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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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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7 16:4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药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A公司获得某中药新品种临床实验许可,A将该新药技术转让与B公司,双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约定:签约时B支付30%转让款、技术工艺交接及生产出合格样品B支付转让款40%、B获得生产许可后支付转让款30%。
履约期间,A以B拖延消极履行合同、违反项目进展承诺、违反提前支付第二笔款项尾款诺等理由要求B公司一次性支付余下第二笔尾款和第三笔全款。

B公司诉讼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B公司诉讼代理人王希胜律师代理要点:
1、合同约定附条件支付相应款项,支付时间是明确的。鉴于本案涉及到技术转让,属于高风险、高投资,具有很大不确定性,故约定满足一定条件下支付转让款。该约定属于双方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依据约定履行。
2、A要求提前支付第二笔余款、第三笔款项违反合同约定,支付条件尚不成就,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支付第二笔余款应于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交接及生产出合格样品相捆绑,B公司的提前支付款项的承诺书是以此为基础的。
3、B在积极履行合同并在继续履行合同,非消极、懈怠履行合同,具体表现为:全额支付第一笔款项、提前支付了第二笔部分款项;接受了技术资料交接;委托第三方进行中药药膏提取并已经获得药膏,要求A履约遭到A拒绝;与第三方签订了涉案药品的二、三期临床研究委托合同,并已经开始履行;B公司准备了临床实验备案资料、获得伦理审查批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B公司了涉案中药二期临床备案申请;床实验许可未作废,可以继续履约。
4、其他观点......

诉讼法院:大连西岗区人民法院
       
结果:B公司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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