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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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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4 10: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印发辽宁省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

现将《辽宁省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暂行规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已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为稳妥扎实有序地推进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确保《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颁布前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有效衔接与平稳过渡,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方是独生子女且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夫妻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经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四条 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夫妻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持户口簿、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婚育情况证明》和独生子女身份相关证明等材料,到子女拟落户地的夫妻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本着依法简化、规范权利、高效便民的原则,对申请人本人的《婚育情况证明》,按下列办法予以规范和简化:

夫妻双方户籍为本省,且在本省办理过初次生育登记手续的,如果婚姻没有变动的,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时,不再需要提供《婚育情况证明》;

夫妻一方户籍为外省的,《婚育情况证明》应当由其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但因本人长期工作、居住在户籍地以外,提供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困难的,可由本人做出个人声明,由本省受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之日5日内,向其户籍地通报核查,并于收到核查反馈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五条                      申请人的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父母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或户口簿。对于申请人父母婚育情况有变动或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提供申请人父母的户口簿、存档单位(或户籍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申请人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含区、县级市,下同)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符合“单独二孩”生育政策,在2013年11月12日以后怀孕的,可以依照本规定办理生育手续。

第八条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自生育申请批准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予追回。

第九条                      鼓励按政策生育,对自愿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依申请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奖励优惠待遇。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颁布后即行终止。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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