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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船舶优先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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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 12:3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与大连B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大连海事法院于2014年X月X日做出(2014)大海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认:A受大连B船舶管理有限公司雇佣,在大连B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永福(YONG FU)”轮工作,大连B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欠A工资人民币xx.xx万元。
为行使船舶优先权,A申请扣押停泊在烟台的“永福(YONG FU)”轮,青岛海事法院于201x年x月x日裁定,准许A海事请求保全申请、扣押“永福(YONG FU)”轮、责令相关人提供担保,并要求原告30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于同日下达了扣押船舶命令。
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讼要求确认A的工资及利息对“永福(YONG FU)”轮(IMO:9181807)享有船舶优先权。


受理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A的委托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结果:A顺利获得工资,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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