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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办理敲诈勒索犯罪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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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7 12:3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犯罪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
辽高法(2000)61号
一、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
二、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20000元为起点。

其他严重情节:1、引起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等;2、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危害严重的;3、手段极为恶劣,如冒充公安人员,危害很大的;4、累犯实施的;5、共同犯罪情节严重的主犯;6、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辽高法[2013]63号
各中级法院,各市(分)检察院,各市、沈铁、辽河、机场公安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省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数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七万元为起点。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3年6月6日

[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14-3-3 15:0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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