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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运输毒品案(涉嫌运输1700克冰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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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8 17: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连市检察院指控陈某涉嫌的犯罪事实

1、2011年12月,何某指示下,让马某、陈某从重庆携带1000克冰毒到大连,交给任某指定的谢某。
2、2012年2月,何某让马某携带700克冰毒到大连交给任某。马某、陈某携带700克冰毒到大连。…在马某要求下,陈某带其中的100克冰毒到三八广场家乐福门口。…马某和陈某将剩余200克冰毒携带并放到花样年华1601房间衣柜内,后被抓获。
3、另指控其他4人涉嫌贩卖毒品罪、其他3人涉嫌运输毒品罪,共计6起案件。

陈某的辩护律师:王希胜

审理法院:大连中级人民法院

陈某运输毒品罪辩护词-王希胜律师书写

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瑞石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陈某的同意,指派王希胜律师担任陈某被控运输毒品罪一案一审的辩护,辩护意见如下: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陈某运输毒品的罪名辩护人无异议。
对指控陈某参与2011年12月运输冰毒1000克行为不予认同。
对指控陈某参与2012年2月部分毒品的运输犯罪予以认同,参与运输冰毒数量应为100克,应认定陈某为从犯,减轻处罚。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2011年12月涉嫌运输冰毒1000克犯罪事实不成立,该起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1主观意图
客观上2011年12月陈某虽然陪同马某一同到大连,但陈某与马某系男女朋友同居关系,陈某误以为是其病愈后马某带其到大连游玩,故陪同前往。
对马某随身携带毒品并不知情,不知道马某去大连真正目的是运毒品,不存在明知或推定应知是毒品而参与运输毒品的主管故意,不存在共同运输毒品的犯意。
1.2客观方面
陈某有陪同马某来连的具体行为,但无明知是毒品而运输的行为,这种主管并不明知的陪同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
1.3对现有证据分析
1.3.1公诉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主观上具有明知是冰毒而故意运输的主观故意。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及在案证据,都无法充分证明陈某在来连前或来连途中对马某运输毒品的行为明知,或明知自己参与实施了毒品运输行为,不构成与马某共同犯罪。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陈某实施了该起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公诉机关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陈某明知系毒品而参与运输,指控陈某参与此次运输毒品行为证据不足。
1.3.2 对各个被告人供述分析
(1)何某当庭供述其未指示或雇佣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要求陈某运输毒品到大连。何某庭前两次供述:是他让马某带毒品到大连,而不是他让马某和陈某带毒品到大连。对于陈某主管是否明知马某携带冰毒,何某当庭供述其并不知道,并明确要求马某不要告诉陈某毒品的事情。
(2)任某当庭供述:任某当庭供述其并不知情陈某主管是否明知马某携带冰毒。因任某并了解陈某主观上是否明知,误将陈某的陪同行为认为是明知情况下的共同运输行为。
(3)本案对于在案发时陈某是否知情,有罪证据主要是庭前的马某供述,该供述不仅与陈某的供述截然相反,无法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无法证明与客观事实相符。
按陈某供述,其是被欺骗误以为是到大连玩,被蒙蔽陪同至连,事后争吵才知道是运输毒品到大连。因此此节指控只用马某供述这一孤证,与陈某供述相矛盾,不能排除马某虚假供述的可能性,很难说马某对此的供述一定是客观的、真实的。
马某当庭供述陈某不知情,这与其先前供述不一致、相互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且与事实不符,不能予以采信。
马某与陈某有利害关系人,马某的供述有推卸责任的嫌疑。
(4)陈某的供述稳定一致、真是可信。其从到公安机关起的多次供述,直至今天法庭上的供述基本上一致的,较客观地表述了当时的情形和整个过程。
1.4证据采信
1.4.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1.4.2依据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条规定,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运输毒品主观故意,运输毒品犯罪人否认其明知是毒品,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可根据具体案情推定其是否“明知”。
但现有证据表明,陈某本人行为不属于2007年《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列举的7种具体情形,也不属于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列举的9种情形之一,无法通过推定认定陈某主观上是明知。现有证据不足以没有排除证据其确属被蒙骗可能性。
辽宁省《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对于确有证据证明或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被人蒙蔽利用的,不能认定为犯罪。
1.4.3依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五)项“关于毒品犯罪案件中有关证据的认定问题”的相关规定,“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只有当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仅有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证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鉴于被告陈某不认同此指控,故依法不应认定。
