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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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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9 12:4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条 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199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1997]法行字第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1997)法行字第26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函
(1997)法行字第26号
国土资源部:
   你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国土[法]字第135号《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答复如下: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勇、廖小燕诉蒲圻市公安局收容审查、扣押财产一案有关法律适用等问题请示的答复意见
1999年12月15日行他〔1999〕16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9)246号《关于全勇、廖小燕诉蒲圻市公安局不服收容审查、扣押财产一案有关法律适用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全勇在蒲圻市公安局对其解除收容审查三年后才对收容审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
二、关于被扣财产是否返还的问题
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全勇被扣财产是非法所得,则应判决上诉人蒲圻市公安局予以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如何界定公安机关的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请示的答复意见
                 ( 2000年4月28日   [1999]行他字第26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肖钢都、刘永绪不服浏阳市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一案的请示》已收悉。经审查现答复如下:
  一、在起诉受理阶段,受诉法院在公安机关被诉行为的性质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并无不当;
  二、在一审期间,公安机关不举证或所举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实施的行为系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法院不宜认定其是刑事司法行为;
  三、对于被告在一审期间不举证而在二审期间向法庭提供了证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所涉及的案件如何处理,请你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研究决定。

信访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为。
    信访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程序。信访的提起是不受时间限制的。行政诉讼则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超过了法定的时效,那么即使法院受理了、具体行政违法,起诉人也无法胜诉。
    行政诉讼的时效分为以下几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
    1、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3个月。(《行政诉讼法》第39条)
    2、经复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15日。(《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
    二、特殊诉讼时效
    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特殊诉讼时效,比如《水污染防治法》、《药品管理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规定为15日;《土地管理法》、《渔业法》等规定为30日。
    三、最长诉讼时效
    1、是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未被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为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
    2、是行政相对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涉及不动产的为20年,其他的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
    另外,行政诉讼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有个重要的区别是,民事诉讼时效有中断的规定而行政诉讼没有,仅有时效延长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可惜行政诉讼并没有类似的规定。正因为行政诉讼没有时效中断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在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后的信访是不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或延长的。行政诉讼时效的开始仍是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或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计算。
    虽然信访有时能解决一些纠纷,但是建议大家在选择了信访的同时,不要放弃法律赋于自己的诉权,而行使诉权切记诉讼时效。对于非法律人士而言,一般不会注意到这些,但发生纠纷后应及时咨询内行人。

[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13-7-19 12: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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