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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安全监督局关于印发执行《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处理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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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5 12:2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交通部安全监督局关于印发执行《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处理程序》的通知
(安监字[1998]234号1998年8月14日)
沿海各海(水)上安全监督局、长江港航监督局,黑龙江港航监督局,沿海、长江沿线各省港航监督:
  近年来,在我国沿海和内河水域常出现船舶在发生碰撞事故后,不顾及他船及船上人员安全擅自逃逸现象,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及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为加强对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查处,规范肇事逃逸调查处理,惩治肇事逃逸船舶和有关人员,遏制肇事逃逸现象的发生,我局制订了《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处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有关《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协查书》,请你们告知有关单位和部门。
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处理程序
  第一条 本程序适用各级港监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二条 本程序所指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是指船舶造成水上交通事故后擅自逃逸。
  第三条 肇事逃逸调查处理范围:
  (一)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的;
  (二)上级主管机关要求调查处理的;
  (三)外交途径或当地政府要求调查处理的;
  (四)主管机关之间请求协助调查处理的;
  (五)船舶、船公司请求调查处理的;
  (六)其他单位或部门请求调查处理的。
  第四条 请求调查处理肇事逃逸应尽可能提供的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准确时间、位置;
  (二)船舶受损或沉船、人员伤亡或失踪及水域污染;
  (三)逃逸船船名、船籍港及船舶外表(船体颜色、船舶尺度、驾驶台位置、船艏艉形状、船舶照片、烟囱标志、吊杆、号灯号型、装载及干舷高度等);
  (四)逃逸船舶航向、航速及始发、目的港;
  (五)残留被撞船上的对方船壳、油漆;
  (六)附近其他过往船舶等。
  第五条 调查处理肇事逃逸的报告形式:
  (一)主管机关之间协助调查处理:
  1、上级主管机关要求下一级主管机关调查处理或者下级主管机关请求上级主管机关调查处理的,要以“协查书”(见附表,以下同)形式提出;
  2、省、市一级主管机关之间或部属一级主管机关之间请求调查处理的,要以“协查书”形式按第四条要求向对方提出;
  3、协助调查处理的主管机关要开展调查处理,并将情况及时反馈对方。
  (二)船舶、船公司及其他部门请求调查处理:
  1、有关船舶、船公司及其他部门要以“协查书”形式按第四条要求向事故发生地主管机关或上级主管机关提出;
  2、经主管机关领导批准同意后开展协助调查,并将处理情况反馈对方;
  (三)外交途径要求协助调查处理的,要通过外交途径反馈对方。
  第六条 肇事逃逸调查处理:
  (一)主管机关接到肇事逃逸“协查书”后,应立案进行调查,对未能提供上述  第四条 情况无从开展调查的,可不予调查并反馈对方;
  (二)在判明逃逸船可能的出发港或驶往港后,立即向有关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请求协助调查;
  (三)如确认逃逸船已驶往国外的,应及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
  (四)造成重大事故及严重水域污染后逃逸的,所在地主管机关接报后,应及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
  (五)经调查判定有重大肇事嫌疑的船舶,应当事人的请求并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主管机关可根据海事调查的需要禁止其离港,最长不超过72小时;
  (六)要充分发挥巡逻艇海上巡逻检查的作用,为追查肇事逃逸船提供可靠信息。设有VTS系统的港口或水域,主管机关要充分利用该系统的监控功能,积极查找或配合有关部门协查肇事逃逸船。
  第七条 对肇事逃逸船及有关人员的处理:
  (一)对已查实的逃逸船,应责令其承担因肇事逃逸而引起的全部责任;
  (二)对肇事逃逸船舶及有关人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吊销逃逸船主要责任人员船员适任证书;
  (三)对已构成刑事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汇总逃逸船名单,不定期进行通报。
  第八条 主管机关要制定调查处理肇事逃逸的内部操作程序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九条 本程序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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