1.4.4无论是“疑罪从无”,还是“疑罪从轻”刑事司法原则,都充分体现了“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基本原则。
综上所述,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2011年12月参与运输毒品1000克事实不清,证据不够充分,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缺乏证据支持,推断的结论不唯一,对被告人陈某的此节犯罪指控,不应成立。  
二、2012年2月陈某参与了运输毒品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辩护人不持异议,但陈某在运输毒品过程起次要、辅助作用,处于从属地位,是从犯,依法建议减轻处罚。
2.1认定从犯的主要理由如下:
身份关系:陈某事前并不明知马某系何某的马仔,陈某不是何某的马仔。
犯意的提起:是何某指示马某运输冰毒至大连,并指定交付对象为任某。
运输路线、运输方式是由马某多次运输毒品形成的习惯路线和方式。
毒品数量、出发时间等是何某、任某、马某决定的。
毒品的准备和伪装系何某、马某所为。
陈某并不明确知道马某运输冰毒的具体数量。
毒品放在马某包内,由马某随身携带、保管、控制,陈某只是基于男女朋友关系陪同马某至连,途中陈某未实际携带、保管、控制、触碰过装毒品的包裹和毒品。无证据表明来连途中陈某有掩护马某运输毒品行为。自始自终,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主要系马某在实施,而非陈某在具体实施。在马某运输毒品过程中,陈某没有参与什么与运输毒品相关的具体行为。
陈某并无赚取运费从中获利目的,无获得或意图获得赚取运费等非法利益。其与马某钱财往来是基于双方的同居关系,不是因为共同参与毒品运输才与马某有钱物往来。不能因为有因同居关系产生的钱物往来,来认定系与运输毒品相关联的利益分配(何某当庭供述其给马某的报酬与陈某无关,没向马某承诺报销陈某交通费和吃住的钱。马某、陈某均供述陈某不知道马某的部分钱与毒品运输相关)。
陈某并未接受任何人指示、雇佣、要求或安排运输冰毒,只是碍于与马某的特殊关系,受马某要求,陪同马某运输毒品来连。
陈某未保管剩余六袋冰毒,系马某藏在一楼杂物堆中。
陈某亲自携带100克冰毒前往三八广场附近,是应马某、任某指示所为,非积极主动行为。
陈某未参与汇款给何某。
陈某只是陪同马某住花样年华1601房间,剩余200克冰毒是马某携带、用报纸包装、放置和保管的,此期间陈某并未接触过冰毒。
陈某系被马某、任某利用,受人指使,犯罪动机从深层次考虑,是因为与马某系男女朋友关系,碍于朋友情面而为之,非积极参与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2 陈某参与运输的毒品数量不应认定为700克
主管方面陈某几次供述:共同运输毒品从重庆至大连。陈某明知马某携带冰毒,明知马某是在运输冰毒至大连。
客观上陈某有陪同马某一同乘车到达大连的行为。但陈某没有具体实施运输700克毒品行为,只有陪同运输毒品的马某共同到大连的行为。实质是马某在运输700克冰毒。陈某并未经手毒品,并未提供携带、保管、掩护等协助、帮助行为,这种陪同行为情节轻微,不应属于运输毒品行为。
若单纯依据指控的700克冰毒量刑,即使减轻处罚则量刑也将明显失衡,将对犯罪人处罚过重,不公平,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但本案被告人陈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3.1陈某无前科劣迹,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根据本案案卷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陈某在参与本案犯罪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显系初犯、偶犯。
3.2运输的毒品没有完全扩散到社会。
马某运输的700克冰毒并未完全扩散到社会上,其中有200克被公安机关缴获,部分 (129.5克,含陈某亲自运输的100克冰毒)被被告人谢某丢弃,部分在任立春处被查获,这些毒品没有对社会造成实质性危害,社会危害性得以减小,建议法庭在量刑时考虑从轻处罚
3.3被告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小。
陈某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和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
纵观本案,陈某运输毒品没有任何牟利企图,这与牟利或追求金钱、贪图物质享乐而运输毒品的毒犯主观恶性程度上有着明显不同。  
陈某碍于情面亲自参与运输100克冰毒,系被人利用和指示,主观恶性较小,可依法应从轻处罚。
3.4本案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有真实的悔罪表现。
陈某对运输毒品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年龄小,具有很好的可塑性。
陈某到案后即向公安机关如实交待了运输毒品的全部犯罪事,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利于公安机关顺利查清案件事实,节约司法成本。
陈某供述稳定,未有翻供,始终认同自己参与运输了100克冰毒。
陈某当庭认罪态度好,诚心接受法律制裁,有真实的悔罪表现。
四、量刑意见:希望法庭在认定从犯的基础上,对陈某跨量刑幅度减轻处罚。
对于本案被告的犯罪行为不能唯数量论,毒品数量不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唯一情节。
最高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明确规定“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真正经手仅为100克,被查获)、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并未全部扩散到社会上,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人身危险性(低)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对于运输毒品罪,应注重 “数量加情节”的量刑原则。
陈某行为没有从重处罚情节,不属于毒品犯罪打击的重点、严惩对象。
陈某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显著轻于任某、马某等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马某等人差异较大,在量刑上应有明显区别。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在2012年2月毒品运输犯罪行为中应属于从犯,鉴于其系初犯、偶犯,运输的毒品没有完全扩散到社会,主观恶性程度小,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辩护人:王希胜律师

