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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办理盗窃犯罪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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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7 12:3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犯罪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1998年4月10日)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起点1000元以上;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起点10000元以上;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起点50000元以上。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公安厅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
辽公通(2010)28号
各(分)中级法院、各市人民检察院、各市、沈铁、辽河、机 公安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本省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修改如下:
一、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五千元为起点;
三、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七万元为起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已经办结的案件不再变动,尚未办结的案件,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可以相应作行政处理,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处理。


辽宁省高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2013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数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七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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