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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及工伤赔偿兼得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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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2 10: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交通事故赔偿及工伤赔偿兼得诉讼案

员工B与公司A具有劳动关系。
B于2003年10月为A工作外出期间发生车祸,B负次要责任,一级伤残。
经诉讼,2005年12月法院判决肇事方C赔偿B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含以后10年)、一级伤残赔偿金等57余万元。
B于2004年9月认定为工伤,2005年5月认定为工伤一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006年4月,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B对A要求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伤残津贴、护理费、康复费等仲裁请求,依据为19951001施行的《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大连政府第6号令,2011年10月25日经《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第十四条 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再发给工伤保险待遇;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企业或者工伤保险机构已经垫付了工伤医疗等费用的,当事人获得民事赔偿后,应偿还垫付的费用。?
事发后至今,B公司继续为A交纳社保,并逐月支付部分工伤津贴等费用。
2014年年末B家属与公司A协商,要求一次性赔偿200余万元,了断,未果。
A家属于是通过仲裁主张之前的工伤待遇,部分仲裁不受理部分,转至法院诉讼。

王希胜律师作为公司A的委托代理人全权代表A参与了全程的谈判、仲裁、诉讼、和解等过程。

结果:以远远低于200万,双方均能接受、较公平的数额,在诉讼阶段,在法院办案人员的协调、帮助下,协商结案。员工B与公司A的各自委托代理人尽责维护了各自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避免了社会矛盾的产生和无法解决,公平得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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