2013年 5月8日

当庭询问提纲-王希胜律师

一、何某
是否指示、雇佣陈某运输毒品到大连?或要求马某带陈某一同运输毒品到大连?
是否付给陈某报酬,是否和陈某协商过付给陈某报酬?
陈是否知道马携带了毒品?
1.1指控的第五起2011年12月,马某携带1000克冰毒
你是否和马某谈过:陈某去只给报销交通费和吃住的钱
1.2指控的第六起即2012年2月,马某携带700克冰毒
你是让马某运输冰毒到大连,还是要求马某、陈某一起运输冰毒到大连?
二、任某
2.1 指控的第五起2011年12月,马某携带1000克冰毒
陈某和马某到大连,你是否清楚陈某是明知毒品而参与运输,还是并不知情?
三、马某
3.1、指控的第五起2011年12月,马某携带1000克冰毒
你是否和陈某拿行李到何某茶馆取冰毒
陈某是否知道你到大连是运输冰毒?
3.2指控的第六起即2012年2月,马某携带700克冰毒
你们带走8袋冰毒,剩余的6袋冰毒谁放在那?
来连途中陈某除了陪同外,还有什么具体行为?有无携带、保管、掩护等装有冰毒包裹?
你和马某什么关系?你给过陈某钱吗?为什么给?是否因为毒品原因而给陈某报酬或花销?你是否告诉陈某,给陈某的日用开销因为毒品原因?
四、陈某
4.1指控的第五起2011年12月,马某携带1000克冰毒
你是否和马某拿行李到何某茶馆取冰毒?
是否明知马某携带冰毒?
马某是否告诉你运输毒品到大连?
马某为什么带你到大连?
为什么次日离开大连?
4.2指控的第六起即2012年2月,马某携带700克冰毒
除了陪同马某来大连,途中你还有什么具体行为?
从重庆来大连途中,你是否携带、保管装毒品的包裹?是否为马某运输毒品进行了掩护?
任某、马某带走8袋冰毒,剩余的6袋冰毒谁放在那?谁藏匿的?是否交付你保管?
在三八广场附近的银行,你是否参与汇款给何某?
谁将剩余的4袋毒品携带、包装、藏匿放到花样年华1601房间的衣柜中?
你和马某什么关系?马某给你钱是什么原因?马某是否告诉你你们的日常花销来源?是否因为毒品原因而给你报酬或花销?

与陈某有关的案情摘要

一、被告人供述
1.1何某供述
笔录(一)
我认识马某对象,不知道她叫陈某,11年8月认识的。
笔录(二)
第一次11年初,600-700克,重庆-任立某
第二次11年7、8月份,任立某来重庆,370克。
(指控11年8月,任、黄、康某900克)
第三次7、8月份,任、马、黄1000克—任立某。(11年9月,任、黄、马,700克)
第四次11年11月,700克,我就让马帮助把毒品送到大连交给任某,3000路费1万好处。马和他女朋友陈某一起运输到大连的。(指控:11年11月,任、马、黄1000克)
第五次11年12月,1000克,我就让马带到大连。3000路费1万好处。(指控:11年12月,1000克,马、陈)
第六次12年2月,700克,任某让我找马运毒品到大连,我就联系马运输毒品。(指控:12年2月,700克,马、陈)
笔录(三)
第三次7、8月份,任、马、黄1000克—任立某
第四次11年11月,700克,我就让马帮助把毒品送到大连交给任某。
第五次11年12月,1000克,我就让马带到大连。
第六次12年2月,700克,任某让我找马运毒品到大连,我就联系马运输毒品。

