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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9次贩卖毒品、5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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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1 10:4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17-10-17 10:40 编辑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瑞石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某的委托,指派王希胜律师担任张某某被控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案一审的辩护律师,辩护意见如下:
对于被告人张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辩护人无异议。
一、张某某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希望法庭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1、张某某主动坦白取保候审前贩卖毒品主要犯罪事实,可酌定从轻处罚。
韩XX与王X进行毒品2013年4月25日交易时被抓获,侦查机关从而获知张某某涉嫌贩毒,并当日传唤其至办案机关,但当时办案机关并不了解张某某贩卖毒品次数、数量、交易地点、交易过程等主要的、具体的犯罪事实,并不完全掌握大多数贩卖毒品罪行,也不掌握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犯罪。
依据询问笔录记载,张某某第一次笔录,即案发当日19:30-20:20如实供述了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主要犯罪事实时间早于同案犯韩XX(第一次笔录形成于当日21:06-21:50)和张B(第一次笔录形成于当日21:34-22:55),也早于证人王X(第一次笔录形成于当日20:55-21:30),因此对于贩卖毒品犯罪,张某某应属于主动坦白。
2、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张某某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同样基于前述破获案件的经过和事实,张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与侦查机关不完全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应以自首论。
3、张某某到案后揭发了同案犯张B等人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可酌定从轻处罚。
4、张某某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2013年6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上线张xx及其朋友、同案犯张B,客观上在现场抓捕崔X ,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四人,依法构成立功。但是否构成重大立功,案卷中缺少相关证据,希望法院核实。
鉴于抓获对象系同案中重要犯罪嫌疑人,功足以抵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5、张某某贩毒行为属于以贩养吸,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贩卖毒品,犯罪动机主要在于自己能够继续吸食毒品,而不是获利,相对而言主管恶性小。其所购进的许多毒品被其吸食,而不是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得以减弱。
6、2013年6月13日的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由于全程在公安机关掌控之下,属于控制下交易,且未实际交易,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程度大大降低;本次犯罪属于机会引诱,综上可酌定从轻。
7、张某某无前科劣迹。
根据本案案卷材料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在参与本案犯罪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无前科劣迹。
8、本案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在量刑方面酌定考虑。
到案后第一次讯问笔录即向公安机关主动坦白交待了贩卖毒品的全部犯罪事实,主动交待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利于公安机关顺利破获此案,节约司法成本,供述稳定,未有翻供,且本案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得以认定,很大程度是建立在被告人的稳定、相互印证的供述上,因此量刑时应予以考虑,可酌定从轻。
在起诉和审判期间,其对自己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的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这充分证明本案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
9、张某某本人吸毒,搜查出的毒品21.13克毒品属于张某某保留用于吸食,当庭供述系为日后自己吸食而准备的,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是为了贩卖毒品等犯罪行为而准备,毒品数量较小,不应定为犯罪数量。
被告人虽属于以贩养吸,但持有的21.13克毒品的目的直接关系到定性,为贩卖自然应定为贩卖,为日后自吸,且数量较小,不应归为贩卖犯罪数量。应依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予认定。
10、本案被告人因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误入歧途,吸毒成瘾,难以摆脱;无稳定生活来源,被迫以贩养吸,以维持生计;怀孕在身,值得社会同情。考虑前述因素,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二、部分事实不清
前七起交易时间、交易地点等各被告人供述不一致,不能完全相互印证,且不能与证人完全印证;
前八起贩卖毒品,虽被告人一致供述为冰毒,因缺少物证,塑料袋中装的是否为冰毒不清,是否含有甲基苯丙胺不清楚。
三、量刑意见
本案应注重 “数量加情节”的量刑原则。最高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对于本案被告的犯罪行为不能唯数量论,毒品数量不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唯一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低)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
对于贩卖毒品罪量刑,希望法庭在认定立功、主动坦白、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基础上,对张某某从轻处罚。
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希望法庭在认定立功、自首、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基础上,对张某某从轻处罚。


辩护人:王希胜律师

2014年 1月2日
 楼主| 发表于 2014-3-7 11: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立功辩护观点法院采纳,从轻处罚;
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自首辩护观点法院采纳,从轻处罚;
如实供述辩护观点法院采纳,从轻处罚;
认罪态度好、以贩养吸等等辩护观点法院酌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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