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910克。?
同年10月27日,被告人王正元将毒品分别藏在两件塑身衣内,让张少丽将毒品分别捆绑在李萍(已另案判刑)、李妹(另案处理)身上带入境内运往武汉市,并安排熊忠宝(已另案判刑)监视。次日18时40分许,李萍、李妹乘客车行至景洪市小勐养收费站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二人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3 712.2克。同月30日,王正元在缅甸被抓获。
综上,被告人王正元先后5次组织、指挥他人走私、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35.7832千克;被告人朱玉峰先后4次指使他人走私、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38.161千克。案发后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42.7832千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正元、朱玉峰违反毒品管制规定,将甲基苯丙胺走私入境并进行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翟建海、胡德彪、王平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王正元、朱玉峰走私、运输毒品次数多,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按照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正元还教唆、利用未成年人走私、运输毒品,且曾因犯罪三次被判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翟建海、胡德彪、王平运输毒品数量大,鉴于三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王平系从犯,对翟建海、胡德彪酌予从轻处罚,对王平减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正元、朱玉峰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翟建海、胡德彪均判处无期徒刑,对被告人王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案例3
刘巍等贩卖、制造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巍,男,汉族,1970年2月6日出生,无业。1988年2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4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迂飞,男,汉族,1977年11月21日出生,无业。2005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9月2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侯瑛,男,汉族,1964年3月23日出生,工人。
被告人张朝刚,男,汉族,1970年2月17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聂兵,男,汉族,1980年10月14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关德鑫,男,满族,1964年6月8日出生,无业。2007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5月2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刘志顺,男,汉族,1962年11月11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高宝璠(fán),男,汉族,1971年1月31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张金龙,男,回族,1965年1月16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刘巍与迂飞合谋制造海洛因勾兑液牟利。2006年11月至2007年8月,由刘巍出资,二人共同或由迂飞单独数次购买海洛因共1 050克,用作制造海洛因勾兑液。刘巍先在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伙同被告人侯瑛制造海洛因勾兑液,后又在新城子区雇佣被告人张朝刚将勾兑液装瓶封口,制成针剂。至案发时,刘巍等人共制造海洛因勾兑液针剂53 560支(1.8克/支,共96.408千克)、600毫升瓶装勾兑液13瓶(约600克/瓶,共7.8千克)、矿泉水桶装勾兑液2桶(17.7千克)、2升瓶装勾兑液19瓶(约2千克/瓶,共38千克),合计约160 千克。其中张朝刚参与制造海洛因勾兑液2桶(重17.7千克)及针剂47 560支。
2006年11月至2007年9月间,被告人刘巍在沈阳市向被告人迂飞贩卖海洛因勾兑液针剂20 500支、600毫升瓶装海洛因勾兑液13瓶(折合针剂约3 900支)、2升瓶装海洛因勾兑液19瓶(折合针剂约19 000支),向周巍、靳丹平分别贩卖海洛因勾兑液针剂5 000支、17 000支。
2007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刘巍将制成的海洛因勾兑液贩卖给被告人迂飞,并将买毒“下线”介绍给迂飞。迂飞在沈阳市向靳丹平、周巍、王宏和被告人关德鑫分别贩卖1500支、1000支、240支和500支,并指使被告人聂兵向靳丹平、周巍、关德鑫分别贩卖960支、2000支和300支。
2006年12月至2007年6月间,被告人聂兵在沈阳市多次贩卖海洛因勾兑液针剂共计16 000余支。
2007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关德鑫在沈阳市3次贩卖海洛因勾兑液针剂共计800支。
2007年1月间,被告人刘志顺在广东省珠海市2次向被告人迂飞贩卖海洛因共计80克。
2007年5月间,被告人刘巍与高宝璠合谋制造氯胺酮。高宝璠在互联网上获悉被告人张金龙发布的出售氯胺酮制造技术的信息后,由刘巍出资,高宝璠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向张金龙学习制造氯胺酮技术,后高宝璠据此制造出氯胺酮1 540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巍与被告人迂飞违反毒品管制规定,结伙制造海洛因勾兑液后进行贩卖,刘巍还伙同他人制造氯胺酮,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侯瑛、张朝刚、高宝璠伙同他人非法制造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刘志顺、聂兵、关德鑫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金龙向他人传授制造毒品的犯罪方法,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刘巍伙同他人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曾因犯罪被判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迂飞伙同他人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小于刘巍,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侯瑛、张朝刚、高宝璠伙同他人制造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均应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聂兵贩卖毒品数量大,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和协助抓捕同案犯关德鑫的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关德鑫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刘志顺贩卖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张金龙为牟利,利用互联网发布出售制造毒品技术的信息,并向高宝璠传授制造氯胺酮的具体方法,高据此制造氯胺酮1 540克,犯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刘巍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迂飞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侯瑛、张朝刚、高宝璠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十五年,对被告人刘志顺、聂兵、关德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四年和十年,对被告人张金龙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4
李德忠等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德忠,男,汉族,1965年9月2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夏世云,男,汉族,1974年9月19日出生,无业。199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3年6月1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马忠甫,男,汉族,1975年7月23日出生,无业。1994年8月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8年5月22日刑满释放。
2007年10月至2008年4月间,被告人李德忠伙同顾小娟(已死亡)从四川省成都市购买 “K粉”(氯胺酮),由卖家通过物流公司寄运至福建省石狮市,李提取后在当地贩卖。李德忠、顾小娟先后雇佣被告人夏世云、马忠甫提取并向他人出售“K粉”,其中,夏世云提取3次共计8 000克“K粉”,马忠甫提取8次共计17 000克“K粉”。上述“K”粉大部分被售出,破案后在夏世云租住处查获“K粉”238克,在马忠甫租住处查获“K粉”5 100克。
2008年3月下旬,经被告人李德忠联系,被告人夏世云到重庆市购得大麻450克带回石狮市,夏与被告人马忠甫将大麻掺入香烟,重新包装成大麻烟,除部分贩卖外,破案后查获大麻烟丝100克。
2008年4月8日,彭方建(另案处理)在成都市的物流公司寄运李德忠购买的2 000克“K粉”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
2008年4月11日,被告人马忠甫到石狮市的物流公司领取李德忠购买的“K粉”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K粉”5 100克、甲基苯丙胺197.3克。
2007年6月以来,被告人李德忠在石狮市租住处私藏一支仿制“六四”式手枪及子弹3发。同年12月底,李德忠将该枪及子弹交由夏世云藏匿,后被查获。
综上,被告人李德忠贩卖氯胺酮32 100克、甲基苯丙胺197.3克、大麻450克。案发后查获氯胺酮12 438克、甲基苯丙胺197.3克、大麻烟100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德忠、夏世云、马忠甫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贩卖氯胺酮、甲基苯丙胺、大麻等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李德忠、夏世云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具有杀伤力的枪支,其行为均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李德忠贩卖毒品数量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还非法持有枪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夏世云、马忠甫贩卖毒品数量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夏世云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还非法持有枪支,应依法从重处罚并数罪并罚。马忠甫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李德忠,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德忠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夏世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马忠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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