1.2任某供述
笔录(一)
3月1日大约12时,陈联系日租房,我交房租。马取出8袋,其余的就交给陈某保管。3月2日马让陈带一袋病毒过来,我带陈到22号让陈楼下等。拿1万交给陈。3月3日陈找我看房,我交5000元。马、陈搬过来。
第一次11年10月,900克,何狱友带连。
第二次,11年11月,700克,马送货。
第三次2011年12月,1000克,何准备好病毒让马、陈一起带冰毒来到大连。
笔录(二)
12年2月,马携带到大连。每次马带来的毒品数量都不一定,从马的棕色皮质七匹狼单肩背包倒出14、15包,每包50克;我和马拿8袋去昌图,剩下的在日租房,应该是陈给收起来了。
第一次11-8,370;
第二次900,任、康、黄;
11-9,x
第三次11-11,700,马
第四次11-12,1000克,何让马、陈一起带冰毒来到大连。
笔录(三)
12年3月1日,马说带来了,从随身包内取出茶叶袋,倒出10几袋,马取8袋装随身包内,其余交给陈看管了。让陈带一袋,带陈去謝处,交1万给陈。第二日看房,任交5000元。
笔录(四)
黄、康、马、陈送过毒品。
12月那次马和陈一起来的。
笔录(六)
第三次,11年11月700克,马
第四次,11年12月1000克,何让马、陈一起带冰毒来到大连。
第五次,12年2月700克,何让马带14袋700克冰毒到大连。3月2日晚我和陈到謝处,卖给謝50克,1万元交给陈。
笔录(七)
第四次,马带1000克;
第五次,马带700克后来的,给任300克,给謝200克。
笔录(九)
第一次来连11-8,370任来重庆;
第二次来连,900克,何仍康、黄陪我坐车来;
第三次来连11-9,X
第四次来连11-11,700克,马;后来马、陈带毒品来大连,带了1000克毒品,是给謝洪江的。
第五次来连12-2。12-3-12,12时陈联系日租房,我交房租,我问马冰毒带来没,从随身包内取出茶叶袋,10几袋,马拿8袋装随身包内,其余的就交给陈看管。3-2,19:30马让陈拿两袋冰毒过来,带陈。。。,在建行找到马,汇5万给何。3-3租房,我交5000元,马陈搬过来。
笔录(十)
第四次11年11月末,马带700克。后来马和陈带毒品来大连,带了1000克,是给謝洪江的。
第五次12-2何让我在大连等马,从重庆带冰毒到大连之后贩卖。大约10时许在辽师见面,12时吃完放,陈联系日租房,我交房租,我问马冰毒带来没,从随身包内取出茶叶袋,10几袋,马拿8袋装随身包内,其余的就交给陈看管。
马让陈拿两袋,我带陈到谢家,。。。

1.3任立某供述
笔录(一)
第四次是2012年2月29日。前三次都是任某和马给我送的毒品。
笔录(二)
2012-2:我光知道是马随身携带的(冰毒)。
笔录(三)
第四次是今年12月份,任欠我2万元好处费。到大连任某给我打电话告我:让人带50克东西给我顶2万元钱了。东西已经给謝洪江了。
笔录(四)
第四次是12月份,任欠我2万元好处费。任说:他叫一个朋友给我带了50克冰毒就顶2万元钱了,他告诉我冰毒给谢洪江了。
笔录(五)
第一次11-7,370;
第二次11-8,900克;
11-9,700克;
第三次2012-2
笔录(六)
1、11-7,370;
2、11-8,900;
3、11-9,700,任某同学黄;
4、11-12,让人带50个东西给我顶2万元,东西已经给谢了;
5、12-2,3+3
笔录(七)
11-12,让人带50个东西给我顶2万元,东西已经给谢了;

1.4谢某供述
笔录(三)
2012-3-1,任某给我100克;3-3又从任某拿50克。
笔录(四)
马不认识。
笔录(六)
没有见过或认识任某同伙。
不认识马某。

