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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三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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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0 15: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定金合同是债主合同的从合同,是债权担保的方式之一,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可知,债(债权债务)是合同的目的,定金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手段,定金合同是债主合同的从合同,是债权担保的方式之一(另有保证、抵押、留置担保方式),具有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同等约束力(谁违约谁将承担一倍定金的违约赔偿责任)。因此,定金合同是否成立生效,一般对主合同没有实质影响(除非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外),对双方当事人是同等对待,是合理公平的担保条款。
2、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以实际交付定金时定金条款才生效。
《担保法》第九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以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的规定,明确了定金合同生效的要件是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因此,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而非诺成性合同。
3、定金合同是可以单方变更的合同,其本身无违约可言。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的规定,定金合同可以由交付定金一方有条件地单方变更合同(因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这个条件就是收受定金一方不提出异议。定金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无非导致两种结果,要么生效(含变更合同),要么不生效。给付定金一方按约交付定金,致使定金合同生效,不存在何方违约;给付定金一方未按约交付定金,致使定金合同不生效,对于不生效的定金合同,谈不上存在何方违约,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则焉乎。”因此,定金合同是可以单方变更的合同,其本身并无违约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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