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5309|回复: 0

借款合同纠纷案(要求偿还借款、借款利息及劳务费)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8-13 11:0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要求偿还借款、借款利息及劳务费案

2010年X月C和D共同承包了大连地铁2xx标段二区地铁工程。因资金周转困难,向A和B借款XX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
2010年X月至2011年X月间, A受C和D雇佣,负责施工管理,期间C和D累计拖欠A劳务费XX.XXXX万元。
2011年X月X日各方达成还款协议书,约定C和D分期偿还借款本息和劳务费。2011年X月C和D支付A劳务费X万元。

C和D抗辩理由:
1、A、C、D三方系合伙关系,A和B的款项系投资款,非借款,应风险共担;
2、劳务费为每月2000元,而非5000元。
3、《还款协议书》未生效,不具有约束力。

A和B代理律师:王希胜律师
结果:A和B胜诉


附原告方的代理观点(部分)
一、        关于借款问题
1.1 ……
二、关于《还款协议书》问题
2.1协议书的签署经过
2.2《还款协议书》虽然未经“见证(担保方)”签字盖章,但原被告均签字,该合同对原被告仍是生效的,对原被告有法律约束力。
2.3即使按被告的答辩意见,该还款协议未能生效,但该协议业经原被告签署,合同对原被告而言是成立的,这表明原被告对协议中所记载的事实均是认同的,即原被告均认同:两被告欠原告xx万元,此款为借款;认同xx万元按月2%计息;认同两被告拖欠A劳务费xx.xxxx万元。
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应当按原被告均认同的事项履行还款义务。
2.4该协议原被告已经部分实际履行,被告已经按约定支付原告A部分劳务费x.x万元。
三、原被告未曾合伙,被告所述原被告曾为合伙关系不属实,没有事实根据和证据支持。
3.1收条表明D收到的xx万元是按月息2%计息的,若原被告系合伙关系,则无需约定利息。
3.2关于原告在有关文件和资料上签字身份问题
原告A在《工业品买卖合同》及各种单据上的签字均是代理行为或职务行为,不是以合伙人身份签字。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原被告三方系合伙关系。
3.3依据2011年X月X日原被告签署的《还款协议书》,原被告均认同两被告收取的XX万元为借款,款项性质明确,被告应当依据承诺行事。
四、关于已经支付的劳务费数额问题
4.1 ……。
4.2 依据被告提供的证据4(216标南南施工处工资表),…..。
4.3关于《还款协议书》签署后被告已经支付劳务费数额问题。……。

原告代理人:     律师
2013年  月  日

[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13-8-13 11:10 编辑 ]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3-29 16:45 , Processed in 1.124545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