1.5马某供述
笔录(一)
2012-2-26我和陈出发,2-29到大连,与任某在辽师吃饭。陈租日租房。我带8包,剩下冰毒用报纸包好,又用红色纸袋装好藏在我住的一楼楼梯间旁的杂物堆里。(与任某供述不一致。)让陈帮我拿2袋冰毒到三八广场家乐福门口。任领陈走了。回来时,任就拿了1万元。任嫌马慢,陈操作汇款5万给何。第二日,任联系租房,陈去。剩余的四袋冰毒用报纸包的,又用红色的纸袋装的放在1601房间的衣柜上面。
?陈某随你来大连是否知道你运输毒品
她知道
5万和1万都存任某卡里,再转何5万。
1、11-11马、任某同学黄,1000克,马好处7000元,换取10克;
2、11-12马, 1000克,友好广场,放楼梯间,那个人把东西取走,何给1万;
3、12-3-1  14-8-2=4,何答应给1万。
?你对象是否知道你携带的东西是毒品
她知道。
笔录(二)
这三次都是我帮助“阿四”把毒品带到大连给“小旺”。
1、11-11马、黄,1000克。
2、11-12我和陈带1条毒品冰毒。
3、12-2-26  我和陈带了14袋冰毒。
第一次获利7000元,后两次1万,每次换出10克供自己和我对象吸食。
笔录(三)
?运输毒品报酬
他答应每次给我5000元,不包括吃住和交通费。
第二次11-12底,何给我打电话,两人人打包20袋,第二天上午我和陈纳行李箱先到何茶馆取冰毒。我提出开房,把。。。。我把冰毒给他了。住一晚,第二天回重庆。
?陈知道运毒的事,我第一次运毒之后回到重庆就告诉她了。
?她知道这次来大连是运毒品。
何说陈去只给她报销交通费和吃住的钱。何给1.2,两人花费3000多元。
2012-2我让陈某去买到洛阳的车票。
弄出10克马卖了5克,其他的我和我对象在来大连的路上吸了一些,剩下的大约2各,被警察缴获了。
何将14袋送我住处。
任让陈带2袋过来,任带陈去一楼下,任上楼,拿1万元。
?陈知道是来运毒的
?何还没有说是否给陈多少钱。
笔录(四)
2012-3-3我和陈因运输毒品从重庆到大连被抓。
笔录(五)
第二次,2011-12底,我和陈拿了毒品坐长客。
第三次2012-2-25下午我和陈去了何茶馆。何给我10袋冰毒。陈带2袋过来。
第一次给7000元,包括2000元路费。第二次给1万元,因我和陈一起去的。这次何说等回来给我和陈1万元。
笔录(六)
第二次2011年底,我和我对象帮助“阿四”带货上来,也是1条货(1000克)。
第三次2012-3,我和我对象带了14袋冰毒(700克)。
笔录(七)
好处?
第一次7000,包括来回路费;第二次我和陈运送毒品,回重庆何给1万;第三次我和陈运送毒品前何借5000,何答应回重庆再给5000元。
第二次我和陈带了20袋1000克冰毒来大连。
第三次,我和陈从重庆出发,。。。
任何陈回来,陈说又收了1万,任、马把6万存卡。进入1601,我把剩下的四袋冰毒用报纸包好后,放在衣柜上。
第一次7000刨去吃住路费,挣6仟;第二次我和陈去大连送毒品,1万刨去吃住路费挣8仟。挣的钱日常开销了。
笔录(八)
第一次7000刨去吃住路费,挣6仟;第二次我和陈去大连送毒品,1万刨去吃住路费挣8仟。挣的钱日常开销了。
第二次2011-12底,我和陈带了20袋1000克冰毒来大连。
第三次我带了14袋约700克,和陈从重庆出发到大连。
任和陈来找我,陈说又收了1万。
?你第二次和第三次运输毒品到大连陈知道是干什么吗
她知道,我们运输毒品挣的钱一起花(马与陈矛盾?)
笔录(九)

