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4465|回复: 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日两国之间委托送达法律文书使用送达回证问题的通知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8-18 11:2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日两国之间委托送达法律文书使用送达回证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2-10-12

执行日期:1982-10-12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外交部领事司与日本驻华大使馆就中、日两国之间委托送达法律文书使用送达回证问题进行商谈后约定:自1982年11月1日起,中、日双方委托对方代为送达法律文书,由受委托一方依照本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出具送达回证。据此,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自今年11月1日起,凡需通过外交途径发往日本国的法律文书,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送外交部领事司转递时,可不再附送我人民法院的送达回证,由日方受委托的裁判所出具送达回证;日本国委托我方送达的法律文书,则由我国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出具送达回证。请即告知下级人民法院照此办理。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4-30 13:47 , Processed in 1.099828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