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3991|回复: 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5-4 10:2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14年4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年4月1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14年4月1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强迫借贷案件法律适用的请示》(粤检发研字〔2014〕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年4月17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4-28 05:56 , Processed in 1.086366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