1.6陈某供述
笔录(一)
?我和马携带毒品从重庆到大连给“仔”。
?携带的是冰毒。
我们来大连把冰毒带给仔,他手里冰毒不够了,我们给他带些卖。
仔是卖毒品的,这次他带的毒品卖完了,我们带点给他接着卖。带5-6带,每包50克,给几包不知,剩4包。马拿回家的冰毒。谁给钱,给多少我不清楚。在洛阳吸食过冰毒。和马带冰毒到大连就一次。来大连两次,上次是2011-12.
笔录(二)
我和马来连把冰毒送过来。送给“阿旺”。冰毒白色,颗粒状,像白糖。带14袋,700克。在重庆只见过一个大包装袋,到连才知14袋。-8-2=4.马让我带2袋,给阿旺,阿旺给我1万元。2012-2-26中午11点,马一个人去拿的冰毒。看到马用一个大包装袋(茶叶袋子)装的冰毒,马告我是冰毒,告我把冰毒带到大连,交给阿旺。14袋全交给阿旺。阿旺暂时只要10袋,剩下4袋在我们手里,不然早回家了。茶叶袋放在马携带的背包或箱包中,那个包不清楚。阿旺给马5万,给了我1万。辽师日租阿旺拿200,阿旺拿100.花样年华公寓阿旺拿5000元。
我平时花销马给我,最多给过1000元,同居关系。阿四给多少钱不清楚,马和阿四谈价钱。我和马来连目的是运送毒品,再在大连找工作。在重庆工作???来两次,上次2011-12.
笔录(三)
阿四让马帮带毒品交给“阿旺”。我对象让我陪着他去。阿旺与马拿走8包毒品。马让我拿2宝毒品给阿旺,交给阿旺,阿旺给我1万。阿旺、马、我给阿四汇了5万。我和我对象把4袋带到花样年华1601.
?我知道那是毒品。我不知道好处费。
笔录(四)
两次和马来连。第一次是2011-12底,马带我到大连玩,住一晚。第一次来时不知道马带了毒品。后来回重庆吵架才知道马带毒品去大连。
第二次我和马来大连是来送毒品。2012-2-26马告诉我带我去大连玩。上车前,看马包里有一大包冰毒,一个茶叶袋子,马告诉我把冰毒带到大连给阿旺。晚上5-6点,阿旺从马拿了8袋冰毒。后马和阿旺一起走了。马让我带2袋。。。,给阿旺,阿旺给我1万元。
开始不知多少冰毒,看马包中两个包装的冰毒,到大连看见14袋。马从喝四拿的冰毒,具体怎么拿的不清楚。好处?马负责我平时花销,我没钱时候就跟他要。这次知道马运输毒品的事情,以前不知道。
笔录(五)
马是何四马仔,何四给马14包毒品让带到大连,交给阿旺。我对象就让我配着他去。-8-2=4.
笔录(六)
运输的是毒品。马从何拿到运到大连交给任某。来大连两次,第一次2011-12,马对我说是去大连玩,带我去大连玩。在连住一晚回。回重庆后才知我们来大连是送毒品。第二次2-26我和马一起送毒品到大连。马让我陪他去趟大连,我知道他是去大连运输毒品,但具体带多少毒品,马没告诉我。在辽师马把大包打开,看见大包装14袋冰毒。任某和马拿走8袋说去沈阳。第二天,马让我拿2袋,。。。任某说又收1万一块给何汇去,具体汇多钱不清楚。
运毒品好处?我平时主要花销都是马给我的,具体运输一次有多少钱不知道,马收的钱。知道运毒品违法。
阿旺口供:我伙同马、陈从重庆何某得到冰毒带到大连于2012-3-1至3日贩卖。
任立某口供:第四次任某给我50克冰毒当还我钱了。
马:第二次2011-12底,我和陈带了1000克冰毒从重庆到大连。第三次2012-3-1我和陈带700克冰毒到大连。三次都交给阿旺贩卖。7000元好处费,第二次1万元好处费,第三次何答应给1万。
任某卖6袋给我5万。陈又给任某二袋冰毒,任某给我1万,我给何汇5万。剩下四袋我放在1601房间衣柜上,后被查获。

二、搜查笔录
在马、陈共同租住的房间卧室的大衣柜上发现疑是毒品4包。床头柜上发现疑是毒品2小包。
三、扣押物品清单
四、重庆…派出所:陈无前科及违法犯罪记录。
五、马指认现场照片
六、鉴定报告
马、陈住处:2包 97.5克63.6%;2包96.1克59.1%;
证人:张某:12年3月2日,什么娟和一男,租花样年华而起1601,女开始掏钱。

[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13-5-8 17:33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13-7-19 09: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公诉机关指控陈某2011年12月与马某共同运输冰毒1000克的犯罪事实,本辩护律师庭审中提出认定该节犯罪事实“证据不足”的辩护观点,该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认为:该节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陈某的辩护律师:王希胜律师
201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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